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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規定
民政部關於社會團體清理整頓審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0-10-29 04:00 來源: 編輯:張林林
信息來源: 2010-10-29
 

(民社函(1999)97號 1999年6月1日發布施行)

全國性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民政部和各全國性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正在進行社會團體清理整頓的審定和換發證書工作,針對社會團體清理整頓工作中出現的一些問題,通知如下:

一、按照國務院1998年10月25日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在1999年10月25日以前,社會團體必須重新登記,未辦理重新登記的不得再以社會團體名義活動。請各全國性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抓緊對所管轄的社會團體進行清理整頓的初審工作,審定標准仍依據國務院1998年10月25日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政部《關於清理整頓社會團體審定和換發證書工作的通知》(民社函〔1998〕13號)的規定。各業務主管單位務必於1999年7月31日以前將社會團體清理整頓審查情況及初審意見和社會團體《清理整頓報告書》等材料報送民政部。

二、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因職能發生變化或者其他原因,提出不再繼續承擔某個社會團體業務主管的,社會團體應尋找新的與之業務相適應的業務主管單位(必要時,原業務主管單位可協助社會團體尋找新的業務主管單位)。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業務主管單位變更登記手續並妥善辦理移交事宜後,原業務主管單位方可與該社會團體脫離業務主管關系。

三、有的業務主管單位雖然提出不再繼續承擔某個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但如果該社會團體暫時找不到與自己相適應的新的業務主管單位,那麼原業務主管單位應該繼續擔任該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不得將其推向社會。業務主管單位要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負責對該社會團體實施監督管理,負責簽署該社會團體清理整頓的初審意見。提出保留、整改、合並、撤銷的意見。初審意見是整改或者合並的,業務主管單位應監督社會團體完成整改或者合並工作﹔初審意見是撤銷的,業務主管單位應協助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並做好被撤銷社會團體的善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