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三屆人大第33次常委會審議通過了《重慶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並於今年12月1日施行。
《條例》共五章三十九條,包括總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傳播、法律責任和附則等五個部分。《條例》要求市、區縣(自治縣)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同時還應當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加強保護機構、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宣傳等。《條例》鼓勵結合發展文化旅游、民俗節慶活動開發利用具有生產性、表演性或觀賞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條例》強調非物質文化遺產要處理好保護傳承和開發利用的關系,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要保持該項目傳統文化內涵不變,堅持傳統工藝流程的整體性和核心技藝的真實性。(來源:重慶市文化廣播影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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