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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網站:近日,以“鄉土建筑保護”為主題的“中國文化遺產保護無錫論壇”召開。與會專家一致呼吁,要加強保護力度,為鄉土中國保留一份文化記憶。國家文物局局長單霽翔在會上以《把握新農村建設機遇、積極推進鄉土建筑保護》為題發言:
我國廣大農村地區文化遺產數量眾多。在全國約40萬處不可移動文物中,半數以上分布在村、鎮。特別是具有鮮明地方特色的大量鄉土建筑,不僅反映了我國源遠流長的歷史和豐富多彩的民族、民間、民俗文化,也是人類文明的歷史見證。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現代化進程中的重大歷史任務。充分利用新農村建設這一寶貴機遇,積極推動鄉土建筑等農村地區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對於傳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促進各項建設事業,實現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一、鄉土建筑保護是我國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領域。
(一)近年來鄉土建筑保護逐漸興起。
鄉土建筑在廣義上可以泛指具有地方傳統文化特色的建筑,在狹義上多指農村地區的傳統歷史建筑。
我國對鄉土建筑的研究起步較早。20世紀40年代初,中國營造學社梁思成、劉敦楨、劉致平等學者就對四川、雲南地區的鄉土建筑做了大量的調查研究工作。但由於鄉土建筑年代較晚,多為明清時期建筑,又分布於較為偏僻的鄉村地區,長期以來並未受到充分的關注和重視。20世紀80年代以來,清華大學建筑學院鄉土建筑小組、華南理工大學建筑系等單位對我國鄉土建筑、傳統民居開展了一系列的實地調查和研究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果,有力地推動了我國鄉土建筑研究和保護工作。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逐漸認識到鄉土建筑作為豐富而獨特的中華民族傳統文化寶藏的重要性。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在工作實踐中逐步推進鄉土建筑保護,一批重要鄉土建筑被列入文物保護單位或歷史文化名村、名鎮,保護狀況和環境景觀得到明顯改善。1988年以來,在國務院先後公布的第三至第六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中,鄉土建筑的數量不斷增長。2003年、2005年,建設部、國家文物局先後公布了第一批和第二批共80處中國歷史文化名村、名鎮。各級地方政府也陸續將一大批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鄉土建筑和古村鎮公布為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名村、名鎮,為鄉土建筑的有效保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國家陸續投資對安徽潛口民宅、浙江東陽盧宅、山西丁村民居等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中的鄉土建筑進行了維修保護。各級地方政府也利用財政資金和吸引社會資金用於維修鄉土建筑。一批鄉土建筑得到了全面維修保護和環境整治,重新煥發出生機和活力,並成為宣傳和展示優秀傳統文化,帶動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寶貴資源和不竭動力,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1999年皖南古村落申報世界文化遺產的成功,極大地促進了當地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也充分證明了我國鄉土建筑作為全人類共同文化遺產的突出普遍價值。
在世界遺產委員會日益注重世界遺產類別平衡性的背景下,鄉土建筑這一新興類別成為我國申報世界文化遺產項目的重點。我國已將“開平碉樓及村落”、“福建土樓”分別列為2007年、2008年世界文化遺產申報項目。2006年底國家文物局公布的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中,列入了多個鄉土建筑項目。
(二)新農村建設中鄉土建筑保護備受矚目。
