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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旅游價格行為推動龍江旅游發展 解讀《黑龍江省旅游價格行為規則(試行)》
發布時間:2018-10-23 09:49 來源:黑龍江日報 編輯:趙琳
信息來源:黑龍江日報 2018-10-23
  《黑龍江省旅游價格行為規則(試行)》將於11月1日起施行。《規則》全文共19條,分別從不同角度切入,圍繞規范旅游價格行為,規定了旅游價格的定價形式、經營者自主定價的依據和原則,明碼標價規定及旅游景區門票價格行為規則等。日前,省物價監管局法規處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談到,這次《規則》出台,用專門條文規定了旅行社價格行為規則,加強對旅行社不合理低價欺詐行為等的規制。與此同時,《規則》強化了景區管理單位及相關經營者監督管理約束實際經營者價格行為的責任,對在線旅游價格標示進行了規范,還規定了“行業自律”“糾紛調解機制”等內容,並在專門條文列舉14項禁止行為的基礎上,對違法違規旅游價格行為的處罰進行了指引。
  規范旅游經營者價格行為
  《規則》明確旅游價格包括旅游消費行、游、食、住、購、娛等。列入我省定價目錄的旅游商品和服務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未列入定價目錄的旅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旅游經營者自主制定。旅游經營者應當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充分保障旅游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遵守價格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先消費後結算項目須先告知
  《規則》規定旅游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制度,特別明確規定商品或者服務實行先消費後結算的,旅游經營者應當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前,告知並經旅游者確認所消費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價格。旅游經營者在結算時應當出具列有具體收費項目和價格的單據。同時強調,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原則上不得設置園中園門票,應實行“一票制”﹔將不同旅游景區的門票或者同一旅游景區內不同游覽場所的門票合並出售的,合並後的價格不得高於單項門票的價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權選擇購買其中的單項票。
  省物價監管局法規處負責人表示,這樣規定既有利於解決市場機制失靈時可能導致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又有利於克服旅游者在交易消費關系中所處的相對弱勢地位的弊端。
  景區門票頻繁漲價將被約談
  《規則》針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旅游景區門票及商品和服務價格規定建立約談制度,當出現價格上調頻率過快、漲幅過高等情況時,由價格監管部門會同旅游主管部門共同約談相關經營者,督促其整改。與此同時,特別規定了旅游景區管理單位和經營者場地交由他人從事購物、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的,應當審慎選擇實際經營者,將合理定價作為重要條件,以合同等形式與實際經營者進行約定,並強化對其監督管理。
  省物價監管局法規處負責人說,這樣規定,一方面是從事前監管、預防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出發,對旅游經營者自主定價的價格行為加大監管力度,充分運用提醒告誡特別是約談等制度,防止擾亂旅游市場價格秩序的情況發生﹔另一方面,通過對法律責任的強調,強化旅游景區管理單位及相關經營者對景區內交由其他經營者經營管理應當承擔監督管理約束價格行為的義務和責任,力圖避免相對封閉景區旅游旺季商品和服務價格虛高問題。
  不得低價誘導旅游後強制消費
  《規則》從價格行為監管的角度對旅行社“不合理低價游”導致的價格欺詐等行為進行了規制。《規則》第十二條在明確要求旅行社發布旅游產品價格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等內容的基礎上,提出倡導旅行社推出“純游團”“純玩團”等旅游產品,細化不同類型旅游產品的價格內容並按規定明碼標價。省物價監管局法規處負責人說,該條第四款明確“旅行社不得有利用不合理低價等標價方式或者價格手段誘使旅游者與之交易,出行後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旅游者購物及其他消費的價格欺詐等行為”,為制止因旅行社價格違法行為導致的旅游商品和服務價格虛高、欺客宰客、秩序混亂等問題作出了執法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