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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
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
2020年度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19-01-04 09:00 来源: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 编辑:李庆禹
信息来源: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 2019-01-04

  国家艺术基金面向社会受理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年度一般项目[含一般(地区)项目],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并实施监管。

  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章程》,结合《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对象

  本项目资助40周岁以下青年艺术人才的创作活动。鼓励提升文艺原创力,推动文艺创新,激发创作活力,推出创作新人,培育后备人才。创作的作品应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政治导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反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唱响爱国主义主旋律,坚定文化自信,体现中国精神的艺术作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深入生活、扎根人民,表现人民的伟大实践、时代的进步要求,彰显信仰之美、崇高之美,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为人民喜闻乐见的艺术作品;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具有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和艺术个性,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的艺术作品。

  本年度重点资助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现实题材创作和围绕“四个重要时间节点”创作的项目。

  二、资助范围

  (一)戏剧、曲艺编剧创作人才;

  (二)音乐作曲创作人才;

  (三)舞蹈、舞剧编导人才;

  (四)舞台艺术表演人才;

  (五)美术、书法、摄影创作人才;

  (六)工艺美术创作人才。

  三、资助额度

  艺术基金对立项项目予以定额资助。

  (一)戏剧编剧创作人才项目为20万元;

  (二)曲艺编剧创作人才项目为10万元;

  (三)音乐作曲创作人才项目为10万元;

  (四)舞蹈编导人才项目为10万元;

  (五)舞剧编导人才项目为20万元;

  (六)舞台艺术表演人才项目为20万元;

  (七)美术创作人才项目中的中国画创作人才项目为10万元,油画、雕塑创作人才项目为20万元,版画创作人才项目为15万元,水彩(粉)画创作人才项目为10万元,书法(含篆刻)创作人才项目为10万元,摄影创作人才项目为15万元;

  (八)工艺美术创作人才项目为15万元。

  四、资助方式

  (一)艺术基金对立项资助项目,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50%;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50%的资助资金。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深入基层创作采风、资料收集、材料购置和作品录音录像、包装运输、展览演出、结集出版等与创作有关的支出。

  (二)艺术基金将从结项验收合格的项目中,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给予滚动资助,并组织开展出版、展览、演出等宣传推广活动。

  五、申报条件

  (一)本项目的项目主体为个人,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户籍要求(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

  (2)受聘、就读于内地(大陆)艺术机构、单位和高等院校,聘期、学籍一年以上的港澳台艺术工作者;

  2.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79年4月30日以后出生);

  3.由本人工作单位出具推荐意见,或者由所在领域不少于3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或知名人士出具推荐意见;受聘、就读于内地(大陆)艺术机构、单位和高等院校的港澳台青年艺术工作者应由其受聘、就读艺术机构、单位和高等院校出具推荐意见。

  (二)每个申报者可申报1项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

  (三)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立项资助的申报者,不能重复申报本项目;已获得“2016年度国家艺术基金美术创作资助项目”的申报者,在立项项目尚未结项验收前,不能再次申报本项目。

  六、申报时间

  本项目从2019年4月15日起开始申报,至6月15日截止申报。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报程序

  (一)申报者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通过国家艺术基金网站 (http://www.cnaf.cn),登录“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0年度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并将申报表和申报材料邮寄到管理中心。

  (二)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提供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将通知申报者。

  (三)对申报者寄送的申报材料,管理中心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且不退还,请自行备份底稿。

  八、申报材料

  (一)《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0年度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申报表》。

  (二)内地(大陆)的申报者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台地区申报者须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复印件。

  (三)港澳台地区申报者须提交与受聘机构、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就读院校学生证复印件(须加盖受聘机构、单位或就读院校公章)。

  (四)申报者曾在本领域获得专业奖项或参加过展览、演出活动的,须提供获奖、参展、参演证书清单及复印件。

  (五)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审读意见。

  (六)申报戏剧、曲艺编剧创作人才项目,须提供申报者本人曾创作完成的作品2部至3部和申报项目的创作构思、故事梗概等。

  (七)申报音乐作曲创作人才项目,须提供申报者本人曾创作完成的作品2部至3部乐谱、音频或视频文件和申报项目的艺术构思、完整或部分音乐小样的乐谱及音频、视频文件。

  (八)申报舞蹈、舞剧编导人才项目,须提供申报者本人曾编导创作的作品2部至3部视频文件和申报项目的创作构思。

  (九)申报舞台艺术表演人才项目,须提供申报者本人曾演出的舞台艺术作品2部至3部视频文件,其中至少有1部为本人单独表演的、不超过15分钟的作品,以及申报项目的创作构思或部分彩排视频。

  (十)申报美术、书法、摄影和工艺美术创作人才项目,须提供申报者本人曾创作完成作品的照片5幅至10幅和申报项目的构思草图、初稿或作品小样的照片。

  (十一)申报材料在网络提交后,须下载、打印并邮寄1份到管理中心。申报材料为文字材料的,要求统一用A4纸型双面印制,装订成册,并在指定位置亲笔签名。申报材料中的照片,尺幅应为8寸至10寸,夹在文字材料内,不要装订在一起。申报材料为照片和音频、视频文件的,须将电子文件存放在U盘中一并邮寄,音频文件的格式应为WAV或MP3,视频文件的格式应为MOV、AVI、FLV或MP4。

  (十二)申报材料应于2019年6月15日前邮寄给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评审处(以邮戳或交寄单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歌华大厦A座16层C—101室,邮编:100007,联系电话:400-025-9525,邮寄时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申报材料”字样。

  九、签约实施

  (一)确定申报项目为立项资助项目后,管理中心将与申报者签订《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0年度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申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申报项目立项后,申报者应同意按照艺术基金安排,参加艺术基金组织的出版、展览、演出等公益性活动。

  十、监督验收

  (一)资助项目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参加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须于2020年10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

  (二)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申请结项验收时,须提交完整作品。

  1.戏剧、曲艺编剧创作人才项目须提交完整的戏剧剧本、曲艺曲本;

  2.音乐作曲创作人才项目须提交完整的音乐作品音频或视频;

  3.舞蹈编导创作人才项目须提交完整的舞蹈作品视频;舞剧编导项目须提交完整的舞剧作品或其中一幕的视频;

  4.舞台艺术表演人才项目须提交不少于一个小时的个人完整演出视频;

  5.美术、书法、摄影创作人才项目须提交完整作品,其中,中国画、油画、水彩(粉)画作品单幅不小于1.5×1.5米,版画作品单幅不小于1×1米,雕塑作品的尺度为:单件作品最长边不小于1.2米,且应为硬质材料,摄影作品单幅不小于20寸(0.4×0.5米),专业级相纸打印;

  6.工艺美术创作人才项目须提交完整的作品。

  (三)管理中心将按照《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结项验收。

  (四)申报者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申报者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五)申报者有以下情形的,管理中心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暂停申报者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申报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申报者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等情形;

  4.申报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其他

  (一)资助项目在结项验收前,未经管理中心书面同意,实施者不得以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的名义安排资助项目作品的出版、展览、演出或出售资助项目的作品。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上述活动并且应在相关材料显著位置注明该项目为“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

  (二)对舞台艺术表演人才资助项目,艺术基金将在复评阶段,安排现场展示环节,作为专家评审的重要参考。

  (三)艺术基金对申报者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管理中心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五)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