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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全国性社会团体2017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发布时间:2018-03-08 15:18 来源: 编辑:社会组织和节庆管理办公室
信息来源: 2018-03-08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民政部将实施2017年度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有关事项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凡在20171231日以前经民政部批准登记成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跨省级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和程序

 社会团体应于2018531日前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年度工作报告书。2018310日起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在首页“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大厅”栏目中点击“社会团体”,进入“社会团体网上办事大厅”,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选择菜单栏中“年检”业务的“网上填报”,进行年度工作报告书的填写。社会团体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数据库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在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社会团体印章齐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脱钩后的社会团体没有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环节)。

(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16年度年检未提交年度审计报告的社会团体,应当提交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社会团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应当包含所有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和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社会团体应当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未办理新证的社会团体请于2017年度年检工作开始前进行换证(地址: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 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308房间,咨询电话:5812411958124120)。我部可以根据2017年度检查工作需要,要求社会团体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2017年度公益活动支出不低于2016年度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的社会团体,应当报送本社会团体2017年度公益活动支出明细的审计报告。最近连续3个年度(2015-2017年度)当年公益活动支出不低于上年度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的社会团体,如有意向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报送本社会团体最近3个年度公益活动支出明细的审计报告。

(四)已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报告。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报表的用户名为社会组织名称,密码:Xhsh@2018,其中密码第一个字母为大写,后边为小写。已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数据库后,将年度资产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在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社会团体印章备齐后报送。

 (五)材料报送。社会团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含按要求须提交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公益活动支出明细审计报告、已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报告)准备齐全后,连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和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送至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报送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8531日。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予以补正。  

 三、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民政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实地抽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确定社会团体2017年度的年检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

 3.2017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2017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8.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

 9.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0.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1.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

 12.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3.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5.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6.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三)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团体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处理。

    四、年度检查结论公布和年检盖章

 社会团体年检拟定结论将在中国社会组织网“通知公告”栏目分批公示,公示后确定的年检结论将在中国社会组织网“年度工作报告与年检结论查询”栏目公布,请各社会团体及时关注。社会团体应在20181231日前,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加盖年检印鉴。

 社会团体逾期未加盖年检印鉴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处理。

 五、问题咨询

 社会团体在参加年度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1.填报系统故障咨询:(010) 5770250935173427

 2.年检材料报送、填报内容咨询:(010)58124122

 3.脱贫攻坚、对外交流情况填报咨询:(010)58124057

 4.资产报告填报咨询:400-11997978


附件:2017年度工作报告书和填写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