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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新聞
為文旅融合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文化產業促進法(草案征求意見稿)》打通文化產業、文化事業及相關產業融合之路
發布時間:2019-08-14 08:53 來源:中國旅游報 編輯:馬思偉
信息來源:中國旅游報 2019-08-14

  6月28日至7月28日,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文化產業促進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將在法律層面打通文化產業、文化事業及相關產業融合之路。其中,文旅融合是重要內容之一。草案主要從提升旅游的文化內涵、拓寬文化的傳播途徑兩方面作出規定。

  鼓勵融合發展
  草案第八條“融合發展”提出,國家鼓勵文化產業與科技及其他國民經濟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拓展文化產業發展廣度和深度,發揮文化產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草案第二十四條、第五十一條分別明確,促進文旅融合、文化科技融合。在新時代下,文旅融合對於實現國家發展方略和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具有重要意義和特殊作用。
  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文化室原主任朱兵坦言,要認真貫徹中央相關部署,深刻認識和把握文旅融合的本質特點,旅游的本質既是物質享受、更是精神文化享受,文化是旅游的內核和靈魂,旅游是文化的重要載體和傳播形式,二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文化產業促進法作為文化產業領域的基本法,必須建立相關法律制度,為文化產業與旅游業融合發展提供法治保障,以促進‘以文塑旅、以旅彰文’。”
  中國文化產業協會秘書長金鵬認為,“促進文旅融合”寫入草案,意義重大。“文旅融合成為文化產業促進的重點領域,能夠更好惠及大眾,通過產業的方式合理利用文化資源、弘揚優秀文化,在當前經濟環境下,更能深入挖掘內需,提升旅游業品質和內涵。”
  中南大學中國文化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周剛志表示,當今時代,“科技創新”“文化創意”乃是“創新”的兩種重要途徑與方式,分別可以增加產品的科技附加值、文化附加值。要重視高科技產業、文化創意產業,在法律和政策上鼓勵高科技應用,鼓勵文化產業與其他產業融合發展,尤其文化產業與旅游業深度融合。
  保利文化集團總經理蔣迎春談道,近年來,我們積極踐行產業融合,謀求創新突破,在文化科技、文化旅游方面均作出初步探索。下一步,要致力於通過科技手段,更加生動、有趣地展現文化內容﹔通過挖掘文化元素、提升文化品位,帶動傳統旅游升級發展。
  促進文旅融合
  草案第二十四條“促進文旅融合”提出,國家鼓勵和支持依托旅游資源創作生產豐富多彩的文化產品,提升旅游的文化內涵,推動文化產業與旅游業深度融合。
  朱兵從3個層面解讀其內涵:一是對文旅融合具有針對性和根本性。草案專門對那些依托旅游資源創作生產的文化產品給予支持,以強化文化產品對旅游業的針對性和豐富性。二是提出全方位要求。除了文化產品的創作生產外,提升旅游的文化內涵涉及各方面,需要文化和旅游業界共同努力。三是深度融合涉及各方面,包括發展理念與政策融合、體制機制融合、文旅資源保護和利用融合、文化消費與旅游消費融合、文化市場與旅游市場融合、互聯網和數字技術環境下的文旅融合,以及多業態融合等。
  實踐中,蘇州以品牌建設引領產業發展,著力培育打造蘇州特色文化旅游新品牌、新名片。蘇州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局長李杰介紹,一是特色節慶品牌,持續舉辦中國昆劇藝術節、蘇州國際旅游節等大型活動,今年還將舉辦首屆江南文化藝術﹒國際旅游節,彰顯蘇州文化魅力,提高城市品牌影響力。二是演藝市場品牌,蘇州有“文藝三朵花”(昆曲、蘇劇、評彈),現在又有“新三朵花”(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民族管弦樂團),依托深厚的傳統和積澱,推出了昆曲青春版《牡丹亭》、蘇劇《國鼎魂》、滑稽戲《顧家姆媽》等一批既有藝術價值、又有市場潛力的精品,充實了蘇州演藝市場,推動藝術創作與旅游需求互促共進。三是文旅體驗品牌,策劃非遺表演、蘇工手作等活動,組織國學研習、文化遺跡講解等互動活動,打造文旅融合精品體驗點。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廳產業發展處副處長陳吉芬表示,文化和旅游均是支撐浙江經濟社會發展的萬億產業。當前,浙江正在加快文旅IP打造的步伐、加速浙東唐詩之路等“四條詩路”建設,在草案第二十四條“促進文旅融合”有關規定的指導下,進一步支撐浙江優質文旅IP資源優化整合,使之成為推動“雙萬億”產業發展的新引擎。
  支持境外推廣
  草案第二十五條“境外推廣”提出,國家支持適合對外傳播的優秀文化產品和服務的創作生產、翻譯、國際合作制作,綜合利用外交、旅游、商務、教育等對外交流渠道,開展優秀文化產品和服務境外推廣、營銷活動。
  朱兵解讀,這主要是針對推動文化走出去、拓展海外文化傳播途徑、增強中華文化國際影響力作出的規定。國家支持和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擴大我國對外文化影響力,這是增強文化自信、提高國家文化軟實力的重要手段,也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必然要求。“該項條款主要規定了三層含義:一是在文化產品生產方面,對‘創作生產、翻譯、國際合作制作’這三類方式都給予支持。二是在拓展對外傳播渠道方面,賦予‘外交、旅游、商務、教育等對外交流渠道’傳播中華文化的共同責任。三是在境外推廣文化產品和服務方面,除了一般意義上的推廣方式,如政府宣介、免費或優惠提供等,更包括‘營銷活動’。這是擴大對外文化影響力的有效途徑,主要依賴於文化企業和文化市場。因此,政府應採取行政、金融、稅收等措施,為文化企業開拓海外市場予以扶持,建立適應文化產業發展的海外營銷環境。”
  周剛志認為,電影、動漫、游戲等文化產品是當今時代重要的文化載體和傳播媒介,在闡釋和弘揚國家、民族文化價值觀方面具有非常大的影響力,旅游推廣則是促進中華優秀文化走出去的重要途徑。“草案第二十五條‘境外推廣’內容,體現了當代文化產業所承載的促進文化國際交流與國際傳播的重要功能,深刻表達了‘文明互鑒’理念。”(沈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