正在全國范圍內迅速展開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將為我國農村地區帶來前所未有的巨變。在這場深刻的歷史變革中,如何正確處理新農村建設與鄉土建筑保護的關系,使鄉土建筑的文化內涵、建筑特色、歷史風貌得以有效保全,是事關我國文化遺產保護和新農村建設全局的重大問題。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新農村建設中鄉土建筑的保護工作。《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強調:“保護和發展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優秀傳統文化”,“村庄治理要突出鄉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指出:“把保護優秀的鄉土建筑等文化遺產作為城鎮化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黨中央、國務院的這些明確要求,為我們在新農村建設中做好鄉土建筑保護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支持。
各地在新農村建設中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不斷探索鄉土建筑保護的科學機制和有效途徑。如:建立健全鄉土建筑保護的政策法規體系﹔將鄉土建筑保護納入村鎮建設規劃﹔開展鄉土建筑普查工作,摸清家底﹔對鄉土建筑集中、傳統文化生態保存比較完整的村落實行動態整體保護﹔將鄉土建筑保護與傳統教育、旅游開發、生態保護等幾方面相結合﹔加大鄉土建筑維修保護的資金投入力度。這些探索和努力都對促進農村地區鄉土建筑保護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但是,鄉土建筑保護的形勢依然不容樂觀,引起了專家學者、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的關注。40多名全國政協委員聯名提案建議加強新農村建設中的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受到全國政協和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2006年9月,由張思卿副主席帶隊的全國政協考察團對浙江、江西兩省的新農村建設中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進行了專題調研,鄉土建筑保護被列為調研的重點。全國政協在此次調研報告中明確指出:“大批鄉土建筑的安全正面臨著極大的威脅,其遭受破壞、走向消亡的進度正逐漸加快”。“保護好農村地區珍貴的文化遺產,特別是鄉土建筑這一獨特而豐富的文化遺產,是新形勢下賦予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不可推卸的歷史責任”。
(三)加強鄉土建筑保護是我國文化遺產保護轉型和適應國際文化遺產保護發展形勢的必然要求。
2005年12月《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的發布,加快了我國從“文物”保護走向“文化遺產”保護的進程,保護工作的“內涵”和“外延”都有了新的發展和變化。當前,我國文化遺產保護正處於一個轉型期。
在保護的內涵方面,文化遺產保護更加突出歷史傳承性和公眾參與性。傳承性強調,今天我們的文化遺產保護隻是一個歷史過程,我們隻是“為子孫後代妥善保管”而已,並沒有權利對文化遺產進行隨意處置﹔參與性強調,文化遺產保護並不僅僅是政府部門和保護工作者的專利,更是廣大民眾的共同事業,每個人都有保護的義務。
在保護的外延方面,文化遺產保護的領域不斷擴大,比較突出地表現為六個趨勢。
一是在文化遺產的保護要素方面,從重視單一要素的遺產保護,向同時重視由文化要素與自然要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混合遺產”、“文化景觀”保護的方向發展。
二是在文化遺產的保護類型方面,從重視“靜態遺產”的保護,向同時重視“動態遺產”和“活態遺產”保護的方向發展。
三是在文化遺產的保護空間尺度方面,從重視文化遺產“點”、“面”的保護,向同時重視“大型文化遺產”和“線性文化遺產”保護的方向發展。
四是在文化遺產保護的時間尺度方面,從重視“古代文物”、“近代史跡”的保護,向同時重視“20世紀遺產”、“當代遺產”的保護方向發展。
五是在文化遺產的保護性質方面,從重視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的保護,向同時重視反映普通民眾生活方式的“民間文化遺產”、“世間遺產”保護的方向發展,加強對“鄉土建筑”、“工業遺產”、“農業遺產”、“老字號”等遺產品類的保護正是這一趨勢的必然要求和反映。
六是在文化遺產的保護形態方面,從重視“物質要素”的文化遺產保護,向同時重視由“物質要素”與“非物質要素”結合而形成的文化遺產保護的方向發展。
在這一時期,我國文化遺產保護的范疇更加廣泛,內涵不斷豐富,鄉土建筑等許多新的品類逐漸發展成為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領域。
