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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管理司修訂《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22-06-10 15:03 來源:市場管理司 編輯:市場管理司
信息來源:市場管理司 2022-06-10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為演出市場高質量發展提供法治保障,近日,市場管理司從四個方面對《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進行了修訂。一是落實《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外商投資法》關於外商投資的規定,明確了港澳投資者投資設立由內地方控股的文藝表演團體需要提交的材料,調減了港澳台及外商投資者設立演出經紀機構和演出場所經營單位需要提交的材料,減輕了企業負擔。二是與《行政許可法》關於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規定相銜接,明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演出經紀人員的資格認定、從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加強演出經紀人員隊伍建設。三是與《行政處罰法》關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的規定相銜接,對於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時間內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備案的情形,處罰措施由“責令停止演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調整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四是根據機構改革要求,對部門名稱等表述進行修改,同時對部分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