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關於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
發布機構:
財政部
類:
稅收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2號
發布日期:
2022年03月04日
詞:

關於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

發布時間:2022年03月04日

字體:[]

   為促進中小微企業設備更新和技術升級,持續激發市場主體創新活力,現就有關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願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10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單位價值的5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其余50%按規定在剩余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 
  企業選擇適用上述政策當年不足扣除形成的虧損,可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彌補,享受其他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企業可按現行規定執行。 
  二、本公告所稱中小微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 
  (一)信息傳輸業、建筑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2億元以下﹔ 
  (二)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億元以下﹔ 
  (三)其他行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億元以下。 
  三、本公告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四、中小微企業可按季(月)在預繳申報時享受上述政策。本公告發布前企業在2022年已購置的設備、器具,可在本公告發布後的預繳申報、年度匯算清繳時享受。 
  五、中小微企業可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核算需要自行選擇享受上述政策,當年度未選擇享受的,以後年度不得再變更享受。 
 
  財政部稅  務總局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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