另一方面,鄉土建筑的研究和保護在國際文化遺產保護領域也日趨活躍。1999年,在墨西哥召開的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第12屆大會通過了《鄉土建筑遺產憲章》(Charter on the built vernacular heritage),提出了鄉土建筑保護的基本原則和行動指南,成為鄉土建筑保護的國際性綱領文件。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專門成立了鄉土建筑委員會(CIAV),其成員遍布40多個國家,在鄉土建筑的研究和保護領域發揮著日益重要的影響。在全球范圍內保持文化多樣性的呼聲不斷高漲的情況下,研究和保護好鄉土建筑這一文化多樣性的重要物質表現形式,必將成為國際文化遺產保護發展的潮流。
二、新農村建設中的鄉土建筑保護形勢嚴峻、刻不容緩。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是涉及農村建設方方面面的系統工程,在從根本上解決三農問題,改變農村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長期滯後局面,惠及億萬農民群眾的同時,也對鄉土建筑保護提出了緊迫的要求。如不及時加以引導,分散在廣大農村地區的各具特色的鄉土建筑,將隨時面臨著被拆、遷、整、改、並等種種危險。
在一些地方的新農村建設過程中,由於對鄉土建筑保護認識不明確,措施不得力,資金不到位,鄉土建筑保護形勢相當嚴峻,已經暴露出諸多的嚴重問題,主要表現為:
(一)鄉土建筑保護意識薄弱,重開發輕保護。
一些地方誤把新農村建設理解為新村建設運動,存在簡單的城市化傾向,求新求洋,沒有考慮民族文化的傳承問題,造成鄉村、民族、地域特色的喪失,千村一面的情況已在不少地方成為現實。
一些地方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十分薄弱,對鄉土建筑價值的認識隻停留在旅游開發上,而對於其豐富的歷史、科學、社會、藝術等價值知之甚少。由於片面追求鄉土建筑的經濟價值,重開發利用、輕保護管理的現象相當普遍。一些具有重要價值的鄉土建筑因保護管理不善遭到損毀。
一些地方在新農村建設中搞所謂的“政績工程”、“形象工程”, 置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於不顧,擅自在古村落內進行遷建、復建或興建人造景觀,破壞了古村落和諧的人文和自然環境。在農田改造、水利、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農民生活設施建設以及村容整治中,忽視鄉土建筑保護的重要性。一些鄉土建筑原有的生態環境、歷史風貌格局被肢解、破壞,甚至建筑本體也難逃被拆毀或遷移的命運。已經直接威脅到鄉土建筑的安全。
(二)法規制度和技術標准、規范不健全。
鄉土建筑保護在我國興起較晚,有關的法規制度建設相對滯後。已有的《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不能完全適應鄉土建筑保護的需要,各地出台的一些地方性專項法規也具有明顯的地域性和局限性。
在新農村建設全面展開的形勢下,鄉土建筑保護法規制度不健全的矛盾更顯突出。一些政策甚至鼓勵農民將未列入文物保護單位的鄉土建筑自願拆除改造,千百年來幸存的寶貴文化遺產因此而隨時面臨滅頂之災。
同時,由於鄉土建筑涉及的范圍很廣,各地情況差別很大,保護對象十分復雜,有關的研究工作基礎相對薄弱,制定統一的保護標准、規范尚有難度。目前適用於普通建筑的一些技術標准、規范,與鄉土建筑保護的實際需要有相當大的差距。
(三)用地政策和產權問題。
按照國家有關法規,我國農村實行“一戶一宅”政策,鄉土建筑(舊宅基地)不拆,不批新的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引發村民拆舊建新,導致眾多鄉土建筑被毀。這些無規劃、無秩序的拆舊建新活動使許多古村落中新舊參差,原有格局、自然環境和歷史風貌被破壞殆盡。
很多鄉土建筑產權不清或產權分散,給保護管理工作帶來了極大困難。有些建筑經過數代傳承,難以確定產權歸屬﹔有些分屬幾戶、十幾戶,保與拆,修與不修難以形成統一意見﹔有些早已人去樓空,由於房主不願維修,日益破敗。
(四)資金和人才問題。
由於鄉土建筑數量多,維修規模大,所需費用較高,單憑居民、村鎮或者地方政府一方的力量難以全部承擔,資金匱乏已經成為制約鄉土建筑保護工作的關鍵因素之一。據不完全統計,僅浙江省43處省級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中,就有面積約645萬平方米的鄉土建筑需在5年內進行整治、維修或修繕。許多鄉土建筑的維修費用甚至高於新建建筑,在現行制度下,居民對投資維修的積極性普遍不高。按照現行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使用政策,專項資金不能補貼產權屬於私人的文物。不少有重要價值且亟待維修的鄉土建筑由於房主缺乏經濟能力,又不能獲得國家的資金補助,而無法得到及時的維修保護。
