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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公布第四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批准文化部確定的第四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共計153項)和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擴展項目名錄(共計153項),現予公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表述,將“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名稱調整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5〕18號)要求,認真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工作方針,堅持科學保護理念,制定規劃,扎實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傳承、傳播工作,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邁上新台階,為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作出新的貢獻。

 

                            國務院
2014年11月11日

  

第四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共計153項)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
代表性項目名錄擴展項目名錄
(共計15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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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歷二十四節氣(三門祭冬、安仁趕分社、苗族趕秋、壯族霜降節) 

浙江省三門縣,湖南省安仁縣、花垣縣,廣西壯族自治區天等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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