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廈門經濟特區促進社會文明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日前市旅發委配套出台了《廈門市旅游發展委員會關於旅游者不文明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最大的亮點在於,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若有擾亂車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壞文物古跡、旅游設施、生態環境,違反旅游場所規定,嚴重擾亂旅游秩序以及違反《若干規定》重點治理清單等其他不文明行為,且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並被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處罰的,廈門市旅行社可以拒絕與其簽訂旅游服務合同、不提供旅游服務。因監護人存在重大過錯導致被監護人發生以上不文明行為的,本市旅行社可以拒絕與監護人簽訂旅游服務合同、不提供旅游服務。《暫行辦法》同時還規定了本市旅行社、景區、旅游飯店等旅游經營者及旅游從業人員應履行的文明旅游義務。(廈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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