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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省级政府购买公共演出服务《方案》
发布时间:2014-05-05 09:45 来源:山西省文化厅 编辑:李庆禹
信息来源:山西省文化厅 2014-05-05

  4月9日,山西省省长李小鹏主持召开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落实山西省省级购买公共演出服务事宜。会议指出,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演出服务机制,对于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帮助转制文艺院团发展,积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经验具有重要作用。做好山西省省级购买公共演出服务工作,要坚持正确导向,确保购买的公共演出项目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坚持公益公平,加强票源分配管理和票价调控,保证政府购买或补贴的公益演出服务公平普惠人民群众。会议原则通过山西省省级购买公共演出服务试行方案,决定修改完善后下发执行。日前,经山西省政府同意,山西省文化厅、山西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山西省省级购买公共演出服务方案(试行)》。

  《方案》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部署,以国务院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安排部署为指导,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需求、保障和改善文化民生为出发点,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演出服务机制,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特别是演出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方案》指出,山西省省级政府购买公共演出服务要坚持以下原则:一要坚持政府引导、突出为民。着眼于公共性、公益性,保基本、促公平,体现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引导支持文艺院团深入基层开展惠民演出。二要坚持端正导向、确保质量。纳入购买的公共演出,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具有较高艺术水准,群众喜闻乐见。三要坚持公开择优、市场运作。对购买的公益演出要确保票源的公平性,让广大群众受益;对补贴的惠民演出,要确保票价的限制性,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公共演出资源中的积极作用,坚持公开透明,引导转制院团和各类演出机构提供高质量演出服务,取得群众满意的效果。四要坚持加强管理、不断完善。规范运行程序,加强绩效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建立健全具有山西特色的购买公共演出服务机制。

  《方案》规定,山西省省级购买公共演出服务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省委、省政府组织的深入农村、企业、高校、部队等基层单位的慰问性演出;二是省委、省政府安排的重要节假日惠民演出等公共演出活动;三是省直院团赴基层特别是贫困县开展的公益演出或惠民演出;四是省委、省政府举办的对外文化交流合作与推广;五是省委、省政府委托的其他文艺演出。

  《方案》指出,购买公共演出服务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则和程序进行,分别选择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主要有两类情况:一是直接购买,即对于公益性演出服务,直接面向社会公开购买。直接购买公共演出服务价格按艺术种类区分:戏剧类每场3-4万元,曲艺类每场2万元,歌舞类每场4万元,音乐类每场3-4万元,精品类每场6-7万元,调演剧目每场2-3万元,其他剧目按市场价格核定;省直院团赴基层演出补贴按场次补贴,戏剧类中晋剧、京剧每场0.8万元、话剧、舞剧每场1.5万元,曲艺类每场0.6万元,歌舞类每场1.5万元,音乐类每场1.5万元。承接主体可以是国有文艺院团、民营文艺院团,也可以是能够满足购买需要的其他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二是定向补贴,即对省直院团深入基层特别是贫困县开展公益演出或惠民演出,给予演出团体补贴。

  《方案》指出,购买公共演出服务包括四个环节,一是拟定购买计划。每年12月,山西省文化厅根据山西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和要求,拟定下年度公共演出的直接购买和定向补贴计划;山西省财政厅根据计划核定并下达预算控制数。拟定购买和补贴计划要科学务实,切实体现购买公共演出服务的原则和要求。二是履行采购程序。对于直接购买的公共演出服务,山西省财政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程序组织采购。确定中标演出单位后,由山西省文化厅与中标方签订购买合同,报山西省财政厅备案。三是提供演出服务。中标演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演出。山西省直院团根据演出计划进行演出。演出结束后,中标演出单位和省直院团分别填报《山西省省级购买公共演出服务申报表》。四是核实评估和支付费用。每年6月、12月,山西省文化厅、山西省财政厅对申报的演出服务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按评估结果和有关规定支付费用。

  《方案》明确了购买公共演出服务的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山西省省级购买公共演出服务联席会议制度。二是落实经费保障。购买公共演出服务所需资金列入省财政年度预算,坚持以事定费、费随事转、台帐管理,根据年度购买实际分批次下达。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健全绩效监督评价机制,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作为编制年度预算、选择承接主体及演出院团参加国家和省级评奖的重要依据。建立购买公共演出服务信用档案,实行激励和退出机制。对社会和商业信誉良好、连续两年以上或多次提供优质服务的承接主体,可予以优先选用;对不认真履行合同,损害政府购买声誉的,三年内不得参与省级购买公共演出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