國 家 旅 游 局
令
商 務 部
第45號
《國家旅游局 商務部關於廢止〈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旅行社申請審批辦法〉的決定》已經2017年12月15日國家旅游局第2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商務部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國家旅游局
商 務 部
2018年2月5日
國家旅游局 商務部關於廢止《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旅行社申請審批辦法》的決定
為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確保各項改革措施有效落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7〕40號)、《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做好法規清理工作的函》(國法函〔2017〕84號)的要求,國家旅游局、商務部決定廢止2008年12月25日國家旅游局、商務部令第29號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旅行社申請審批辦法》。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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