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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完成修订工作
时间:2010-03-05 编辑:马思伟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修订工作会日前在济南召开,山东省政府法制办、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有关领导和专家参加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完善。该草案经多次专家座谈会论证,并征求12个相关厅局的意见后,现基本完成修订工作,已报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审核。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于1990年10月由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正式颁布实施,对加强山东省文物保护与管理,促进文物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新时期文物保护面临的新形势,以及2002年和2003年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相继出台,现行《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与上位法相比存在不衔接、不一致、不配套、不完善现象,内容已经明显滞后,无法适应新形势下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为了深化、完善文物保护法律制度,促进山东省文物事业科学发展,经山东省人大和省政府批准,山东省文化厅牵头对该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山东省文化厅党组对《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修订高度重视,成立了修订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修订草案初稿,结合山东省文物工作实际,针对山东省文物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征求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和文博单位意见,参考北京、陕西、山西、河南、河北、甘肃、浙江、湖南等多个省份的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并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8]93号)中的部分内容纳入修订草案,完善、补充了该条例的不足,经过七次较大修改,最终形成八章九十二条修订草案。

   此次《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修订工作得到了山东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山东省政府法制办的大力支持,并被列入2010年山东省地方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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