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所附目錄顯示,此次調整共涉及16項內容,其中多項與文化、娛樂行業有關,包括《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六條“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投資者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娛樂場所”調整為“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娛樂場所,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提供服務,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禁止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第26項“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網絡出版服務、網絡視聽節目服務、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互聯網文化經營(音樂除外)、互聯網公眾發布信息服務”調整為“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外商投資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二款以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第35項“演出經紀機構(中方控股)”調整為“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外國投資者、台灣地區的投資者設立獨資演出經紀機構為設有自由貿易試驗區的省、直轄市提供服務,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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