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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关于做好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商务部;海关总署
类:
国际合作
号:
商办服贸函〔2019〕113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4月02日
词:
备案管理

关于做好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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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的有关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以下简称《决定》)中“对于取消审批的四种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建立备案制度,及时掌握举办情况并实施监管”的工作要求,现将展会备案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适用范围

  《决定》中取消行政许可的四种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1.再次举办已批准冠名“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2.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中央企业或全国性行业协会主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3.展期超过6个月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4.港澳台地区机构参与主办的经济技术展览会(包括海峡两岸经济技术展览会)〕,须向商务部备案。

  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不适用本备案制度。

  二、备案填报单位

  (一)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主办单位负责备案填报工作。

  (二)多家境内单位联合主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主办单位共同协商确定一家主办单位负责备案填报工作。

  (三)港澳台机构参与主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境内联合主办单位负责备案填报工作。如有多家境内联合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共同协商确定一家境内主办单位负责备案填报工作。

  三、备案系统

  展会备案填报单位办理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备案,可通过商务部官方网站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s://ecomp.mofcom.gov.cn),进入“展览业信息管理应用”进行备案。

  四、备案流程

  展会备案分为主办单位注册、展前备案和展后备案三个环节。

  (一)主办单位注册

  展会主办单位必须按要求完成注册。主办单位注册信息如发生变化,应及时登录“展览业信息管理应用”更新相关信息。

  (二)展会展前备案

  展会备案填报单位应于展会举办前至少三个月办理展前备案,展前备案须如实填报展会名称、主办单位、举办地点、举办时间等展会筹办情况。多家主办单位共同主办的展会,所有主办单位须共同确认展前备案内容后方可提交展前备案表。

  展前备案内容完整、准确的,展会备案填报单位可登录“展览业信息管理应用”在线打印《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展前备案回执》(见附件1,以下简称《展前备案回执》),并按规定向海关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展会展后备案

  展会备案填报单位应于展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展后备案,展后备案须如实填报展会参展、观展、成交情况、营业收入等实际举办信息。

  展后备案内容完整、准确的,展会备案填报单位可登录“展览业信息管理应用”在线打印《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展后备案回执》(见附件2,以下简称《展后备案回执》),并注意妥善保存《展后备案回执》备查。

  (四)注册和备案管理

  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主办单位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属地主办单位的注册管理,商务部负责境外主办单位的注册管理,主办单位注册内容完整、准确的,负责注册管理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注册信息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展会举办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属地展会的展前和展后备案管理,属于备案管理范围且备案内容完整、准确的,负责备案管理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备案表提交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在注册和备案管理过程中,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发现注册或备案内容填报不完整、信息有误或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在线通知填报单位补充更正,或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五、其他有关事项

  展会备案填报单位填报展前备案内容后,“展览业信息管理应用”将对展会是否属于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甄别,属于行政审批事项的,按照现有程序办理;审批通过的展会,取得批件后按规定向海关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展会结束后,主办单位须根据《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政发[1998]325号)中“展后1个月,向审批部门报送举办展览总结”的要求,登录“展览业信息管理应用”报送展会总结。

  待商务部“展览业信息管理应用”与海关实现数据对接后,主办单位无需出具纸质备案回执或批件即可办理展品通关手续。

  六、工作要求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着力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公共服务,创新监管方式,不断优化展览业发展环境,持续深化展览业“放管服”改革。

  (一)深入推进展览业简政放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调动社会创造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决杜绝以备案管理名义变相审批。

  (二)加强备案政策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指导主办单位及时履行展会备案手续,确保行政审批与备案工作顺畅衔接。未按期如实备案的展会,纳入展会和主办单位诚信记录。

  (三)注册和备案管理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恪守一个中国原则,做好风险预估和防范,敏感及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四)结合本地区展览业发展实际,加强部门横向联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展会信用监管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部门联合监管,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

  (五)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跟踪了解展会备案制实施后当地展览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方式

  1.非涉台类展览会业务支持

  联系人:商务部服贸司 熊能 陈谢晟

  电话:010-65197375 65197001

  传真:010-65197381

  2.涉台类展览会业务支持

  联系人:商务部台港澳司 卓煜瑶 邹海涛

  电话:010-65197053 65198620

  传真:010-65197910

  3.展览业信息管理应用技术支持

  联系人:商务部电子商务中心

  电话:010-65198436

  4.展览业信息管理应用公众服务热线

  010-67870108-3

  附件:1.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展前备案回执

  2.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展后备案回执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19年4月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