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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山東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新修訂的《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共8章70條,包括總則、不可移動文物、考古發掘、館藏文物和民間收藏文物、研究與利用、保障與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該條例進一步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職責,強化對文物保護工作的保障與監督,健全考古管理制度,推動科技賦能,加強文物價值挖掘闡釋,促進文物資源活化利用,為山東文物事業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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