從事鄉土建筑研究和保護的隊伍和技術力量缺乏,由高校培養的相關專業人才十分有限,嚴重制約了鄉土建筑研究、保護工作的正常開展。由於鄉土建筑市場的萎縮,建造、修繕鄉土建筑的民間工匠也紛紛改行。一些鄉土建筑的樣制形式和特色工藝、技能由於後繼無人,面臨失傳的危險。
(五)維修管理體制亟待完善。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鄉土建筑被列為文物保護單位後,其維修應當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目前的審批程序過於復雜,一處鄉土建筑的維修從農民提出申請,逐級上報到最終批准,經常需要幾個月甚至幾年時間,令農民難以承受,也加大了政府的行政成本。
另一方面,各級政府缺乏對鄉土建筑保護維修的技術指導和政策扶持,僅憑農民自身的力量難以做好鄉土建筑保護維修工作。由於缺乏技術指導,農民群眾往往不了解鄉土建筑維修的要求,在維修過程中隨心所欲,直接損害了鄉土建筑的本體和環境景觀。
三、切實加強新農村建設中的鄉土建筑保護。
認真汲取二十年來我國城市改造建設過程中文化遺產保護的歷史經驗和教訓,對我們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積極主動地推進新農村建設中的文化遺產保護,有著重要的借鑒意義。舊城改造和野蠻的城市建設已經使許多城市的文化遺產損失慘重,歷史風貌蕩然無存,農村成為我國文化遺產保存相對完整的最後一塊陣地。及時把握新農村建設開局的關鍵時期,全力堅守住農村陣地,盡可能地保全鄉土建筑這一中華民族文化遺產的寶庫,是各級政府、文物部門和每一個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者不可推卸的歷史責任。我們認為,當前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推動鄉土建筑保護工作:
(一)切實發揮各級政府保護鄉土建筑的主導作用。
各級政府要把加強鄉土建筑保護作為新農村文化建設的主要任務之一來抓好、抓實,明確“保護不是阻礙,發展不是破壞”,保護與發展是相輔相成、相得益彰、相互促進的關系。將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地方政府及各級領導的崗位責任考核中,完善責任追究制度,以引導各地正確處理好文化遺產保護與建設活動的關系。
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協作,採取有力措施,提前介入新農村建設的村庄整治工作,將鄉土建筑保護納入新農村建設的總體規劃中,使鄉村建設規劃的制定和實施與當地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相協調,努力尋求文化遺產保護與當地經濟發展良性循環的路徑,為促進農村地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做出貢獻。
(二)加強法規制度和技術標准、規范建設。
加快制定鄉土建筑保護的專項法規、規章,對鄉土建筑的認定標准和程序、保護原則和措施、監督管理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將鄉土建筑保護工作逐步納入法制化、科學化、規范化的軌道。
深入研究各地鄉土建筑的特點和共性,爭取在近期內形成具有較強針對性和適用性的鄉土建筑保護技術標准、規范。同時,抓緊制定保護歷史文化名村、名鎮的專項規章,以鄉土建筑分布密集的歷史文化名村、名鎮保護為重點,帶動和全面推進新農村建設中的鄉土建筑保護工作。
(三)將鄉土建筑作為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重點內容。
從2007年起,我國將開展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寧波、廣州等地文物行政部門,在先期開展的普查試點工作中將歷史文化村鎮和鄉土建筑列為調查的重點內容。普查試點不僅在鄉土建筑的調查方法、認定標准、價值評價體系等方面做了積極的探索,並且取得了顯著成果,新發現的鄉土建筑數量成倍甚至幾倍增長,充分證明我國農村地區鄉土建筑資源發掘的潛力巨大。
我們要充分吸取普查試點工作已取得的經驗,將鄉土建筑作為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重點內容。通過普查准確掌握鄉土建筑的資源分布和保護現狀,並對其予以登記認定,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及時將普查中發現的具有重要價值的鄉土建筑公布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將鄉土建筑資源豐富、保存較好的村鎮公布為歷史文化名村、名鎮。
(四)探索土地置換的相關政策。
