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目前已經有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74項。為加大對這些寶貴的民族傳統“精神寶藏”的保護力度,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已著手制定《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除以法規形式要求地方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用於瀕危項目的搶救、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外,還專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設立“排除條款”,規定不允許將文化行政部門和保護機構的工作人員納入。
針對7月21日提交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草案)》,廣東省文化廳廳長方健宏說,就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進行立法,是解決當前非遺保護工作面臨諸多問題的迫切需要。他說:“保護經費投入不足,各地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的程序和代表性傳承人的申報、評審、認定等程序不夠規范,一些地方存在重申報、輕保護的管理現象,這些問題都必須盡快通過立法規范予以解決。”
根據條例草案規定,廣東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廣東省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有關人員在審議中對此指出,此前的立法調研表明,基層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搶救、傳承發展面臨的突出困難之一就是資金問題,為此法規同時規定,政府設立的專項資金將重點用於瀕危項目的搶救、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
此外,草案專門規定了認定代表性傳承人的排除條款,規定僅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員,文化行政部門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工作人員,其他不直接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承活動的人員,不得被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