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一、簡政放權,引導推進行業自律
根據《辦法》第九條規定,將文化部跨省機構設置審批權下放至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為考級機構審批機關,其所批准的考級機構可以在國內開展藝術考級活動。
根據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本次修訂刪除了原《辦法》第六條、第七條,不再設立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專家指導委員會和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中心,隨之取消考級證書統一監制,《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考官資格證書》作廢。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和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要求,《辦法》新增關於藝術考級行業組織的內容,體現了政府引導推動藝術考級逐步實現行業自治的改革目標,為更好地發揮行業組織和第三方專家組織作用提供法律依據。
二、放管結合,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本次修訂將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作為管理機構正式寫入《辦法》,明確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監管納入文化市場執法范圍。
在此基礎上,文化行政部門將積極推動建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信用體系,樹誠信典型與建黑名單制度並舉,加大對誠信藝術考級機構宣傳和違規藝術考級機構曝光力度,強化藝術考級機構社會責任感。
三、優化服務,提高政府服務效能
本次修訂對於藝術考級機構意見比較集中的備案環節給予了充分關注,將備案內容由反向表述改為正向列舉,要求更加明確具體,從根本上避免備案材料要求五花八門,藝術考級機構難以適從的局面。
在今後工作中,文化行政部門要從方便行政相對人角度出發,進一步改革備案方式,提高服務效能。
此外,部分條款也根據實際情況及專家建議做了適當調整,如:將考官學習經歷年限由10年改為7年,同時增加職稱條件——中級(含中級)以上藝術或者藝術教育專業職稱﹔將美術專業非現場考級在考場內可以隻派遣監考人員的特殊情形作為新增內容寫入《辦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