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青海省進一步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恢復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發改財貿〔2022〕231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相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積極應對疫情對服務業特別是餐飲、零售、旅游、水路公路鐵路、民航等聚集性接觸性行業的嚴重沖擊,切實推動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恢復發展、渡過難關,保持服務業平穩運行,努力實現全年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任務,以實際行動迎接黨的二十大和省第十四次黨代會勝利召開,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民航局等十四部委《關於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恢復發展的若干政策》(發改財金〔2022〕271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青海省進一步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恢復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抓好任務落實。
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青海省財政廳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青海省交通運輸廳
青海省商務廳
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廳
青海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
青海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
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青海監管局中國民用航空青海安全監督管理局
2022年4月8日
青海省進一步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恢復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等14部委《關於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恢復發展的若干政策》(發改財金〔2022〕271號),進一步幫助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渡過難關、恢復發展,在認真落實國家服務業助企紓困扶持政策措施的基礎上,結合省情實際,特制定如下細化落實的具體舉措。
一、普惠性紓困扶持政策
1.延續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對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繼續分別按10%和15%加計抵減應納稅額。(責任單位:省稅務局、省財政廳,各市州人民政府)
2.擴大“六稅兩費”適用范圍,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按50%稅額幅度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稅兩費”的適用主體,由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擴展至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符合條件的服務業市場主體可以享受。(責任單位:省稅務局、省財政廳,各市州人民政府)
3.根據條例授權和本地實際,對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給予減免。符合條件的服務業市場主體可以享受。(責任單位:省稅務局、省財政廳,各市州人民政府)
4.加大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稅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業2022年度內新購置的單位價值500萬元以上的設備器具,折舊年限為3年的可選擇一次性稅前扣除,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可減半扣除。企業可按季度享受優惠,當年不足扣除形成的虧損,可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符合條件的服務業市場主體可以享受。(責任單位:省稅務局、省財政廳,各市州人民政府)
5.落實落細西部大開發等稅費優惠政策,支持企業紓困發展。(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6.2022年延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繼續實施普惠性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在2022年度將中小微企業返還比例從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60%提高至90%。符合條件的服務業市場主體可以享受。(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市場監管局、省文化和旅游廳,各市州人民政府)
7.2022年被列為青海省內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所在的縣級行政區域內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承租國有房屋,2022年免除6個月租金,其他地區免除上半年3個月租金。鼓勵各地統籌各類資金,對承租非國有房屋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給予適當幫扶。鼓勵非國有房屋租賃主體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合理分擔疫情帶來的損失。對減免租金的房屋業主,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根據條例授權和地方實際,報請省政府同意後給予減免。因減免租金影響國有企事業單位業績的,在考核中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認可。(責任單位: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以及其他履行國有企業出資人職責的有關部門,各市州人民政府)
8.健全完善涉企收費清單管理、綜合監管、成效評估、統籌協調等制度,加快形成依法依規、科學規范、統籌協調、公開透明的涉企收費治理長效機制,堅決整治收費亂象,鞏固減稅降費成效,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對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經營者由許可改為備案管理,將小餐飲備案納入許可一體化平台統一管理,實現全程網上辦理,壓縮辦證時間、提高辦證效率。同時,結合財政年度會計評估監督檢查工作及嚴肅財經紀律相關要求,在實施檢查過程中,對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行為進行監管,並對發現的問題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切實解決涉企亂收費問題。(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9.強化銀企對接,積極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服務業的金融支持力度。著力發揮資本市場在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中的作用,積極拓寬企業融資渠道,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引導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充分發揮分險增信賦能的作用,降低服務門檻,積極為我省服務業恢復發展提供擔保服務。(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保監局、青海證監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10.