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南充市市辖城区广场歌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生效,今后在南充城区开展广场歌舞活动将受到时间和地点的“双限”管理。
“广场歌舞”是指占用城市广场、人行道、公园、码头等向公众开放的户外公共场所,使用音响设备开展的唱歌、跳舞、表演等健身娱乐活动。《办法》要求,开展广场歌舞活动的团体或组织,应当确定一至二名责任人,建立自律公约,如无明确约定,则视音响器材提供者或领舞(领操、领唱)者、活动主持人为责任人。
《办法》规定,开展广场歌舞活动的时间为8:00至21:00,占用人行道开阔地带等其他户外公共场所开展广场歌舞活动的仅限于19:30至21:30。此外,学校、医院、党政机关周边200米以内及其他非指定地点严禁开展广场歌舞活动。
《办法》还规定,开展广场歌舞及其他活动产生的噪声不能超过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限值。环保部门将加强广场、公园等户外噪声的日常监测,并将数据及时抄送公安、城管部门,对超标准排放环境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城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来源:四川省文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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