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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国家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指南解读
发布时间:2019-03-20 09:06 来源: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 编辑:李庆禹
信息来源: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 2019-03-20

  一、什么样的项目能够申报国家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

  文艺作品只有在广泛传播中才能发挥作用、兑现价值。艺术基金资助优秀艺术作品的传播,以满足人民的精神文化需求,特别是无法完全通过市场方式配置资源,实现有效传播的传播交流推广活动。

  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从形态上可以分为展览类、演出类和通过互联网、运用新媒体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的项目;从区域范围上可以分为国(境)内和国(境)外。由于评审侧重点,特别是资助方式不同,国(境)内和国(境)外项目不可在同一个项目中混报;包括在港澳台地区开展的项目,由于资助方式与在内地(大陆)实施的项目不同,可在国(境)外开展的项目中申报。

  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实施期限为两年,项目主体应严格审视申报作品的代表性、影响力和独特价值,应与国(境)内外有实力的展演、展览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做好剧场、展馆、宣传、票务及食宿交通等方面的相关准备,精心策划,周密组织,力求将一流的内容在国(境)内外的一流场馆、主流人群进行传播。

  二、国家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的资助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艺术基金资助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党对文艺工作的领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高举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旗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人心、落地生根的项目;坚持与时代同步伐,勇于回答时代课题,深刻反映时代历史巨变,描绘时代精神图谱,为时代画像、为时代立传、为时代明德的项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唱响主旋律,壮大正能量,跟上时代发展、把握人民需求,符合传播规律,体现创新意识,为人民喜闻乐见,公众参与度高的项目;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反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表现当代中国发展进步和当代中国人精彩生活,阐释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的项目;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具有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和艺术个性,内涵丰厚、方式灵活、手段创新,传统艺术形式与现代科技手段相结合,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的项目。

  资助范围包括舞台艺术、美术、书法、摄影、工艺美术和网络文艺(网络演出、网络音乐等)作品的展演、展览等传播交流推广活动。

  三、哪些属于通过互联网、运用新媒体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传播交流推广的项目?

  艺术基金自2016年起,资助通过互联网、运用新媒体渠道开展传播交流推广的项目,以鼓励探索创新艺术传播方式,推动艺术传播交流推广的覆盖面和群众参与度。申报这类项目应着重发挥互联网、新媒体的独特优势,把握传播规律,注重渠道建设,促进优秀艺术作品多渠道传输、多平台展示、多终端推送,推动文化、旅游与科技融合发展。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项目实施一般应包括专业网站、手机客户端和微信公众号等线上传播方式。

  四、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的资助重点有哪些?

  申报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的作品,应是内容优、主题好、质量佳,能够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阐发中国精神、展现中国风貌的优秀艺术作品,且制定的实施计划切实可行,编制经费预算科学合理,符合艺术传播规律,能够取得良好的传播效果。

  艺术基金重点资助围绕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的展演、展览项目,以及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现实题材作品的展演、展览项目,激发爱国之情,强化爱国之志,弘扬伟大民族精神。

  五、获得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的艺术作品,能否申报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

  对于获得资助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在结项验收合格后,艺术基金鼓励项目主体不断打磨提高,多演出、多交流,避免“刀枪入库”。优秀作品继续申报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也有助于推动形成艺术作品创作演出的良好生态。

  六、申报在国(境)内实施的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应符合哪些要求?

  为满足多元化的文化需求,对在国(境)内实施的项目,除思想性、方向性的要求外,演出、展览的艺术作品还应是在服务基层、服务群众过程中,深受欢迎,产生过良好社会影响的作品。艺术基金鼓励面向基层、面向中西部、面向“老少边穷”地区开展以“送文化、送艺术”为目标的传播交流推广活动。

  此外,申报在国(境)内实施的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还应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落实好承接方、项目经费和剧场展馆等。

  七、申报在国(境)外实施的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应符合哪些要求?

  传播交流推广国(境)外项目承担着将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阐发中国精神、展现中国风貌的优秀艺术作品推介到国(境)外,以展示我国文化发展成果,通过扩大文化影响力提升国家软实力的重要使命,项目主体应具有代表性和较高艺术水准,申报项目也应是具有较好口碑和声誉的代表作品、经典作品。因此,在国(境)外实施的展演、展览项目,应为国(境)内有代表性艺术工作者群体或具有较高艺术水准团体的代表作品。国(境)外合作方应为有实力、有经验、有渠道、有平台、有影响力、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能够推广主流内容,安排主流场所,吸引主流观众。

  由于在国(境)外实施项目的情况更为复杂,不确定因素更多,项目主体应做好扎实的前期准备工作,避免在获得立项资助后出现难以实施的情况。

  八、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对项目主体资质有哪些要求?

