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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公务员管理与监督的特点和启示
发布时间:2005-08-17 11:59 来源: 编辑:驻文化和旅游部纪检监察组
信息来源: 2005-08-17

    7月21日至8月8日,我参加了监察部监察专员赴德国培训团培训,通过听课、拜访、参观、考察,使我对德国公务员管理和监督以及预防和反对腐败的一些主要做法有了一定的了解,总的感觉是,德国政府对加强预防和反腐败工作是比较重视的,对公务员管理和监督是严格的,有一些做法也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一、德国公务员管理和监督的主要特点 
    德国是高度发达的工业国家。经济实力位居欧洲首位,在国际上为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的第三经济强国和美国之后的第二大贸易国。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实行多党制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德国公职人员分为公务员、雇员和工人三类。全国460万公职人员中,公务员170万,雇员230万,工人60万。德国政府对公务员管理和监督以及预防和反对腐败有一套有效的措施和办法,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素质优良,法制意识强,公务员不想腐败 
    德国公务员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薪俸、待遇,能够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一般都是社会上的优秀人才,他们具有较高的素质,良好的品质,自律意识、法制意识强,办事认真,忠于职守,清正廉洁,要求严格,凡是有明文规定的,都会自觉遵守,凡是明确禁止的,决不会去做。我认为德国公务员队伍素质优良,是和政府严把公务员入口关,加强培训教育和实行轮岗制度以及高薪养廉制度分不开的。 
    一是对公务员的招聘和任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严把入口关。德国公务员分为一般服务事业类、中等服务事业类、高等服务事业类和特级服务事业类,按需取才,不同类别从事不同的工作岗位,实行分类管理。为保证只有专业和品行最好的人进入公务员队伍,不仅重视学历而且更重视品质、经历和能力,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录用公务员,通过严格的资格考试和审查,一经录用就按照教育背景和个人能力以及各类条件划入相应的类别并根据本人情况确定级别,职务一般由上级或政府任命。二是注重预防和培训教育。公务员录用后,要进行上岗前的培训、考试和廉政教育,要宣誓忠于国家,遵守公务员行为守则,要熟记自己的权利、义务、职责和有关规定,并签字确认遵守。上岗后,为提高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增强廉洁从政意识,还要接受经常性的工作能力培训和廉政教育。三是实行公务员轮岗制度。为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政府规定5年必须轮岗交流,对于容易产生腐败的部门,一般3年必须轮岗。四是实行高薪养廉和公务员终身制制度。公务员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优厚的工资福利待遇。 
    德国政府对公务员的严格管理、教育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极大约束,使公务员具有了较高的素质和强烈的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和自律意识,十分注意自己的言行,不会为一己私利做出败坏自己声誉的蠢事。同时公务员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薪俸、待遇,这些优厚的待遇和令人羡慕的社会地位,使公务员在有优越感的同时百倍珍惜这份职业,并尽最大努力全心全意做好本职工作。不敢失职渎职、以权谋私,也不想腐败,惟恐稍有不慎,违反法规被清洗出公务员队伍。 
    (二)内部和外部密切配合的监督体系,公务员不能腐败 
    德国非常重视对公务员的监督,形成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监督体系。不仅监督力度大,而且监督到位有效,使公务员不能腐败。 
    在内部监督方面:一是上下级相互监督。上级监督下级是上级的职责,下级工作人员出了问题,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下级也要对上级实行监督,发现上级有问题,可依法通过新闻舆论的手段,甚至提出诉讼,促使上级改正。二是建立反腐败工作联系人制度。政府各部门都有一名反腐败工作联系人,联系人的任用和职能不受本部门管辖,工作不受本部门约束,联系人负责接受对腐败问题的举报和反映,对应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三是政府机关内部设立内审或检查小组。小组负责对本机关各部门发生腐败的可能性进行评估,明确反腐、防腐的重点环节,对确定的重点部门,定期进行抽查,以发现可能发生的问题。四是建立小议会制度。小议会对议会负责,与部门领导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有权随时查阅部门内任何资料,对部门官员的任命以及部门预算和执行情况进行审核等。五是对政府负责办理审核事项的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更换。对涉及政府补贴和其他小额资金使用至少要有两人以上审批,以加强相互监督,避免个人决定而产生腐败问题。 
    在外部监督方面:一是司法监督。公务员如不依法行政,行政相对人可以起诉,行政法院独立审判。二是审计监督。联邦、州和地方都设有独立的审计机构,不受任何干扰,审计政府资金预算使用、运作情况,审计报告,提交议会审计委员会,监督政府合法、高效地使用资金。三是舆论监督。德国法律鼓励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如果媒体报道不实,也不追究法律责任,舆论监督对政府和公职人员起到了有力的监督作用。四是社会监督。一些有较高信誉的社会机构,在政府的鼓励下承担了一定的反腐败工作,如汉堡荣誉协会,帮助企业进行内部经济犯罪和营私舞弊问题的预防和惩治,对企业中发生的涉及政府或公职人员的问题,及时向司法机关通报,对加强政府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三)法制健全,违法必究,惩处严格,公务员不敢腐败 
    德国是一个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从联邦、州到地方都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并且互相补充,互为作用,对公务员从政行为进行了具体严格的规范,公务员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公务员必须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否则,违法必究,严格惩处。 
    德国政府在公务员管理方面,有《联邦官员纪律惩戒条例》、《廉洁从政规定》和《公务员守则》。在廉洁自律方面,有关于政府接受私人赞助的具体规定,关于防止公务员接受小恩小惠的规定等。如在接受礼品问题上,规定任何公务员不允许私自接受礼品,25欧元以下的礼品,必须经上级批准同意后方可接受,就是一束鲜花,也要经上级批准才可接受。25欧元以上的礼品必须上交,如个人想保留礼品,需经上级批准,付相应的价款后,方可接受。对有的部门公务员,规定任何礼品都不允许接受,如内政部下设的物资局公务员,以及行使控制、检查职权的公务员,绝不允许接受任何礼品。禁止任何公务员接受现金,公务员一旦接受现金,无论多少,就会立即受到刑事追究等。这些法律、规定从不同方面、不同层次对腐败行为形成了一道道屏障,对公务员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和反腐败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德国政府在执法方面,纪律严明,执法无情,惩处严格。如发现公务员有腐败问题,就会立即启动调查程序,涉及刑法的,由检察院和监察部门依法调查,情况属实的,由法院依法审判。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务员,无论涉及什么人,一律立案调查,查清事实后,依法处理,并公诸于众。法官、检察官等代表社会正义的公务员发生受贿行为,依法从重严惩。总之,对知法犯法的公务员一经查出,依法惩处。轻则开除公职,重则被大众媒体曝光后接受制裁,不姑息,不养奸,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是由于德国政府法制健全,纪律严明,执法无情,惩处严格,使公务员不敢腐败。 
