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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报第33期:赴加拿大培训考察后的几点体会
发布时间:2008-04-23 16:23 来源: 编辑:驻文化和旅游部纪检监察组
信息来源: 2008-04-23

近期,驻文化部纪检组监察局李秀珍同志参加了中央纪委监察部组织的全国纪检监察干部培训考察团赴加拿大培训考察。考察后,她的主要体会有三点:

一是加拿大政府工作透明度高,确保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在国家事务、重要决策和政务活动中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把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为促进和改善行政行为,防止政府和公务员腐败的重要手段。为此,加拿大制定了《联邦信息法》和《公务知情权法》,规定一切政务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他人隐私者外,都应向社会公开。公民有权了解政府正在做什么、做得怎样,尤其是纳税人的钱是如何使用的等各方面的情况。如果政府有关部门不提供应提供的信息,公民可以依法填写、提交一份要求提供某方面信息的申请表,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若政府不满足公民的合法要求,公民就可以诉诸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信息。加拿大政府部门采购实行公开招标制度。政府采购法规定,凡是金额在25万加元以上的政府物资采购合同,必须按照《北美自由贸易协议》之规定,通过电子招标系统、政府商务情报等形式在本国及美国、墨西哥公开招标,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商家提供平等的供货机会。如果发现招标中有不公正的情况,无论是未中标者还是其他人,都可以提出质询或向法院起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府有义务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公众平等利用政府控制的信息。如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登陆政府机构官方网站,查询政府官员职衔梯形图,公示公务员的上级官员的联系方式,起到绝对的透明监督作用。2004年4月起,政府还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内阁部长、驻外大使及其他高级官员的开支明细表,通过这一举措达到预防腐败的目的。这些说明加拿大国家政务活动的透明度相当高,有利于监督,制约了徇私舞弊的发生。

二是加拿大政府高度重视公务员廉政道德教育。加拿大《联邦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资格、录用、职权、职业操守和廉政要求。加拿大采用竞争考试的办法选拔公务员,以使那些品德和才干俱佳的优秀分子进入公务员队伍。在新录用公务员上岗前、新提拔的政府高级官员、甚至具有发展潜力的高级官员都要进行培训。培训的核心内容是价值观选择问题,即作为一名政府公务员应具备什么样的价值观,如何正确处理公私利益关系,怎样避免和解决利益冲突。加拿大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廉政专员办公室、风纪专员办公室、信息专员办公室、游说活动管理办公室等,其主要职能提供职责范围内的咨询服务,对相关法规和行为准则进行解释与答疑;有针对性地找涉嫌官员谈话,进行警示教育;对公民及公务员的投诉向有关部门及人员做一些了解和查询;举办一些法律法规、道德操守和行为准则方面的讲座。他们的工作主要是告诉公务员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应该怎么做,培养公务员的自律能力。

三是加拿大政府有比较完善的法规体系,来规范公务员从政行为。如《联邦公务员法》、《防止利益冲突法》、《联邦信息法》、《公民知情权法》、《公务员保密法》、《游说法》、《选举赞助限制法》、《联邦问则法》等,对规范政府工作和公务员从政行为,维护政府公正廉明形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李秀珍同志认为,在预防和治理腐败方面,加拿大政府的一些做法对我们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