  申报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的机构或单位,应是2016年4月30日前在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机构或单位。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登记、注册时间可与改革前连续计算。同时,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明确提出申报展演项目的艺术机构、单位应提交《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为体现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单位性质为机关法人的机构、单位不能作为项目主体申报艺术基金项目。

  针对不同年度资助项目实施进度,2017、2018、2019年度立项资助项目正在实施过程中,项目主体申报不受限制,可综合衡量本机构、单位开展创作生产、组织艺术活动的能力水平,策划申报项目。对于往年获得艺术基金立项资助的项目主体,资助项目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结项验收的,原则上不能再申报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可以申报艺术基金其他类型的资助项目。

  九、申报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有哪些?

  申报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项目主体须提供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在申报工作开始前,与展演、展览承接方或软件开发、内容制作方签署意向协议;展演项目应于申报前完成作品创作演出,展览项目应于申报前完成策展和展品征集。在国(境)外开展的项目申报前须征得同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应由项目主体承担的经费,需要提供已落实资金的证明材料。

  十、申请在国(境)外开展的项目为什么需要提供同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审批文件?

  根据《原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是本地区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计划,监督和检查本地区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机构及活动情况。”各艺术机构、单位在实施涉外项目时,均需要向同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批,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考虑到艺术基金在2019年组织申报拟在2020年度实施的项目,项目主体在申报期内向同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批,但在项目开始实施前才能取得正式审批文件,因此,艺术基金要求项目主体在申报前须征得同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同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即可。

  十一、策划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应如何确定展演展览场次?

  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的实施周期为两年,制定相应演出展览场次要符合艺术传播规律。不同艺术门类、主题和题材内容有相应的受众群体,且项目主体组织策划展演、展览的能力也各有所长,重要的是要保证演出效果和展览质量。前几年都出现了向艺术基金申报“千场演出”“百场展览”的情况,一方面专家在评审时会对项目主体的实施能力和项目实施效果产生疑问,另一方面艺术基金在确定资助资金核算标准时,原则上从公益资助的角度将国(境)内展演项目场次的上限定为25场,展览项目场次的上限定为10场,超出部分需要项目主体自行筹措资金。

  另外,项目主体确定的时间安排和展演展览路线要科学合理,有序实施。在立项签约后,应避免大幅度变更项目实施地点或缩减项目规模,如确需变更个别展演、展览地点,也不得由远及近、由高变低,须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理由,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

  十二、传播交流推广项目资助资金用于哪些方面?

  艺术基金对传播交流推广项目的资助以匹配资助为主,资助资金有指定用途,不能挪作他用。对在国(境)内实施的展演和展览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展馆剧场租赁、交通运输、学术研讨、资料录制和工作人员差旅食宿等费用;对在国(境)外实施的展演和展览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国际间交通运输、资料录制和工作人员国际差旅等费用;对通过互联网、运用新媒体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传播交流推广的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软件开发、内容制作和工作人员差旅食宿等费用。不在资助范围之内的费用开支,需要项目主体自行解决。在立项签约后,项目主体应避免因变更项目实施地点或缩减项目规模引起预算经费大幅度调整,因此,在填写项目经费预算时要真实可靠、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并且在申报前落实好自有资金,防止因资金不足影响项目实施。

  十三、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资助额度是怎样确定的?

  国家艺术基金成立时确定了三种资助方式,即项目资助、优秀奖励、匹配资助。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采取匹配资助方式,是对已经确定实施项目的资助,目的是帮助项目做得更好,走得更远。

  艺术基金对传播交流推广项目的资助主要集中在剧场展馆租赁、交通运输、差旅食宿等标准相对清晰的几个开支项目上。为科学合理地确定资助额度,艺术基金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了各方面意见建议,经反复测算,依据艺术门类、国(境)内外、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根据资助项目资助额度核定方案,划分为不同档次。其中,舞台艺术演出类项目的档次根据艺术门类、参演人数、演出场次、演出地点等指标确定;美术、书法、摄影、工艺美术展览类项目的档次根据展览的地点、场次、时长、展品数量等指标确定。对通过专家评审的拟立项资助项目,艺术基金将按照上述相关指标,针对申报项目实施计划与预算方案,重新核定经费预算,并组织财务专家论证,确定资助资金。这也是项目主体在签订《资助项目协议书》时,需要重新填报经费预算的原因。申报此类项目的机构、单位应特别注意,不能在获得立项资助后因资金问题变更项目实施方案。

