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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发展动态第357期
发布时间:2015-05-05 14:36 来源: 编辑:政策法规司
信息来源: 2015-05-05

  

  改革发展动态

  357

  文化部政策法规司改革指导处

  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资讯部                            2015年4月28

  

  四大自贸区文化相关政策盘点

   

  ※编者按※

  421日上午,广东、天津、福建三个自贸区正式挂牌成立,这意味着上海自贸区一枝独秀的格局正式结束。按照日前公布的自贸区总体方案,中国四大自贸区将共用一张负面清单,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本期改革发展动态盘点了三个新自贸区方案的文化相关内容,并列出了适合四个自贸区的新负面清单中与文化相关的内容,供读者参阅。

   

  ※ 四大自贸区文化相关政策※

  上海自贸区

  根据《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上海自贸区将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深化贸易平台功能,依法合规开展文化版权交易、艺术品交易、印刷品对外加工等贸易,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业。

  上海自贸区还将完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运作模式。推动与旅游业相关的邮轮、游艇等旅游运输工具出行便利化。符合条件的地区可按规定申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天津自贸区

  根据《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天津自贸区将降低投资准入门槛。重点选择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社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和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先进制造业领域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吸引外资。

  此外,天津自贸区还将完善国际贸易服务功能。发展服务外包业务,建设文化服务贸易基地。

  在完善集疏运体系,加密航线航班方面。天津自贸区将完善国际邮轮旅游支持政策,提升邮轮旅游供应服务和配套设施水平,建立邮轮旅游岸上配送中心和邮轮旅游营销中心。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符合条件的地区可按政策规定申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福建自贸区

  根据《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在放宽外资准入方面,福建自贸区将实施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减少和取消对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提高开放度和透明度。先行选择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社会服务及先进制造业等领域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吸引外资。

  拓展新型贸易方式。福建自贸区将扩大对外文化贸易和版权贸易。

  福建自贸区还将促进两岸往来更加便利。其中自贸试验区内一般性赴台文化团组审批权下放给福建省。

  福建自贸区还将建设国际旅游岛。加快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推行国际通行的旅游服务标准,开发特色旅游产品,拓展文化体育竞技功能,建设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研究推动平潭实施部分国家旅游团入境免签政策,对台湾居民实施更加便利的入出境制度。平潭国际旅游岛建设方案另行报批。

   

  广东自贸区

  根据《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在功能划分上,珠海横琴新区片区重点发展旅游休闲健康、商务金融服务、文化科教和高新技术等产业,建设文化教育开放先导区和国际商务服务休闲旅游基地,打造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新载体。

  广东自贸区还将进一步扩大对港澳服务业开放。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港澳资旅行社(各限5家)经营内地居民出国(境)(不包括台湾地区)团队旅游业务。

  广东自贸区还将推动适应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金融创新。在自贸试验区建立与粤港澳商贸、旅游、物流、信息等服务贸易自由化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及保险、风险投资、信托等金融服务,推动建立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机制。

   

  ※负面清单与文化相关内容※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中,与文化相关的共涉及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统计调查,专业技术服务,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制作、经营,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金融信息,电影制作、发行、放映,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及考古,文化娱乐等八大项内容。

  负面清单规定,《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文化、金融审慎、政府采购、补贴、特殊手续和税收相关的特别管理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须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进行安全审查。

  在“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中,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网络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禁止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出版活动(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外国投资者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报经中国政府进行安全评估。

  在“统计调查”中规定,市场调查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在“专业技术服务”中规定,禁止设立和运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在“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制作、经营”中规定,禁止投资设立和经营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金融信息”中规定,禁止投资设立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以及新闻机构。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中国政府批准。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禁止投资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禁止经营报刊版面。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中外合作新闻出版项目,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政府批准(经中国政府批准,允许境内科学技术类期刊与境外期刊建立版权合作关系,合作期限不超过5年,合作期满需延长的,须再次申请报批。中方掌握内容的终审权,外方人员不得参与中方期刊的编辑、出版活动)。禁止从事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美术品和数字文献数据库及其出版物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出版物印刷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境外传媒(包括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公司以及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播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理机构或编辑部。如需设立办事机构,须经审批。

  在“电影制作、发行、放映”方面,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中国政府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实行许可制度。电影院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2/3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及考古”方面,禁止投资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购销企业。禁止投资和运营国有文物博物馆。禁止不可移动文物及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抵押、出租给外国人。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

  在“文化娱乐”方面,禁止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为本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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