    二、几点启示 
    德国的政治体制、制度与我国不同,他们的法律法规和对公务员管理的许多措施并不适合我国国情,但德国对公务员实行依法管理和监督的一些有效做法,对我们加强公务员队伍管理和建设会起到一定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一)加强教育,强化法制意识,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德国公务员较强的自律意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和优良的素质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们的公务员队伍素质总体上是好的,但有些公务员包括一些领导干部法制意识不够强,依法从政意识淡薄,不习惯、也不善于运用法规去处理问题,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违法违规的事屡有发生。甚至有个别干部置党纪国法于不顾,以权谋私,成了腐败分子。因此,我们必须要加强对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管理和教育,坚持不懈地抓好理想信念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反腐倡廉教育,强化自律意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真正做到政治坚定,道德纯洁,经济清廉,作风务实,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使我们公务员队伍真正成为一支遵纪守法,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队伍。 
    (二)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监督作用,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整体效能 
    德国的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密切配合的监督体系,对公务员的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们在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的结合与配合上,在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整体效能上,都还需要加强。要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把专门机关的监督与社会组织的监督相结合,把法律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相结合,把组织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各类监督主体的监督作用,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在监督重点上,要认真抓好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保证各级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服务。要抓好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人员的监督,保证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使监督到位有效。要把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将权力运行全方位置于监控之下,保证领导干部正确运用权力,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三)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德国对公务员的管理、监督和惩治腐败,一条基本经验就是依靠法制。他们对公务员的管理、监督和惩治腐败,形成了比较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而且执法无情,惩处严格。 
近年来,我们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纪处分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在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今年又出台了《公务员法》,2006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这对加强公务员管理和监督,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和工作效能,促进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将起到积极作用。但是应该看到,目前我们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和完善,为适应形势和发展的需要,我们要加快廉政立法进程,抓紧制定反腐败方面的专门法律,完善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制度,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在惩处和预防腐败中的保证作用。 
    在严格执纪执法方面,我们少数执纪执法部门还存在执纪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不同程度的影响了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我们必须要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严格执纪执法,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违纪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处,有效的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当前,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要继续在加强教育上下功夫,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在完善制度上下功夫,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水平;在加强监督上下功夫,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在深化改革上下功夫,继续推进“四项改革”,完善“四项制度”,深化“三公开”,拓宽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领域。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惩治和预防相结合,标本兼治,整体推进,使三者统一于反腐倡廉的全过程,把反腐倡廉工作逐步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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