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辦法 》以及文化部《關於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的指導意見》(文非遺發〔2012〕2號)精神,為有效保護和傳承西藏自治區具有生產性質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充分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在育民、惠民、富民、樂民方面的積極作用,鼓勵和支持各級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開展生產性保護活動,探索和實踐我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長效機制,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傳承,西藏自治區文化廳於今年年初下發了《關於申報第一批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示范基地的通知》(藏文廳發〔2014〕20號)。在各地(市)及各相關項目保護單位推薦申報的基礎上,通過文化廳實地考察、初評、組織專家評審、公示等程序,近日,第一批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示范基地名單正式公布,西藏雄巴拉曲神水藏藥有限公司等12家項目保護單位榜上有名。
此次命名的示范基地,至少擁有一項自治區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具有一定規模的生產設施,在生產性保護活動中能堅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本真性、完整性及核心技藝的保護與活態傳承,傳承人(自治區級以上)在培養後繼人才方面作用發揮明顯,能有效解決當地百姓就業,積極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展示和宣傳活動,在推進當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中發揮著積極作用,同時在全區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在下一步工作中,西藏自治區將以命名示范基地為契機,積極鼓勵和引導其他適合進行生產性保護的國家和自治區級項目大力開展生產性保護,將西藏自治區的資源優勢逐步轉化為產業優勢,帶動更多的百姓增收致富,實現生產與保護的良性循環,為實現西藏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作出新的更大貢獻。(來源:西藏自治區文化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