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於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辦理。
二、法規依據
《行政許可法》(主席令第七號)、《國務院關於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38號)第十三條﹔《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第47號令)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文化部關於做好取消和下放營業性演出審批項目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13〕27號)、《文化部關於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文市發〔2013〕60號)﹔《文化部關於落實“先照後證” 改進文化市場行政審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三、實施機關
文化和旅游部負責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審批。
四、審批條件
(一)中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應當不低於51%或中國合作者應當擁有經營主導權。
(二)應當依照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三)應當有3名以上專職演出經紀人員,已注冊登記為演出經紀機構。
五、申請材料
(一)提交申請
除當面提交外,申請材料可通過信函、傳真、電子政務等途徑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經受理窗口現場確認後可辦理:
1.申報資料按本辦事指南申請表載明的順序排列﹔
2.申請材料的復印件應清晰﹔
3.所有材料為A4大小,有特殊規定除外;
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員比對復印件﹔
5.由委托代理提交的,應出具申請行政許可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二)材料清單
1.演出經紀機構申請登記表﹔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營業執照已載明姓名及身份證明編號的,可以不用提供﹔
4.至少3名專職演出經紀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5.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復印件﹔
6.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員名單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7.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應能證明內地投資者投資比例不低於51%或擁有經營主導權,或提供相關證明﹔
8.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名單應能證明董事長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為內地代表,內地代表在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中居多數。
六、法定時限
辦理期限:20個工作日。
七、收費依據及標准
該項行政審批不收費。
八、聯系方式
1.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10號
2.電話:010-59881885(咨詢)﹔010-59881878(投訴監督)。(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3.郵箱:whscyyy@163.com
附件:1.辦事流程示意圖
2.申請表填寫示范及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