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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化厅加强所属企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安全责任管理
时间:2021-06-18| 编辑:|【

  8月5日,省文化厅召开省直文化系统企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安全责任管理工作座谈会,认真汲取“8月2日珍祥烧烤店烟道起火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见微知著,抓住厘清责任这个关键环节,对省直文化系统出租房屋合同管理、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受厅领导委托,办公室主任王炳春主持会议并作安排部署,各直属单位分管领导,厅办公室、财务处、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同志以及省文化厅法律顾问参加了会议。
  会议指出,8月2日下午,在历山剧院院内的珍祥烧烤店发生烟道起火事故,历山剧院负责人、厅办公室值班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历下区消防大队出动8辆消防车,有效防止了灾情。据查,由于烟道长期不清理,油腻厚重、通风不畅,排风电机高温下持续作业引发了火情。烧烤店为历山剧院出租又转租的经营单位,内部消防设施不完备,工作人员没有参加过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遇见事故惊慌失措。胡上山副厅长、张桂林副厅长分别作出指示,强调事故暴露出个别单位对房屋出租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给我们敲了一次警钟,必须对各单位出租国有房屋来一次底数大清查、来一次安全大检查,确保安全管理无死角。
  会议分析了目前房屋出租中值得注意的五个问题。一是安全责任不明确。据统计,省直文化系统内有16家单位涉及房屋租赁经营,梳理各单位所签合同,有安全事故责任条款的单位仅有9家,分别是山东博物馆、省石刻艺术博物馆、省杂技团、省艺术服务中心、省文物总店、山东美术馆、山东文化娱乐中心、省话剧院和山东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安全责任条款的单位达6家,分别是省艺术研究院、省文化艺术学校、省吕剧院、省柳子剧团、山东歌舞剧院和山东剧院。其中,省文物总店的4份合同中有2份没有安全责任条款。二是安全内容不全面。有些合同中安全责任的表述不明确、不全面,仅省杂技团的合同提到了防火、防盗、防暴恐,其他单位仅泛泛的提到了火灾事故。三是安全措施不落实。有的承租方没有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安全管理制度,对消防等安全部门的要求大而化之、得过且过,对消防设施、烟道、电气线路、逃生通道、危险化学品等安全状况检查不及时。四是安全监管不到位。多数单位对自身场馆、剧院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的落实都比较到位,极端天气、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期,都能做到领导带班,工作人员24小时值守。但往往忽略了对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管,合同一签了之,以为事不关己,检查不及时、督促不到位。五是转租行为不规范。存在经营权转让,而安全责任断档的现象。《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29条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期限、租金价格由财政部门的批复确定。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超过10年。此管理办法2010年出台,从省直文化系统2010年后签订的租赁合同看,山东剧院仍签订超过10年的租赁合同。有的单位,如省博物馆、省石刻艺术博物馆、省艺术服务中心、省文物总店等单位,在合同中明确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租”的条款,但其他单位没有此项内容。有的单位国有房屋出租过程中存在转租转包现象,如山东文化娱乐中心,在合同中规定了“如乙方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者,甲方可以提前终止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可实际工作中对房屋转租的违约行为却没有及时制止。
  会议针对以上“五个问题”所潜在的“四个隐患”进行了深刻剖析。一是事故隐患。对租户安全监管不到位,落实安全责任不彻底,租户安全意识薄弱,往往成为安全重大隐患。有的出租屋是餐饮娱乐场所,用电用火负荷大,且出入人员鱼龙混杂,很容易出现火灾、踩踏、打架斗殴等安全事件。二是责任隐患。出租方与承租方、承租方与转租方责任划分不明确、责任内容不全面,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分管责任与直接负责模糊不清、雾里探花,一旦出现事故,将百口莫辩,有理说不清,容易出现“别人经营挣大钱、自己担责背风险”。三是廉洁隐患。出租发包、转租转让、招标投标等环节,如果管理不到位,往往成为“寻租空间”,滋生腐败。四是资产隐患。各单位的房屋属于国有资产,如果监管责任缺位,管理出现漏洞,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流失,背离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
  会议强调,省文化厅对加强出租房屋安全责任管理工作高度重视,专门出台《关于加强省直文化系统国有房屋出租安全责任的通知》(鲁文办〔2016〕13号)文件,希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一要高度重视。高度重视不是空话套话。我们时时讲、事事讲、会会讲安全责任,安全责任书年年签,从纪律到政策,苦口婆心,反复强调,但仍有事故发生,应该反思。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全员负责、失职追责和谁经营谁负责的要求,扛起安全生产的责任。二要学法知规。大家要认真学习最新的《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303号令),仔细研读,学深学透。里面明确规定,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分管责任人,具体工作人员是技术责任人,重点学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造成事故的,从行政处分到法律追究,都有详尽的规定。要认真学习《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出租国有房屋。三要完善合同。当务之急,各单位要加强对出租国有房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或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增加有关条款内容,明确双方在防盗窃、防暴恐、防极端、防踩踏、防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职责。可参考借鉴《关于制发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租赁有关合同范文本的通知》(鲁财资﹝2011﹞35号),也可咨询律师,确保条款明晰表述到位。四要全面排查。按照《山东省文化厅关于落实省直文化系统国有房屋出租安全责任的通知》要求,对本单位出租国有房屋组织一次底数清查和安全检查,及时上报排查情况和工作落实情况,厅办公室将及时在厅网站公布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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