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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規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民政部關於公布取消和停止社會團體部分收費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1-01-04 04:00 來源: 編輯:張林林
信息來源: 2011-01-04

                         發改價格[2010]3034號

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民政廳(局):

   為進一步規范社會團體收費行為,根據2010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制定治理和規范涉企收費措施的分工意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民政部關於治理規范社會團體收費的通知》(發改價格[2010]1182號)要求,我們對中央各部門所管理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社團”)的收費情況進行了審核,決定公布取消和停止社團部分收費。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國統一取消和停止社團部分收費,具體項目見附件。各社團收取與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相類似費用的,也應於2011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或停止。

   二、各有關部門應督促所管社團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對公布取消和停止的收費項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執行。對公布取消的收費不得以其他名目變相繼續收取﹔對公布停止的收費,按現行政策規定確需繼續收取的,應履行相關報批手續,未經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不得恢復收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民政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社團收費的監督管理,堅決查處各種亂收費行為,對典型案件要公開曝光,並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三、各社團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以及提供壟斷性服務,需實施收費的,應嚴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民政部關於治理規范社會團體收費的通知》(發改價格[2010]1182號)要求和相關制度規定,履行報批程序。各社團未經批准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涉及行政審批前置條件的檢驗、檢測、評估(或評價、評審)、審計、鑒定、認證、考試、培訓等服務性收費,一律按亂收費查處。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民  政  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取消和停止的社團收費項目
   一、取消的社團收費項目
   (一)有關社團開展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包括經審核保留的全國性或行業性的各種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向企事業和基層單位及個人收取的申報費、評審費、評價費、評比費、獎牌證書費等各種收費。
   (二)有關社團接受委托開展職稱評審工作,向被評審者收取的評審費、評定費等各種收費。
   (三)有關社團開展培訓活動收取的學分證書贊。
   (四)中國安全防范產品行業協會收取的企業資質評定費
   (五)中國工藝美術學會收取的資格認證費
   (六)中國廣告協會收取的廣告企業資質認定服務費
   (七)中國通信企業協會收取的全國通信行業用戶滿意企業評審費
   (八)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收取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及生產企業認定及年審工作管理費
   (九)中國演藝設備技術協會收取的工程企業資質年檢費
   (十)中國公路建設行業協會收取的公路工程工法評審費
   (十一)中國鐵道工程建設協會收取的監理復查注冊費
   (十二)中國建設監理協會收取的控股公司管理費
  (十三)全國衛生產業企業管理協會收取的主辦實體管理費
   (十四)中國潛水打撈行業協會收取的打撈單位資質審評費和年審費、潛水員從業資格認定費和年審費
   (十五)中國建筑材料聯合會收取的職業資格證書工本費
   (十六)中國證券業協會收取的從業人員執業證書申請和年檢費
   (十七)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收取的資質認證證書費

   二、停止的社團收費項目
   (十八)中國航空運輸協會收取的銷售代理資質認可費
   (十九)中國證券業協會收取的香港證券及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費、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費、保薦人考試費、證券公司合規管理人員勝任能力考試費
   (二十)中國銀行業協會收取的資格認證考試報名費和從業人員資格認證持續教育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