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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藝術水平考級
文化部文化科技司關於在全國開展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評估試點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2-05-31 15:30 來源: 編輯:科技教育司
信息來源: 2012-05-3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 

  為規范藝術考級管理,提高藝術考級質量,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決定於2012年7-12月開展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試點評估工作。本次評估採取自評與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其中自評為主、抽查為輔。請各省以《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評估標准(試行)》為依據,對本省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進行評估﹔原跨省考級機構由機構法人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進行評估。 

  希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高度重視,認真做好組織評審工作,並於2012年12月10日前將本省評估總體情況及結果報文化科技司教育處(地址:北京市朝陽門北大街10號科技司教育處,郵編:100020﹔聯系人:何亞文,電話:010-59881675)。 

   

  附件: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評估標准(試行) 

   

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評估標准(試行) 

   

  1.機構情況(50分) 

  1.1教材(15分) 

  1.1.1使用本機構自編且正式出版發行的教材(15分)﹔ 

  1.1.2部分專業使用本機構自編且正式出版發行的教材,部分專業使用本機構自編但未正式出版發行的教材(5分)﹔ 

  1.1.3部分開考專業無本機構自編教材,該項評估不合格﹔ 

  1.1.4所有開考專業均不使用本機構教材或所有開考專業使用本機構自編教材但均未正式出版發行的,即定為本次評估不合格。 

  1.2考官(10分) 

  1.2.1所有考官必須具備文化部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領導小組批准、由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中心監制的《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考官資格證書》。(10分) 

  1.2.2非考官執考,該項評估為不合格。 

  1.3考場(5分) 

  1.3.1具備開展藝術考級需要的條件,符合消防要求,安保措施到位,設施設備良好,能滿足需要(5分)﹔ 

  1.3.2基本具備開展藝術考級需要的條件,基本符合消防要求,有安保措施,設施設備一般,尚能滿足需要(3分)﹔ 

  1.3.3不具備開展藝術考級需要的條件,基本不符合消防要求,無安保措施,設施設備較差,不能滿足需要,該項評估不合格。 

  1.4備案(8分) 

  1.4.1藝術考級機構在考級之前,需做好以下備案工作: 

  ①在組織藝術考級前將考級簡章報審批機關備案(2分)﹔ 

  ②在開展藝術考級活動20日前,向藝術考級活動所在省文化行政部門備案(2分)﹔ 

  ③在開展藝術考級活動5日前,將有關情況向藝術考級活動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門備案(2分)﹔ 

  ④藝術考級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辦公地點有變動的按規定向審批機關備案(2分)。 

  1.4.2未向審批機關提交考級簡章備案、考前備案和變動備案材料,該項評估不合格。 

  1.5辦公場所(5分) 

  1.5.1有專門的工作機構和健全的規章制度,有3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有能夠滿足工作需要的辦公條件(5分)﹔ 

  1.5.2有專門的工作機構和健全的規章制度,有專職工作人員但不足3人,有基本能夠滿足工作需要的辦公條件(3分)﹔ 

  1.5.3沒有專門的工作機構,規章制度不健全,沒有專職工作人員,缺少能夠滿足工作需要的辦公條件,該項評估不合格。 

  1.6承辦單位(7分) 

  1.6.1考級機構委托的所有承辦單位都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從事藝術教育、藝術表演、藝術培訓、藝術研究等與藝術考級專業相關的業務(7分)﹔ 

  1.6.2考級機構委托的所有承辦單位都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有1/5以下的承辦單位不是從事藝術教育、藝術表演、藝術培訓、藝術研究等與藝術考級專業相關的業務(4分)﹔ 

  1.6.3考級機構委托的承辦單位有1個以上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有1/5以上的承辦單位不是從事藝術教育、藝術表演、藝術培訓、藝術研究等與藝術考級專業相關的業務,該項評估不合格。 

  2.考級情況(40分) 

  2.1開考專業(8分) 

  2.1.1開考專業在審批機關核准的范圍內(8分)﹔ 

  2.1.2開考專業不完全在審批機關核准范圍內,該項評估不合格。 

  2.2簡章(8分) 

  2.2.1考級簡章載明的開考專業與審批機關核准的開考專業一致,同時注明了收費項目和標准。考級過程與簡章一致。(8分)﹔ 

  2.2.2考級簡章載明的開考專業與審批核准的開考專業不一致,或者未注明收費項目和標准,或者考級過程與簡章不一致,該項評估不合格。 

  2.3考官(8分) 

  2.3.1考官持證執考﹔執考專業、服務機構與考官請載明內容相符﹔對每個考生均作出書面評定並提出指導性意見(8分)。 

  2.3.2部分考官未持證執考,但能證明為合法考官﹔隻對少數考生作出書面評定並提出指導性意見(5分)。 

  2.3.3非考官執考,或者考官執考專業、服務機構與考官載明內容不符,不提出指導性意見,該項評估不合格。 

  2.4證書(8分) 

  2.4.1發放經過監制的《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證書》(8分)﹔ 

  2.4.2發放未經監制的《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證書》,該項評估不合格。 

  2.5收費(8分) 

  2.5.1按照物價管理部門核定的標准收取考級費﹔使用合法收據並依法納稅(8分)。 

  2.5.2沒有按照物價管理部門核定的標准收取考級費,或者沒有使用合法收據,沒有依法納稅,該項評估不合格。 

  3.服務社會 

  3.1培訓(10分) 

  3.1.1制定了本機構輔導教師培訓計劃並已組織實施,效果良好(10分)﹔ 

  3.1.2制定了本機構輔導教師培訓計劃但尚未組織實施(5分)﹔ 

  3.1.3未制定本機構輔導教師培訓計劃,該項評估不合格。 

  3.2展演與展示(附加分:10分) 

  3.2.1定期舉辦展演展示活動,社會反響好(10分)﹔ 

  3.2.2開展過展演展示活動,社會反響良好(6分)﹔ 

  3.2.3沒有開展過展演展示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