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惡劣的旅游市場突出問題,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深入開展整治行動,持續加大整治力度,並對部分情節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件等行政處罰。文化和旅游部從中選取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旅行社多次安排無證人員從事導游活動、強迫購物案
江西龍奧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多次安排未取得導游證的金某某提供導游服務,金某某在行程中向游客發表“你們的錢是要花掉的,不花掉留著以後變成紙錢”等言論,並阻止未購物的游客離開購物店包廂。江西龍奧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明知金某某服務態度惡劣、言語中傷游客,還繼續委派金某某提供導游服務。江西龍奧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金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2024年6月,景德鎮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對江西龍奧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對法定代表人張某某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金某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旅行社擅自終止服務,導致游客滯留服務區案
黃山市樂揚旅游發展有限公司受覓度國際旅行社(江蘇)有限公司委托,接待游客到黃山旅游。行程中,因與覓度國際旅行社(江蘇)有限公司產生接待費用糾紛,黃山市樂揚旅游發展有限公司指使導游終止行程,要求102名團隊游客下車,導游和車輛返回,導致游客滯留高速公路服務區6小時。黃山市樂揚旅游發展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6月,黃山市文化和旅游局對黃山市樂揚旅游發展有限公司作出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對法定代表人趙某某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工作人員溫某某、汪某某分別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旅行社組織“不合理低價游”,收取購物回扣案
貴州睛彩黔行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低於成本的團費組織旅游活動,安排游客前往購物店並收取購物回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貴州睛彩黔行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8月,貴陽市文化和旅游局對貴州睛彩黔行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對工作人員楊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導游李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000元、暫扣導游證30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旅行社組織“不合理低價游”、強迫購物案
青島潤納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低於成本的費用接待旅游團隊,委派導游陳某為旅游團隊提供導游服務,陳某在旅游大巴上向游客發表“窮就在家裡不要出來,出來就是你的錯”等帶有辱罵性質的言論要求游客消費,造成不良社會影響。青島潤納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8月,青島市文化和旅游局對青島潤納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對計調陸某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導游陳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0000元、吊銷導游證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旅行社擅自變更旅游行程,隱瞞購物場所案
湖南三湘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旅游活動,安排未取得導游證的李某提供導游服務,在未征得游客同意的情況下壓縮鳳凰古城、湘西苗寨景區游覽時間,安排游客前往購物店購物,且在旅游合同中未載明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其標准。湖南三湘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2024年9月,張家界市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局對湖南三湘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對法定代表人宋某作出罰款28000元的行政處罰,對工作人員肖某作出罰款28000元的行政處罰。對李某另案處理。
案例六:旅行社誤導游客消費且拒不改正案
恩施州大美旅行社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向游客宣傳、簽訂合同時,未告知旅游行程包含“和氏璧珠寶中心”等購物行程,謊稱旅行社有金牌導游。此前,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已責令該社改正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的違法行為。恩施州大美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2024年10月,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對恩施州大美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對工作人員周某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旅行社通過購物獲取佣金、多次提醒仍不改正案
貴州好客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低於接待成本的價格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安排游客購物獲取佣金。此前,該社因服務質量問題已被貴陽市文化和旅游局多次約談。貴州好客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12月,貴陽市文化和旅游局對貴州好客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對業務經理邊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導游張某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3000元、暫扣導游證30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旅行社以零團費接待旅游團隊、強迫游客消費案
內蒙古通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受徐州光大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接待600余名游客參加旅游行程,徐州光大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未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行程中,導游要求游客交納980元/人的旅游套餐費用、每輛車30名游客消費總額必須達到30000元,並以中止行程、不提供餐飲和住宿相威脅。內蒙古通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12月,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廣電局對內蒙古通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對徐州光大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另案處理。
案例九:旅行社“甩團”造成游客滯留案
上海敬業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游客參加“潮汕雙動6日游”,因公司內部資金問題拒絕提供住宿、交通等旅游服務,造成26名游客滯留。此前,該公司已因拒絕履行合同受到行政處罰。上海敬業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12月,上海市黃浦區文化和旅游局對上海敬業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對有關人員另案處理。
案例十:旅行社線上攬客,誤導游客消費案
海南鑫享游旅行社有限公司通過網絡平台賬號線上攬客時,多次承諾提供“半自駕游”行程服務、五星級酒店住宿,實際安排游客參加跟團游、入住非五星級酒店,服務與前期承諾不符。海南鑫享游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2025年4月,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廣電體育廳對海南鑫享游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對工作人員楊某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一:旅行社組織“不合理低價游”且拒不配合調查案
陝西怡海途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接待游客參加“古韻長安”4日游行程,收取的團費低於接待和服務費用,隱瞞行程中包含“大秦彷俑文創館”“絲路源文化館”2家購物店的事實,虛假承諾行程結束後支付“旅游補貼”,並通過安排自費項目獲取不正當利益。執法人員調查過程中,陝西怡海途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拒不配合調查並篡改有關證據。陝西怡海途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2025年6月,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對陝西怡海途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對法定代表人張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二:旅行社擅自變更行程安排,造成游客滯留案
滄州市欣奇之星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游客參加“青島2日游”,合同約定游玩9個景點,實際僅安排游客游玩4個景點,在未取得游客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琴嶼路、魚山路、大學路紅牆變更為自由行景點,因與部分游客發生糾紛,將團隊中的17名游客滯留在青島市。滄州市欣奇之星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2025年7月,滄州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對滄州市欣奇之星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法定代表人賈某某作出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三:旅行社誤導游客消費引發多起游客舉報案
秦皇島易佰達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游客參加“漠野星空5天4晚”旅游行程,宣傳推廣時提到“全程當地准四酒店”“純玩不進任何購物店”“8-15人精品小團”,實際與游客簽訂合同約定的住宿未達到四星級酒店標准、行程包含購物店、成團人數38-40人,先後引發11起游客舉報。秦皇島易佰達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2025年8月,秦皇島市旅游和文化廣電局對秦皇島易佰達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對法定代表人黃某某作出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四:旅行社向不合格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使用非營運車輛搭載游客案
甘肅莫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多次向不具有道路運輸資質的公司租用沒有取得道路運輸許可的7座、9座車輛,為團隊游客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此前,該公司已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受到行政處罰。2025年9月,蘭州市七裡河區文化體育和旅游局對甘肅莫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對工作人員王某某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五:導游發表虛假言論,欺騙游客消費案
周某某受廣西原美國際旅游有限公司委派為游客提供導游服務,為提高游客在購物點的消費額,周某某反復向游客講述“去的地方有贊助”“待的時間不夠長不給贊助費”“人均達到1500以上才是達標”等虛假言論,欺騙游客消費,在未征得游客同意的情況下,帶游客前往某“科技館”購買蛇藥膏並收取購物返佣,在大巴車上向游客兜售桂花酥等食品,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周某某的行為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等規定。2024年4月,桂林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對周某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9000元、吊銷導游證的行政處罰。對廣西原美國際旅游有限公司另案處理。
案例十六:導游發表損害國家利益、民族尊嚴的言論案
張某某受江西省走四方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為“龍虎山2日游”團隊提供導游服務,在帶團乘車前往景區途中向游客發表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不當言論,造成不良影響。張某某的行為違反了《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2025年5月,南昌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對張某某作出吊銷導游證的行政處罰。
根據旅游法的相關規定,被吊銷導游證的導游和受到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處罰的旅行社的有關管理人員,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請導游證或者從事旅行社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