深入研究和探索土地置換的相關政策,既要符合我國實行最嚴格土地政策的基本原則,又要妥善保護鄉土建筑。對已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或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鄉土建筑,應當按照文物法規在原地予以妥善保護,而不能拆舊建新。
按照建設新區、保護老村的思路,引導部分居民逐步遷移到新區,合理疏減古村落和鄉土建筑內的人口。對古村落進行科學的規劃整治,按照不損害文物本體、格局和歷史風貌的原則,改善水、電、通訊等基礎設施,使原有居民能夠在世世代代居住、生活的古村落裡享受到現代生活的便利,同時延續固有的文化傳統和生活方式。
(五)拓寬保護資金投入渠道,加強人才培養。
爭取由中央財政設立專項經費用於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中鄉土文物建筑的保護﹔對其中屬於私人所有的,國家可以一定比例補助其維修經費,享受國家補助者應當在鄉土文物建筑的使用、管理、開放、展示和處分等方面履行相應的義務。
鼓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從新農村建設基礎設施補助經費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鄉土文物建筑保護﹔並根據當地財政實力,確定本地區文物保護單位中鄉土文物建筑保護維修經費的補助范圍和比例。
農民群眾的支持和參與是做好鄉土建筑保護工作的關鍵因素。要積極探索和嘗試按照責、權、利相一致的原則,以多種方式調動農民和村集體在鄉土建筑保護上的積極性,引導他們在自願基礎上實現鄉土建筑產權或使用權的轉移,鼓勵和扶助他們依靠自身力量維修保護鄉土建筑。浙江省蘭溪市諸葛村由群眾自發組成民間組織募集資金,維修、管理鄉土建筑。村集體利用旅游收入、信貸資金維修集體所有建筑,補貼經濟困難的村民或者墊資搶修鄉土建筑,村集體對修繕好的鄉土建筑享有相應的權益。這些措施極大地提高了村集體和農民群眾的保護熱情,有效地改善了鄉土建筑的保護狀況和環境景觀。
發揮有關高校和科研單位的重要作用,進一步加強對鄉土建筑保護相關專業人員的培養和隊伍建設。扶持和培訓民間的鄉土建筑維修隊伍,發掘和傳承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傳統工藝、技能。對於一些在某一門類鄉土建筑保護維修方面有特長的民間維修隊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破格授予特定的文物保護維修資質。
(六)合理利用,惠及民眾。
鄉土建筑的產生、發展是與民眾的生產生活密不可分的,至今農村地區的大量鄉土建筑仍然是民眾生產、生活的重要場所。沒有了民眾的生活與維護,鄉土建筑也就失去了生機和人氣,將加速消亡的過程。這個特點決定了鄉土建筑的保護不宜採用遷走民眾、建立全封閉博物館式的保護方法。近年來興起的生態博物館在鄉土建筑與歷史文化傳統保護的結合方面做了有益的嘗試。
農村地區的鄉土建筑保護應充分考慮當地的實際情況,在甄別、保護好文化遺產的前提下,引導農民群眾合理利用,或者開辟為農民群眾喜聞樂見的文化活動室和公共場所。既繼續發揮鄉土建筑的功用和價值,滿足了農民群眾的需要,又保護了文化遺產。使保護與發展兩全其美,相互促進,協調發展。
(七)完善保護管理體制。
各級政府和文物部門應當按照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根據鄉土建筑保護的實際需要,適當簡化保護維修的行政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使審批工作更加以人為本、切合實際、簡便可行。國家文物局正在積極研究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中鄉土建筑保護維修方案的審批程序進行改革。通過改革和完善鄉土建筑保護的管理體制,進一步提高政府的管理和服務水平。
我們要加強對鄉土建筑保護維修的技術指導,深入基層幫助農民群眾解決保護維修工作中的實際困難。積極開展鄉土建筑保護維修的試點工作,有重點地選擇一些鄉土建筑分布密集、具有典型意義的村庄,集中技術力量幫助當地群眾和村集體在鄉土建筑保護維修中做出一批樣板工程,使農民群眾有樣可循,有例可依,有效降低保護維修成本。
同時,在工作實踐中提煉和總結出一套行之有效、在當地具有普遍意義的鄉土建筑保護管理做法和經驗。通過樹立典型和經驗推廣,有力地帶動整個地區的鄉土建筑保護工作。
當前,新農村建設正當開局之時,這是我們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新農村建設和文化遺產保護重大決策的關鍵時刻,也是做好鄉土建筑保護工作的最佳時機。
我們相信,在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尤其是在廣大農民群眾的積極支持和參與下,鄉土建筑這份中華民族珍貴的文化財富,必將得到更加有效的保護,流傳久遠,永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