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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函【2000】27號 2000年2月20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現將中組部《關於審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 關於審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組通字[1999]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干部(人事)司(局):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領導干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中辦發[1998]17號,以下簡稱中辦發17號文件)下發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對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情況進行了清理。目前各地、各部門已陸續報來中央管理的干部(包括已退出領導崗位,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人員,下同)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請示。根據中辦發17號文件關於“因特殊情況確需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必須按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審批”的規定,為了進一步規范審批程序。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管理,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領導干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要嚴格按照中辦發17號文件、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於清理整頓社會團體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7]11號)《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辦法》中有關領導干部兼職的規定執行。兼任社會團體秘書長以上職務的負責人應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年齡一般不超過七十周歲﹔領導干部不得同時兼任兩個或兩個以上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基金會的領導成員不得由現職的政府工作人員兼任。以上規定適用於已辦理不退(離)休手續,現仍需在社會團體兼職的領導干部。 二、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會團體的領導職務,要從嚴掌握。確需由中央管理的干部兼職的社會團體,必須是在國家、地區、行業和經濟、政治、社會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國內外有一定影響,並經民政部門正式批准成立的組織。確因工作需要,領導干部本人又無其他兼任一個社會團體的領導職務。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人員,不得領取社會團體的任何報酬。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領導干部到達退(離)休年齡時,其退(離)休手續按國家規定辦理。 中央管理的干部不宜兼任境外社會團體的領導職務,(包括名譽職務)。 三、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應由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事先征求干部所在單位黨組(黨委)的意見,經干部所在單位干部(人事)部門審核,黨組(黨委)研究同意後,以干部所在單位黨組(黨委)名義報中央組織部審批。其中,中央、國家機關正部級以上領導干部的兼職,還需由干部所在單位事先征求中央或國務院分管領導同志意見後,再報中央組織部。 四、報請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需說明以下情況:(1)社會團體的性質、任務和成立的時間,批准社會團體成立的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2)領導干部現任或原任職務,兼職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會團體中兼職。(3)如領導干部現已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並需要繼續兼職的,需說明干部本人已兼職的時間和任期;如領導干部屬新兼任社會團體會長(理事長)職務,需說明原任會長(理事長)不再兼職的原因。(4)附擬兼職干部的《干部任免審批表》和社會團體現任領導干部名單一式三份,社會團體章程和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各一份。 五、非金融類企業和不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屬於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不需報中央組織部審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