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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
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
2020年度舞台藝術創作資助項目申報指南
發布時間:2019-01-03 09:00 來源: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 編輯:李慶禹
信息來源: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 2019-01-03

  國家藝術基金面向社會受理舞台藝術創作資助項目的申報,組織專家評審年度一般項目[含一般(地區)項目],確定資助項目和資助額度,並實施監管。

  根據《國家藝術基金章程》,結合《國家藝術基金項目資助管理辦法》《國家藝術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制定本指南。

  一、資助對象

  本項目資助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正確政治導向,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堅持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反映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唱響愛國主義主旋律,堅定文化自信,體現中國精神的舞台藝術作品創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深入生活、扎根人民,表現人民的偉大實踐、時代的進步要求,彰顯信仰之美、崇高之美,有筋骨、有道德、有溫度,為人民喜聞樂見的舞台藝術作品創作﹔倡導講品位、講格調、講責任,具有較高審美價值、藝術品位和藝術個性,思想精深、藝術精湛、制作精良相統一的舞台藝術作品創作。

  (一)已經完成項目策劃等創作前期工作,且在2019年4月15日前未安排首演的新創作大型舞台劇和作品﹔

  (二)在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之間完成創作演出,深受人民群眾喜愛的優秀原創小型劇(節)目和作品。

  本年度重點資助圍繞紀念改革開放40周年、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等重要時間節點開展的作品創作﹔重點資助謳歌黨、謳歌祖國、謳歌人民、謳歌英雄的現實題材創作﹔重點資助戲曲、曲藝、民族歌劇、交響樂、民族管弦樂等藝術形式﹔重點資助與港澳台藝術機構合作開展的作品創作。

  二、資助范圍

  (一)大型舞台劇和作品包括:戲曲、話劇、歌劇、舞劇、音樂劇(歌舞劇)、兒童劇、雜技劇、木偶劇、皮影戲、小劇場戲劇、交響樂、民族管弦樂、曲藝(長篇、中篇)和具有創新性、跨界融合特點的表演藝術形式。

  (二)小型劇(節)目和作品包括:小戲曲、獨幕劇(含戲劇小品)、小歌劇、小舞劇、音樂(含獨奏曲、重奏曲、室內樂、民樂小合奏、歌曲、合唱)、舞蹈(含單人舞、雙人舞、三人舞、群舞)、曲藝短篇(含曲藝小品)、木偶、皮影、雜技、魔術等。

  三、資助額度

  藝術基金依據申報項目的藝術門類、規模體量、成本投入等因素,同時參考項目主體制定的項目預算,按照以下標准核定資助資金。

  (一)大型舞台劇和作品資助額度:戲曲、話劇項目不超過250萬元﹔歌劇、舞劇、音樂劇(歌舞劇)項目不超過400萬元﹔兒童劇項目不超過120萬元﹔雜技劇項目不超過300萬元﹔木偶劇項目不超過100萬元﹔皮影戲項目不超過60萬元﹔小劇場戲劇項目不超過80萬元﹔交響樂、民族管弦樂項目不超過120萬元﹔曲藝(長篇、中篇)項目不超過50萬元﹔具有創新性、跨界融合特點的表演藝術形式項目不超過100萬元。

  (二)小型劇(節)目和作品資助額度:小戲曲、獨幕劇、小歌劇、小舞劇項目為20萬元﹔戲劇小品項目為10萬元﹔獨奏曲、重奏曲、室內樂、民樂小合奏、合唱項目為15萬元﹔歌曲項目為10萬元﹔單人舞、雙人舞、三人舞項目為10萬元,群舞項目為20萬元﹔曲藝短篇(含曲藝小品)項目為10萬元﹔木偶項目為20萬元﹔皮影、雜技、魔術項目為15萬元。

  四、資助方式

  (一)對立項資助的大型舞台劇和作品,藝術基金將先期撥付資助資金總額的50%,作為創作生產的啟動經費,主要資助劇本、音樂、編導、舞美設計等創作核心環節﹔經中期監督合格且首演後,撥付資助資金總額的30%﹔完成規定演出場次並驗收合格後,撥付剩余20%的資助資金。大型舞台劇和作品創作資助項目結項驗收時的演出場次要求為:

  1.京劇、昆劇不少於15場﹔

  2.地方戲曲、話劇、小劇場戲劇不少於25場﹔

  3.兒童劇、木偶劇、皮影戲、曲藝(長篇、中篇)不少於40場﹔

  4.歌劇、舞劇、交響樂、民族管弦樂不少於8場﹔

  5.音樂劇(歌舞劇)、雜技劇不少於20場﹔

  6.具有創新性、跨界融合特點的表演藝術形式不少於30場。

  (二)對立項資助的小型劇(節)目和作品,藝術基金將先期撥付資助資金總額的70%,主要用於作品的修改提高和傳播交流﹔項目完成並驗收合格後,撥付剩余30%的資助資金。

  (三)藝術基金將從結項驗收合格的項目中,組織專家評審,擇優給予滾動資助,並組織開展修改提高和傳播交流推廣活動。

  五、申報條件

  (一)本項目的項目主體為機構或單位(不含性質為機關法人的單位),其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2016年4月30日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同級行政機關登記、注冊的機構或單位﹔

  2.對申報項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識產權,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或其他合法權益﹔

  3.申報項目的編劇、導演、音樂、主演、舞美等主創人員應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創作人才為主,其中,外請主創人員原則上不超過2人﹔

