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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新聞
旅游市場強制消費問題典型案例
(2026年第六批)
發布時間:2026-09-11 20:00 來源: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門戶網站 編輯:張靜
信息來源: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門戶網站 2026-09-11
  2026年3月以來,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持續推進“糾治旅游行業導游亂象、強制消費等問題”集中整治工作,加強線索督辦、案件查辦,從嚴查處旅游市場強制消費等違法違規行為,旅游市場秩序進一步規范,旅游市場環境向好發展。為發揮典型案件警示震懾作用,加強以案釋法,文化和旅游部選取了部分典型案例,現予以公布。
  案例一:旅行社未與游客協商一致安排購物活動案
  河南華之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游客赴新疆旅游,在未與游客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擅自安排游客進入多家購物場所。河南華之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2026年7月,鄭州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依法對河南華之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7日、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曠某香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旅行社未與游客協商一致安排自費項目案
  巫山巫隻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3名游客參加“質真若渝(4天3晚)”旅游活動,在未與游客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要求游客簽訂包含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合同。巫山巫隻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2026年1月,巫山縣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依法對巫山巫隻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7日、罰款31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旅行社未與游客協商一致安排進入包裝成景點的購物場所購物案
  重慶東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3名游客參加“花樣重慶﹒深度游玩4日游”旅游活動,在未與游客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安排游客進入“武隆區某文化傳播館”(實為購物場所)參加購物活動。重慶東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2026年2月,重慶市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依法對重慶東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7日、罰款4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趙某孟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4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旅行社從業人員未與游客協商一致要求游客購買自費項目套餐案
  導游陳某受黑龍江騰達航空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接待“沈陽飛機團7天6晚”旅游團隊,在未與游客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安排游客購買“1180東北必收”自費項目套餐,並向游客兜售鬆子仁等商品。陳某的行為違反了《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導游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2026年2月,哈爾濱市南崗區文化體育和旅游局依法對陳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5000元、暫扣導游證3個月的行政處罰,對黑龍江騰達航空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旅行社組織“不合理低價游”案
  宜賓千裡行旅行社有限公司以60元/人的團費組織51名游客參加“自貢1日游”,行程中安排游客進入購物店。經調查,宜賓千裡行旅行社有限公司收取的團費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且向游客隱瞞旅游行程中餐費、禮品費實際由購物店支付的情況,購物店支付旅行社隨團工作人員購物返點。宜賓千裡行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2026年7月,宜賓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局依法對宜賓千裡行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7日、罰款36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周某方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馬某德、胡某富分別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5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旅行社組織“不合理低價游”案
  秦皇島卓藍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秦皇島承德5天4晚”旅游活動,以低於成本的團費價格進行網絡招徠,客服人員以“純玩零購物”“無隱形消費”“全程金牌導游講解”等虛假承諾或模糊用語誘導游客參團,通過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不正當利益。秦皇島卓藍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等規定。2026年7月,秦皇島市旅游和文化廣電局依法對秦皇島卓藍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0000元、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5000元、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導游指令游客購物案
  導游黃某龍受雲南天之愛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為“昆大麗”旅游團隊提供導游服務。行程中黃某龍向游客發表“今天早上我們是要去消費的,你不要這裡躲那裡躲,兩手空空回到車上”“人手一件貨”等言論要求游客購物,並在大巴車上向游客兜售鮮花餅、榴蓮餅等。黃某龍的行為違反了《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2026年7月,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對黃某龍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對雲南天之愛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另案處理。
  案例八:導游變相強迫游客購物案
  導游付某受四川省中國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武侯二分社委派,為21名游客參加的“西昌瀘沽湖5日游”旅游團隊提供導游服務。行程中,付某向游客宣傳瑪瑙商品時發表“如果不買東西的話,我就給你們跪下”“干脆我給你們增加一個景點到懸崖村,你看到我從懸崖村上跳下來”等言論,要求游客購物。付某的行為違反了《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2026年3月,鹽源縣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局依法對付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對四川省中國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武侯二分社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導游欺騙游客接受推銷案
  導游廖某飛受重慶青年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為“仙天龔烏九2日游”旅游團隊提供導游服務。行程中廖某飛謊稱“這個講解員是政府專門指定的講解員”,誘導游客聽講解員推銷。廖某飛的行為違反了《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2026年6月,渝中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依法對廖某飛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對重慶青年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責令停業整頓8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導游欺騙游客購物案
  導游吳某豪受自然人張某成委派,為26名游客參加的“江西5天”旅游團隊提供導游服務,行程中吳某豪謊稱“江西政府規定,導游可以在客人100元消費中提成3元”,誘導游客購物。吳某豪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四十條、《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等規定。2026年6月,鷹潭市文化廣電旅游局依法對吳某豪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9800元、暫扣導游證1個月的行政處罰,對張某成另案處理。
  案例十一:旅行社威脅游客要求參加購物活動案
  江西省新贛線旅行社有限公司設計“仙遇江西”產品並通過網絡渠道進行招徠,待游客抵達約定地點後,要求游客簽署行程包含3個購物場所的旅游合同,並表示如游客不接受該行程安排將不提供後續接待服務。江西省新贛線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2026年4月,南昌市文化廣電旅游局依法對江西省新贛線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楊某浩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0000元、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二:導游威脅游客要求參加自費項目案
  重慶泊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25名游客參加“新渝4天3晚”旅游活動,行程中安排導游李某林推銷298元/人自費項目,李某林以“不交錢就提行李下車”的方式威脅游客參加。重慶泊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2026年5月,九龍坡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依法對重慶泊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李某林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三:導游威脅游客要求購物案
  導游雷某靈受桂林市桂美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為16名游客參加的赴桂林旅游團隊提供導游服務。行程中,雷某靈向游客以“黑白兩道都有人,不購物的話不會讓你們離開桂林”的方式,威脅游客參加購物活動。雷某靈的行為違反了《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2026年5月,桂林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依法對雷某靈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9000元的行政處罰,對桂林市桂美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