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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規定
文化部業務主管社會組織年度評優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10-10-28 04:00 來源: 編輯:張林林
信息來源: 2010-10-2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文化部業務主管社會組織建設,引導和激勵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建立社會組織良性發展的長效機制,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文化部業務主管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三條 文化部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作為此項工作的管理部門,負責制定相關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督、協調、指導。

  第四條 年度評優工作在每年第四季度進行。

  第五條 評優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六條 優秀社會組織數額原則上不超過文化部業務主管社會組織的10%

  第二章 評優條件

  第七條 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堅持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間組織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加強自身建設。

  第八條 工作機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程序規范,工作手段先進,積極推進民間組織登記管理規范化和信息化。

  第九條 連續三年被民政部年檢結論為“合格”。

  第十條 嚴格按照本組織章程、按時按程序完成改選換屆工作。

  第十一條 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開展活動資金每年超過50萬元﹔基金會開展活動資金每年超過300萬元。

  第十二條 社會組織開展業務活動取得良好社會效益,影響廣泛。

  第十三條 黨的組織機構健全,保證組織生活,正常開展活動。

  第十四條 評優工作組認為有其他符合評優條件的。

  第三章 評優工作機構

  第十五條 文化部社團辦負責評優領導小組工作,負責組織評優工作組。評優組成員經民主推薦產生,其中三分之二成員為社會組織代表。

  第四章 評優組主要職責

  第十六條 對社會組織報送的參評材料進行初審﹔按程序組織召開評審工作會議﹔評選情況及時報送社團辦﹔公示、公布評選結果。

  第五章 評優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七條 在文化部社團辦網站發布評優公告。

  (一)  參評的社會組織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自評,將材料報送評優工作組。

  (二)  評優工作小組對參評資格和自評材料進行審核。

  (三)  召開評審工作會議。

  (四)  公示擬評優單位名單。公示未出現異議,確定結果。

  (五)  召開評優工作總結表彰會議,頒發評優證書。

  (六)  參加評優的社會組織應積極予以配合,按要求提供准確有效資料﹔對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有其他干擾評優工作行為、致使評優結果失實的,社團辦將取消其參評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時間起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