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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
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
2020年度青年藝術創作人才資助項目申報指南
發布時間:2019-01-04 09:00 來源: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 編輯:李慶禹
信息來源: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 2019-01-04

  國家藝術基金面向社會受理青年藝術創作人才資助項目的申報,組織專家評審年度一般項目[含一般(地區)項目],確定資助項目和資助額度,並實施監管。

  根據《國家藝術基金章程》,結合《國家藝術基金項目資助管理辦法》《國家藝術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制定本指南。

  一、資助對象

  本項目資助40周歲以下青年藝術人才的創作活動。鼓勵提升文藝原創力,推動文藝創新,激發創作活力,推出創作新人,培育後備人才。創作的作品應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正確政治導向,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堅持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反映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唱響愛國主義主旋律,堅定文化自信,體現中國精神的藝術作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深入生活、扎根人民,表現人民的偉大實踐、時代的進步要求,彰顯信仰之美、崇高之美,有筋骨、有道德、有溫度,為人民喜聞樂見的藝術作品﹔倡導講品位、講格調、講責任,具有較高審美價值、藝術品位和藝術個性,思想精深、藝術精湛、制作精良相統一的藝術作品。

  本年度重點資助謳歌黨、謳歌祖國、謳歌人民、謳歌英雄的現實題材創作和圍繞“四個重要時間節點”創作的項目。

  二、資助范圍

  (一)戲劇、曲藝編劇創作人才﹔

  (二)音樂作曲創作人才﹔

  (三)舞蹈、舞劇編導人才﹔

  (四)舞台藝術表演人才﹔

  (五)美術、書法、攝影創作人才﹔

  (六)工藝美術創作人才。

  三、資助額度

  藝術基金對立項項目予以定額資助。

  (一)戲劇編劇創作人才項目為20萬元﹔

  (二)曲藝編劇創作人才項目為10萬元﹔

  (三)音樂作曲創作人才項目為10萬元﹔

  (四)舞蹈編導人才項目為10萬元﹔

  (五)舞劇編導人才項目為20萬元﹔

  (六)舞台藝術表演人才項目為20萬元﹔

  (七)美術創作人才項目中的中國畫創作人才項目為10萬元,油畫、雕塑創作人才項目為20萬元,版畫創作人才項目為15萬元,水彩(粉)畫創作人才項目為10萬元,書法(含篆刻)創作人才項目為10萬元,攝影創作人才項目為15萬元﹔

  (八)工藝美術創作人才項目為15萬元。

  四、資助方式

  (一)藝術基金對立項資助項目,將先期撥付資助資金總額的50%﹔項目完成並驗收合格後,撥付剩余50%的資助資金。資助資金主要用於深入基層創作採風、資料收集、材料購置和作品錄音錄像、包裝運輸、展覽演出、結集出版等與創作有關的支出。

  (二)藝術基金將從結項驗收合格的項目中,組織專家評審,擇優給予滾動資助,並組織開展出版、展覽、演出等宣傳推廣活動。

  五、申報條件

  (一)本項目的項目主體為個人,其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戶籍要求(符合其中一條即可):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

  (2)受聘、就讀於內地(大陸)藝術機構、單位和高等院校,聘期、學籍一年以上的港澳台藝術工作者﹔

  2.年齡不超過40周歲(1979年4月30日以後出生)﹔

  3.由本人工作單位出具推薦意見,或者由所在領域不少於3位具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的專家或知名人士出具推薦意見﹔受聘、就讀於內地(大陸)藝術機構、單位和高等院校的港澳台青年藝術工作者應由其受聘、就讀藝術機構、單位和高等院校出具推薦意見。

  (二)每個申報者可申報1項青年藝術創作人才資助項目。

  (三)已獲得國家藝術基金青年藝術創作人才資助項目立項資助的申報者,不能重復申報本項目﹔已獲得“2016年度國家藝術基金美術創作資助項目”的申報者,在立項項目尚未結項驗收前,不能再次申報本項目。

  六、申報時間

  本項目從2019年4月15日起開始申報,至6月15日截止申報。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在申報期內受理項目申報,並提供相關咨詢服務,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報程序

  (一)申報者在規定的申報受理期內,通過國家藝術基金網站 (http://www.cnaf.cn),登錄“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20年度青年藝術創作人才資助項目申報表》,上傳申報材料,並將申報表和申報材料郵寄到管理中心。

  (二)管理中心將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核查。符合相關規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關規定以及提供申報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並將通知申報者。

  (三)對申報者寄送的申報材料,管理中心按規定管理和使用,且不退還,請自行備份底稿。

  八、申報材料

  (一)《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20年度青年藝術創作人才資助項目申報表》。

  (二)內地(大陸)的申報者須提交本人身份證復印件﹔港澳台地區申報者須提交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證復印件。

  (三)港澳台地區申報者須提交與受聘機構、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復印件或就讀院校學生證復印件(須加蓋受聘機構、單位或就讀院校公章)。

