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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2010-02-21 16:25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社會組織黨風廉政建設,明確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對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及文化部黨組《文化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結合社會組織的實際情況制定《文化部業務主管的社會組織黨風廉政建設規定》。
第二條社會組織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執行黨中央、國務院、中紀委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一系列指示和部署,全面貫徹落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會長(理事長)作為黨風廉政建設的第一責任人,首先從社會組織領導干部抓起,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嚴格監督,堅持和發揚黨的光榮傳統和優良作風,促進各項工作穩定健康發展。
第三條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黨政齊抓共管,紀檢、監察協調,部門各負其責的領導體制,充分發揮黨委的監督保證作用。堅持從嚴治黨、從嚴治政,立足教育、著眼防范,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切實保證社會組織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的貫徹執行。
第二章責任內容和責任范圍
第四條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關系黨的生死存亡。黨政領導班子和各部門、支部要認真落實黨中央關於領導干部遵守政治紀律的各項要求,堅定不移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必須堅持黨反腐倡廉的六條基本經驗,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條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是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必須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社會組織聯系實際建立相適應的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長效機制,針對工作崗位制定具體的管理與防范措施,落實監督條例,努力從源頭上鏟除滋生腐敗的土壤和條件。
第六條社會組織黨政領導班子對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黨政領導班子一把手對班子成員的廉政建設作為第一責任人負直接領導責任﹔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機制﹔強化對權力和權力運行全程的監督,充分發揮人民民主在責任制中的作用﹔從嚴治黨、從嚴治政,嚴肅查辦違法違紀案件。
第七條黨風廉政建設的宣傳、教育和查辦違紀案件及有關協調工作,在黨委的領導下由紀檢監察部門負責,有關部門、人員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積極配合。
第三章責任考核及監督檢查
第八條社會組織黨組織應全面貫徹執行黨章規定的黨的基層組織的任務,要做好以下工作:
1.支持社會組織及其負責人按照社會組織章程中規定的宗旨、任務開展工作。
2.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通過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積極開展業務活動,發揮社會組織在社會主義建設中的作用。
3.監督社會組織負責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第九條社會組織黨組織必須自覺接受業務主管部門黨組織的領導,定期匯報工作,重要問題應及時請示匯報。
第十條社會組織黨組織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專門會議,有針對性地研究改進其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並列為黨組織民主生活會的一項重要內容,每年將工作情況報業務主管單位黨組織。
第十一條業務主管單位黨組織負責督促檢查社會組織執行本規定的情況,以及時提出建議和意見,有針對性進行談話提醒或採取相應措施,並將執行情況作為對社會組織獎懲的一項標准。
第四章附 則
第十二條本規定將按照黨風廉政建設新的要求不斷充實調整。
本規定 2010年 2月 1日起試行。
社團辦黨總支
二○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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