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福建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條例》提出,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持續加強山海協作和對口幫扶,嚴守鄉村建設歷史文化保護線,推進鄉村旅游高質量發展,促進共同富裕。
《條例》提出,各地要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培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推進茶葉、鄉村旅游等鄉村特色產業發展。保護海島生態資源,傳承海絲文化、海洋本土民俗文化,建設特色漁村。強化項目帶動,推進優勢特色產業集聚集群發展。建立專業人才統籌使用制度,加強鄉村文化和旅游等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拓寬閩台人才交流合作渠道,支持台灣地區專業人才來閩就業創業,鼓勵和支持台灣地區專業技術人員、文創團隊等來閩參與鄉村規劃、設計、建設。
《條例》要求,各地應當嚴守鄉村建設歷史文化保護線,保護傳承八閩鄉村優秀特色傳統文化、紅色文化、優秀農業文化,加強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民族村寨、文物古跡、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和農業遺跡的保護管理與合理開發利用,加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和傳統工匠的保護和支持,促進鄉村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發展﹔加強地方特色傳統工藝、民間技藝與現代文創產業融合發展,挖掘鄉村傳統工藝,促進鄉村文化、旅游、體育與其他產業融合發展。
《條例》還要求,支持文化和旅游等專業人才到鄉村定期服務﹔拓展鄉村治理與服務數字化應用場景,促進現代信息技術在生態保護、文化傳承等領域的綜合應用,提升鄉村治理水平。(李金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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