  (四)申報者曾在本領域獲得專業獎項或參加過展覽、演出活動的,須提供獲獎、參展、參演證書清單及復印件。

  (五)申報凡涉及黨和國家領導人,涉及中國共產黨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中國人民解放軍歷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決策過程的題材或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內容的項目,須提供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的審讀意見。

  (六)申報戲劇、曲藝編劇創作人才項目,須提供申報者本人曾創作完成的作品2部至3部和申報項目的創作構思、故事梗概等。

  (七)申報音樂作曲創作人才項目,須提供申報者本人曾創作完成的作品2部至3部樂譜、音頻或視頻文件和申報項目的藝術構思、完整或部分音樂小樣的樂譜及音頻、視頻文件。

  (八)申報舞蹈、舞劇編導人才項目,須提供申報者本人曾編導創作的作品2部至3部視頻文件和申報項目的創作構思。

  (九)申報舞台藝術表演人才項目,須提供申報者本人曾演出的舞台藝術作品2部至3部視頻文件,其中至少有1部為本人單獨表演的、不超過15分鐘的作品,以及申報項目的創作構思或部分彩排視頻。

  (十)申報美術、書法、攝影和工藝美術創作人才項目,須提供申報者本人曾創作完成作品的照片5幅至10幅和申報項目的構思草圖、初稿或作品小樣的照片。

  (十一)申報材料在網絡提交後,須下載、打印並郵寄1份到管理中心。申報材料為文字材料的,要求統一用A4紙型雙面印制,裝訂成冊,並在指定位置親筆簽名。申報材料中的照片,尺幅應為8寸至10寸,夾在文字材料內,不要裝訂在一起。申報材料為照片和音頻、視頻文件的,須將電子文件存放在U盤中一並郵寄,音頻文件的格式應為WAV或MP3,視頻文件的格式應為MOV、AVI、FLV或MP4。

  (十二)申報材料應於2019年6月15日前郵寄給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評審處(以郵戳或交寄單為准),郵寄地址:北京市東城區青龍胡同1號歌華大廈A座16層C—101室,郵編:100007,聯系電話:400-025-9525,郵寄時請在信封顯著位置注明“申報材料”字樣。

  九、簽約實施

  (一)確定申報項目為立項資助項目後,管理中心將與申報者簽訂《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20年度青年藝術創作人才資助項目申報表》作為協議書附件,具有同等約束力。

  (二)申報項目立項後,申報者應同意按照藝術基金安排,參加藝術基金組織的出版、展覽、演出等公益性活動。

  十、監督驗收

  (一)資助項目應於2020年12月31日前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參加結項驗收。如確需延期完成,必須於2020年10月31日前以書面形式向管理中心申請,獲得批准後方可延期。

  (二)青年藝術創作人才資助項目申請結項驗收時,須提交完整作品。

  1.戲劇、曲藝編劇創作人才項目須提交完整的戲劇劇本、曲藝曲本﹔

  2.音樂作曲創作人才項目須提交完整的音樂作品音頻或視頻﹔

  3.舞蹈編導創作人才項目須提交完整的舞蹈作品視頻﹔舞劇編導項目須提交完整的舞劇作品或其中一幕的視頻﹔

  4.舞台藝術表演人才項目須提交不少於一個小時的個人完整演出視頻﹔

  5.美術、書法、攝影創作人才項目須提交完整作品,其中,中國畫、油畫、水彩(粉)畫作品單幅不小於1.5×1.5米,版畫作品單幅不小於1×1米,雕塑作品的尺度為:單件作品最長邊不小於1.2米,且應為硬質材料,攝影作品單幅不小於20寸(0.4×0.5米),專業級相紙打印﹔

  6.工藝美術創作人才項目須提交完整的作品。

  (三)管理中心將按照《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監督管理若干規定》,對資助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並組織專家對資助項目進行結項驗收。

  (四)申報者要保證申報項目在申報及後續實施過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如有侵犯,申報者依法承擔全部責任。

  (五)申報者有以下情形的,管理中心有權對該項目重新審核,並依據其嚴重程度分別或同時採取暫緩撥款、終止撥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資助款項、撤銷對該項目的資助以及三年內暫停申報者申報資格等相應措施,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1.申報者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2.項目實施內容、經費支出、結項成果等與《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的約定存在重大差異﹔

  3.申報者存在其他弄虛作假、挪用資助資金、違反《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等情形﹔

  4.申報者有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

  十一、其他

  (一)資助項目在結項驗收前,未經管理中心書面同意,實施者不得以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的名義安排資助項目作品的出版、展覽、演出或出售資助項目的作品。結項驗收合格後,方可開展上述活動並且應在相關材料顯著位置注明該項目為“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

  (二)對舞台藝術表演人才資助項目,藝術基金將在復評階段,安排現場展示環節,作為專家評審的重要參考。

  (三)藝術基金對申報者在項目申報、實施過程中與第三方產生的糾紛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管理中心對本指南擁有最終解釋權。

  (五)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