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信息發布 > 全國聯播 > 上海
上海
《上海市社區公共文化服務規定》獲全票通過
發布時間:2012-11-22 09:56 來源:報送系統 編輯:李慶禹
信息來源:報送系統 2012-11-22

    11月21日,上海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三十七次會議。會上,以56票贊成,0票棄權,0票反對的高票數,表決通過了《上海市社區公共文化服務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將於2013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規定》填補了上海市公共文化領域的立法空白,對於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文化權益、推進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近年來,經過三級政府的不斷努力,截至2011年底,上海市已建成203家標准化的社區文化活動中心和5000余個居(村)民綜合文化活動室,基本完成了社區公共文化設施的全覆蓋。遵循“落腳基層、服務社區、規范管理、提高實效、政府保障、社會參與”的立法指導思想,《規定》主要明確了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了社區公共文化服務的財政保障制度。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經費、運行經費和社區公共文化活動經費納入區(縣)、鄉(鎮)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市級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二是明確了社區公共文化設施的設置要求。各街道、鄉(鎮)行政區域內應當設置一個社區文化活動中心﹔常住人口超過十萬人的可增設分中心。各居(村)民委員會所轄區域內應當設置一個綜合文化活動室﹔常住人口超過五千人的行政村可設置兩個以上文化活動室。

  三是明確了社區公共文化設施的管理和運行主體。規定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區域內社區公共文化設施的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員會負責轄區內綜合文化活動室的日常運行管理﹔鼓勵社區文化活動中心實行社會化、專業化運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公平、公正的程序,擇優確定社區文化活動中心的運行單位﹔居(村)民綜合文化活動室實行居民自我管理。

  四是明確了社區公共文化設施的服務內容和開放使用要求。規定社區文化活動中心向公眾開放用於公共文化服務的面積應當不低於使用面積的百分之九十,居(村)民綜合文化活動室應當不低於百分之九十五﹔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內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項目應當免費向公眾開放﹔社區文化活動中心每周累計開放時間不少於五十六個小時。

  五是對在公共場所開展的公共文化活動作出了規定。明確支持居民在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場所開展健康有益的公共文化活動,各相關部門依據職責,給予支持和引導。居民參加社區公共文化活動,應遵守相關規定和社會公德,避免影響其他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六是對社會力量參與社區公共文化服務作出了規定。鼓勵和支持各類文化企事業單位、文化團體、社區群眾文化團隊和個人為社區提供公共文化服務,豐富社區群眾文化生活﹔鼓勵和組織志願者根據社區特點和實際需求,參與社區公共文化服務。

  七是明確了文化行政部門的監督和保障職責。規定市和區(縣)文化行政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對社區文化活動中心進行評估考核﹔市和區(縣)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社區公共文化服務信息平台,公布社區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經費投入和使用情況等﹔對於單位和個人提出的有關違反《規定》的投訴,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調查、核實,予以處理。(來源:上海市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