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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
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
2020年度藝術人才培養資助項目申報指南
發布時間:2019-01-04 08:53 來源: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 編輯:李慶禹
信息來源: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 2019-01-04

  國家藝術基金面向社會受理藝術人才培養資助項目的申報,組織專家評審年度一般項目[含一般(地區)項目],確定資助項目和資助額度,並實施監管。

  根據《國家藝術基金章程》,結合《國家藝術基金項目資助管理辦法》《國家藝術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制定本指南。

  一、資助對象

  本項目資助滿足藝術事業當前和長遠發展需求的藝術人才培養項目。重點資助特殊的、急需的、緊缺的高端藝術專業人才、復合型經營管理人才和理論研究、評論人才培養項目。

  本年度重點資助謳歌黨、謳歌祖國、謳歌人民、謳歌英雄的現實題材創作人才培養項目﹔重點資助圍繞“四個重要時間節點”開展的創作人才培養項目﹔加大對戲曲、曲藝、木偶、皮影和民族音樂、民族歌劇等民族藝術形式和網絡文藝人才培養的資助力度。

  二、資助范圍

  本項目資助范圍包括:舞台藝術、美術、書法、攝影、工藝美術和網絡文藝(網絡演出、網絡音樂等)領域的藝術專業人才、經營管理人才、理論研究和評論人才培養。培養方式包括課堂教學、交流採風、藝術創作實踐和經營管理實踐實訓等。

  (一)項目設計要遵循高層次、小批量原則,體現靈活性、多樣化特點,鼓勵藝術經驗的直接傳授和在實踐中提升經營管理能力,圍繞具體創作任務出作品、出人才。

  (二)藝術專業人才培養重在藝術實踐和經驗傳授,注重提升專業技能、拓寬藝術視野和培養創新能力﹔經營管理人才培養重在培養熟悉藝術創作生產規律,了解市場運行機制,能夠做好藝術作品宣傳推廣和市場經營工作的復合型人才﹔理論研究和評論人才培養重在培養能夠圍繞當下藝術實踐開展藝術理論研究和藝術批評活動的人才﹔“高端藝術人才境外研修計劃”重在與國(境)外藝術機構、單位合作開展培訓活動,選派、支持優秀藝術人才赴國(境)外藝術團體和經營機構學習實踐,提升專業技能和經營管理能力。

  (三)申報項目應是在獲得藝術基金立項資助,完成立項簽約後實施,且能夠在2020年12月31日前按要求完成結項驗收的項目。

  (四)2020年度藝術人才培養推薦項目:

  1.舞台藝術編劇人才培養﹔

  2.舞台藝術導演(編導)人才培養﹔

  3.舞台美術設計人才培養﹔

  4.音樂創作人才培養﹔

  5.戲曲表演人才培養﹔

  6.舞台藝術表演(戲劇、音樂、舞蹈、曲藝、木偶、皮影、雜技、魔術)人才培養﹔

  7.戲曲流派表演人才培養﹔

  8.經典保留劇目青年表演人才培養﹔

  9.藝術經營管理(負責人、制作人、出品人、舞台總監、策展人等)人才培養﹔

  10.美術創作人才培養﹔

  11.書法創作人才培養﹔

  12.攝影創作人才培養﹔

  13.藝術營銷人才培養﹔

  14.工藝美術創作人才培養﹔

  15.優秀傳統手工藝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設計人才培養﹔

  16.歷史文化名村、名鎮和特色小鎮創意設計人才培養﹔

  17.文化創意產品設計人才培養﹔

  18.藝術理論研究和評論人才培養﹔

  19.西部地區、少數民族地區藝術人才培養﹔

  20.網絡文藝創作人才培養﹔

  21.藝術科技創新人才培養。

  三、資助額度

  藝術基金依據藝術門類、規模體量、成本投入等因素,同時參考項目主體制定的項目預算核定資助資金。

  四、資助方式

  (一)藝術基金對藝術人才培養項目的教師聘請、學員交通食宿、租賃培訓場所和開展藝術實踐活動等給予資助,承擔項目的機構或單位須將資助資金全部用於項目開支,不得向學員收取學費等其他費用,不得與自行舉辦的其他培訓項目拼班、交叉。

  (二)對立項資助項目,藝術基金將先期撥付資助資金總額的50%作為啟動經費﹔項目開班經中期監督合格後,撥付資助資金總額的30%﹔項目完成並驗收合格後,撥付剩余20%的資助資金。

  (三)承擔項目的機構或單位應適度控制培訓規模,原則上參加培訓的學員應控制在30名以內,最多不能超過50名。要面向全國通過競爭擇優遴選培訓對象,本機構或單位內部學員人數不超過1/5(經典保留劇目青年表演人才培養項目可適度放寬)。學員確定後應將名單及個人簡歷送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備案。