  由于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经费开支具有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因此要求项目主体要有充足的自有资金并提供相关证明,获得立项资助后签署的《资助项目协议书》也约定承诺的配套资金必须足额、按时到位。对于自筹资金数额,艺术基金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应保证申报项目顺利实施,项目主体要根据实施计划做好经费预算,一些实际需要的费用又不在艺术基金资助项目预算开支范围内,可以在自筹经费中开支。

  十四、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的评审程序是怎样的?

  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通过专家评审产生,要求评审专家始终坚持正确导向,坚持严格的评审标准,重点对项目策划创意、前期准备情况、实施计划可行性、项目主体能力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察。

  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的评审分为初评和复评两个阶段。初评为网络评审,参评项目依据项目类型分地域合并编组,专家和参评项目的匹配遵循“地域回避、单位回避、项目负责人和联系人回避、项目主创人员回避和近亲属回避”等原则,由信息系统按照专业从专家库中结构化地抽取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在规定时间,通过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系统,审阅项目主体提交的项目材料,依据自己的专业判断,对参评项目给出顺序排名。信息系统自动统计专家排序,综合排序靠前的项目进入复评。

  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的复评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管理中心遵循“参评单位法人回避、项目负责人和联系人回避、参评项目主创人员回避、文化和旅游厅(局)相关领导回避、近亲属回避”等原则,通过信息系统抽取不同业务类型的专家组成评审组。申报项目要进行现场答辩,答辩结束后,评审专家在集中讨论的基础上,依据自己的判断独立给出参评项目排序,再由信息系统汇总排序结果,各评审组按照基本相同的比例确定拟资助一般项目[含一般(地区)项目],经报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审定,报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备案后向社会公示、公告。

  十五、艺术基金为什么在一般项目中增设一般(地区)项目?

  针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围绕解决文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艺术基金在年度“一般项目”中增设年度“一般(地区)项目”。重点针对列入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列入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的省份、地区的项目给予适度扶持。

  “一般(地区)项目”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统筹兼顾”原则,与年度“一般项目”按照相同要求申报,履行相同的评审程序。在通过初评进入复评的项目中,根据专家综合排序结果,结合“一般(地区)项目”资助范围,从接近“一般项目”立项线的项目中,择优评选确定。“一般(地区)项目”资助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年度“一般项目”总量的5%,资助额度与“一般项目”一致。

  十六、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如何接受监督?

  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工作遵循“目标—效果”原则,尊重艺术规律,坚持内容监督和经费监督相结合,把好“导向关”“质量关”和“财务关”。对立项资助的传播交流推广项目,艺术基金分别在立项签约和结项验收两个阶段,按照70%、30%分批拨付资助资金。中期监督在资助项目首演、首展期间开展,管理中心将直接组织或委托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监督专家对首演、首展进行现场监督,围绕资助项目的政治导向、项目质量、修改意见进行交流研讨,填写《中期监督专家意见表》。同时,管理中心也将采取集中巡查的监督方式,集中听取、检查各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确保内容导向正确,艺术质量上乘,经费使用规范。

  十七、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的实施周期为两年,能否申请提前结项或延期?

  艺术基金按照“完成一批、成熟一批、结项一批”的工作思路,组织开展结项验收工作。项目主体按照申报时制定的实施计划,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后,可以随时向管理中心寄送结项材料。同时,艺术基金对实施周期的要求不是呆板的、僵化的、一成不变的硬性要求,申报指南中明确注明,“资助项目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参加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须于2021年10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资助项目申请延期实施不得超过两次,延长实施周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十八、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有什么具体要求?

  立项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项目主体应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结项验收表》、项目经费第三方审计报告、项目成果和媒体评价等材料。由于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包含国(境)内外传统的展演、展览项目及运用互联网、新媒体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的项目,因此,每类项目所涉及的材料都存在差异。项目主体可参考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发布的《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结项验收办法》,按照相关要求完整收集项目的相关佐证材料,细化项目实施过程,提前做好结项验收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