  4.項目主體應具有穩定的創作演出團隊﹔

  5.由多家機構或單位合作完成的項目,應由其中一家機構或單位作為項目主體進行申報,並由主要合作方在《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20年度舞台藝術創作資助項目申報表》上簽署同意意見並加蓋公章。

  (二)已獲得國家藝術基金立項資助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出現違反《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的情況,在該項目未通過藝術基金組織的結項驗收前,其項目主體不能再申報新的資助項目。

  六、申報時間

  本項目從2019年4月15日起開始申報,至6月15日截止申報。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在申報期內受理項目申報,並提供相關咨詢服務,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報程序

  (一)項目主體在規定的申報受理期內,通過國家藝術基金網站 (http://www.cnaf.cn),登錄“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20年度舞台藝術創作資助項目申報表》,上傳申報材料,並將申報表和申報材料郵寄到管理中心。

  (二)管理中心將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核查。符合相關規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關規定以及提供申報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並將通知項目主體。

  (三)對項目主體寄送的申報材料,管理中心按規定管理和使用,且不退還,請自行備份底稿。

  八、申報材料

  (一)《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20年度舞台藝術創作資助項目申報表》。

  (二)同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登記、注冊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復印件(須加蓋本單位公章),因事業單位體制改革重新登記、注冊的應特別注明。

  (三)申報大型舞台劇和作品創作資助項目的,須提供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復印件(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四)上一年度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或收入支出決算表)和本年度1月份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繳費信息)(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五)申報凡涉及黨和國家領導人,涉及中國共產黨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中國人民解放軍歷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決策過程的題材或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內容的項目,須提供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的審讀意見。

  (六)申報項目的劇本或劇目為改編、移植作品,須提交作品原著和作品的改編權、移植權授權協議書復印件。

  (七)申報項目如有外請主創人員,須提交合作意向書或協議書復印件。

  (八)申報大型舞台劇和作品創作資助項目的,須提交已經完成的劇本及相關的導演闡述、藝術構思、舞美設計圖或草圖(燈光設計、人物造型設計、服裝設計)、音樂小樣及其樂譜等文字、圖片、音像資料﹔申報舞劇資助項目的,還須提交部分舞蹈編排視頻﹔申報雜技劇資助項目的,還須提交部分節目編排視頻。

  (九)申報小型劇(節)目和作品創作資助項目的,須提交配有字幕的完整作品演出視頻﹔申報小戲曲、獨幕劇(含戲劇小品)、小歌劇、小舞劇、曲藝短篇(含曲藝小品)、木偶、皮影資助項目的,還須提交作品劇本﹔申報獨奏曲、重奏曲、室內樂、民樂小合奏資助項目的,還須提交作品完整樂譜﹔申報合唱、歌曲資助項目的,還須提交作品歌詞和完整樂譜。

  (十)申報材料在網絡提交後,須下載、打印並郵寄1份到管理中心。申報材料為文字材料的,要求統一用A4紙型雙面印制,裝訂成冊,並在指定位置加蓋公章。申報材料中的照片,尺幅應為8寸至10寸,夾在文字材料內,不要裝訂在一起。申報材料為照片和音頻、視頻文件的,須將電子文件存放在U盤中一並郵寄,音頻文件的格式應為WAV或MP3,視頻文件的格式應為MOV、AVI、FLV或MP4。

  (十一)申報材料應於2019年6月15日前郵寄給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評審處(以郵戳或交寄單為准),郵寄地址:北京市東城區青龍胡同1號歌華大廈A座16層C—101室,郵編:100007,聯系電話:400-025-9525,郵寄時請在信封顯著位置注明“申報材料”字樣。

  九、簽約實施

  (一)確定申報項目為立項資助項目後,管理中心將與項目主體簽訂《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20年度舞台藝術創作資助項目申報表》作為協議書附件,具有同等約束力。

  (二)申報項目立項後,項目主體應同意按照藝術基金安排,參加藝術基金組織的出版、展演等公益性活動。

  十、監督驗收

  (一)資助項目應於2020年12月31日前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參加結項驗收。如確需延期完成,必須於2020年10月31日前以書面形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獲得批准後方可延期。

  (二)管理中心將按照《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監督管理若干規定》,對資助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項目實施完成後進行結項驗收。對大型舞台劇和作品創作資助項目,管理中心在首演前組織專家進行中期監督。

  (三)由多家機構或單位合作完成的項目,項目主體應及時將獲得立項資助的信息告知各合作方,負責在實施過程中與各合作方的協調,並作為責任方接受審計和監督。

  (四)項目主體要保證申報項目在申報及後續實施過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如有侵犯,項目主體依法承擔全部責任。

  (五)項目主體有以下情形的,管理中心有權對該項目重新審核,並依據其嚴重程度分別或同時採取暫緩撥款、終止撥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資助資金、撤銷對該項目的資助以及三年內暫停項目主體申報資格等相應措施,並依法追究相關機構或單位責任:

  1.項目主體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2.項目實施內容、經費支出、結項成果等與《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的約定存在重大差異﹔

  3.項目主體存在其他弄虛作假、挪用資助資金、違反《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等情形﹔

  4.項目主體有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

  十一、其他

  (一)未經管理中心同意,項目主體不得自行安排資助項目作品的出版、演出或出售資助項目的成果。

  (二)資助項目在演出、宣傳、出版,特別是在結項驗收合格後參加展演、會演和重大節慶活動時,應始終在相關材料顯著位置注明該項目為“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

  (三)藝術基金對項目主體在項目申報、實施過程中與第三方產生的糾紛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管理中心對本指南擁有最終解釋權。

  (五)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