  (四)對藝術人才培養項目結項驗收時提交的學員作品,藝術基金將擇優組織開展出版、展覽、演出等宣傳推廣活動。

  (五)承擔項目的機構或單位應保證培訓時間。原則上培訓時間應不少於兩個月,不超過六個月,且集中培訓時間應不少於一個月﹔“高端藝術人才境外研修計劃”項目安排在國(境)外學習實踐時間應不少於兩個月。培訓可依據具體項目的特點和人才培養要求分批次、分地域進行。

  五、申報條件

  (一)本項目的項目主體為機構或單位(不含性質為機關法人的單位),其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2016年4月30日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同級行政機關登記、注冊的機構或單位﹔

  2.具備完善的管理制度,與實施項目相匹配的教學實踐資源、師資力量和設施條件,能夠提供詳實、可行的培訓方案。鼓勵藝術創作單位與藝術教育科研單位合作開展項目。

  (二)由多家機構或單位合作完成的項目,應由其中一家機構或單位作為項目主體進行申報,並由主要合作方在《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20年度藝術人才培養資助項目申報表》上簽署同意意見並加蓋公章。

  (三)已獲得國家藝術基金立項資助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出現違反《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的情況,在該項目未通過藝術基金組織的結項驗收前,其項目主體不能再申報新的資助項目。

  六、申報時間

  本項目從2019年4月15日起開始申報,至6月15日截止申報。管理中心在申報期內受理項目申報,並提供相關咨詢服務,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報程序

  (一)項目主體在規定的申報受理期內,通過國家藝術基金網站 (http://www.cnaf.cn),登錄“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20年度藝術人才培養資助項目申報表》,上傳申報材料,並將申報表和申報材料郵寄到管理中心。

  (二)管理中心將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核查。符合相關規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關規定以及提供申報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並將通知項目主體。

  (三)對項目主體寄送的申報材料,管理中心按規定管理和使用,且不退還,請自行備份底稿。

  八、申報材料

  (一)《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20年度藝術人才培養資助項目申報表》。

  (二)同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登記、注冊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復印件(須加蓋本單位公章),因事業單位體制改革重新登記、注冊的應特別注明。

  (三)上一年度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或收入支出決算表)和本年度1月份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繳費信息)(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四)開展藝術人才培養活動的工作方案、課程安排和授課教師簡介。

  (五)申報項目涉及國(境)外培訓活動的,須提供與國(境)外合作機構的合作協議。

  (六)申報材料在網絡提交後,須下載、打印並郵寄1份到管理中心。申報材料為文字材料的,要求統一用A4紙型雙面印制,裝訂成冊,並在指定位置加蓋公章。申報材料中的照片,尺幅應為8寸至10寸,夾在文字材料內,不要裝訂在一起。申報材料為照片和音頻、視頻的,須將電子文件存放在U盤中一並郵寄,音頻文件的格式應為WAV或MP3,視頻文件的格式應為MOV、AVI、FLV或MP4。

  (七)申報材料應於2019年6月15日前郵寄給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評審處(以郵戳或交寄單為准),郵寄地址:北京市東城區青龍胡同1號歌華大廈A座16層C—101室,郵編:100007,聯系電話:400-025-9525,郵寄時請在信封顯著位置注明“申報材料”字樣。

  九、簽約實施

  (一)確定申報項目為立項資助項目後,管理中心將與項目主體簽訂《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20年度藝術人才培養資助項目申報表》作為協議書附件,具有同等約束力。

  (二)申報項目立項後,項目主體應同意按照藝術基金安排,參加藝術基金組織的出版、展覽、演出等公益性活動。

  十、監督驗收

  (一)資助項目應於2020年12月31日前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參加結項驗收。如確需延期完成,必須於2020年10月31日前以書面形式向管理中心申請,獲得批准後方可延期。

  (二)管理中心將按照《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監督管理若干規定》,對資助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並組織專家對資助項目進行結項驗收。

  (三)由多家機構或單位合作完成的項目,項目主體應及時將獲得立項資助信息告知各合作方,負責在實施過程中與各合作方的協調,並作為責任方接受審計和監督。

  (四)項目主體要保證申報項目在申報及後續實施過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如有侵犯,項目主體依法承擔全部責任。

  (五)項目主體有以下情形的,管理中心有權對該項目重新審核,並依據其嚴重程度分別或同時採取暫緩撥款、終止撥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資助款項、撤銷對該項目的資助以及三年內暫停項目主體申報資格等相應措施,並依法追究相關機構、單位和個人責任:

  1.項目主體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2.項目實施內容、經費支出、結項成果等與《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的約定存在重大差異﹔

  3.項目主體存在其他弄虛作假、挪用資助資金、違反《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等情形﹔

  4.項目主體有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

  十一、其他

  (一)資助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應在相關材料顯著位置注明該項目為“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

  (二)藝術基金對項目主體在項目申報、實施過程中與第三方產生的糾紛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管理中心對本指南擁有最終解釋權。

  (四)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