綜合運用再貸款、再貼現等貨幣政策工具,加大對實體經濟的資金支持力度。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針對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市場主體開展多種形式的融資對接,加大信息收集力度,按行業類別建立融資需求庫,精准對接融資需求,實現“增戶拓面”,優化信貸服務質效。深化“青信融”平台應用,不斷完善和豐富平台功能,增強金融科技賦能和大數據支持作用,逐步提升小微企業特別是餐飲、零售、旅游等重點行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信用貸款比重。(責任單位: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保監局、省發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11.2022年引導銀行用好2021年兩次降低存款准備金率釋放的資金,發揮好貨幣政策工具的總量和結構雙重功能,優先支持困難行業特別是服務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責任單位: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12.2022年發揮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場化工具引導作用,實施好普惠小微貸款支持工具,按要求對符合條件的地方法人銀行普惠小微貸款余額增量的1%提供激勵資金,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困難行業特別是服務業領域的傾斜力度。鼓勵金融機構對符合續貸條件的服務業市場主體按正常續貸業務辦理,不得盲目惜貸、抽貸、斷貸、壓貸,保持合理流動性。(責任單位: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13.2022年繼續推動金融系統減費讓利,持續深化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運用,推動貸款實際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礎上穩中有降,督促指導降低銀行賬戶服務收費、人民幣轉賬匯款手續費、銀行卡刷卡手續費,減輕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經營成本壓力。(責任單位: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14.強化財政資金支持,充分發揮現有商貿流通、文化旅游、交通運輸等領域財政專項資金引導作用,加大對符合條件服務業市場主體紓困幫扶力度。(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科技廳、省農業農村廳等省有關部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餐飲業和零售業相關措施
15.充分發揮省級促消費專項資金和省級商貿流通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引導作用,加大對中小餐飲、零售企業支持力度,鼓勵餐飲、零售企業通過數字化賦能,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降低運營成本,減輕企業生產經營壓力,促進餐飲、零售市場主體健康化、品質化發展。(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各市州人民政府)
16.利用省級促消費專項資金對達到限上標准的新入庫企業按照批發業20萬元、零售業10萬元、住宿業5萬元、餐飲業5萬元的標准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各市州人民政府)
17.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餐飲、零售企業免費開展員工定期核酸檢測,對企業防疫、消殺支出給予補貼支持。各地區要結合實際情況,縱橫聯動、協同配合,抓緊研究制定針對當地餐飲、零售企業核酸檢測、防疫消殺等支出補貼政策,明確補貼比例。2022年原則上應給予餐飲、零售企業員工定期核酸檢測不低於50%比例的補貼支持。(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18.結合我省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基金結余情況,對符合條件的餐飲、零售企業(含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實施階段性緩繳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政策措施,進一步明確緩繳期限和免收滯納金等具體內容。(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稅務局、省市場監管局、省商務廳,各市州人民政府)
19.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為符合條件的餐飲、零售業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增信支持,依法依約及時履行代償責任,積極幫助受疫情影響企業續保續貸。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注資、提供融資擔保費用補貼。(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各市州人民政府)
20.對於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推薦的應急保供、重點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設等名單企業,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支持,適當降低貸款利率,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給予貸款貼息。引導金融機構加強與餐飲、零售行業主管部門信息共享,運用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交易流水、經營用房租賃以及有關部門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數據,提升風險定價能力,更多發放信用貸款。鼓勵符合條件的餐飲、零售企業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拓寬餐飲、零售企業多元化融資渠道。(責任單位:省商務廳、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保監局、青海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發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21.引導外賣等互聯網平台企業進一步下調餐飲業商戶服務費標准,降低相關餐飲企業經營成本。引導互聯網平台企業對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所在的縣級行政區域內的餐飲企業,給予階段性商戶服務費優惠。(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22.鼓勵保險機構優化產品和服務,擴大因疫情導致餐飲企業營業中斷損失保險的覆蓋面,提升理賠效率,提高對餐飲企業的保障程度。(責任單位:青海銀保監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23.鼓勵餐飲企業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務,地方結合實際因地制宜對老年人助餐服務給予適當支持。不得強制餐飲企業給予配套優惠措施。(責任單位:省民政廳,各市州人民政府)
24.積極爭取中央財政資金,支持我省縣域商業體系建設,推動“一個上行”(農產品)和“三個下沉”(供應鏈、物流配送、商品和服務)。(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鄉村振興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旅游業相關措施
25.加快推動我省旅行社質保金保證保險工作,逐步擴大全省旅行社覆蓋面,對符合條件的旅行社維持80%的暫退比例,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進一步提高暫退比例,支持旅行社積極應對經營困難,有效降低經營成本,推動旅行社經營全面恢復和高質量發展。(責任單位:省文化和旅游廳、青海銀保監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26.建立旅游業以獎代補紓困措施,通過貸款貼息、先建後補、獎勵、對外投資等方式,對取得國家和省級重大旅游品牌(如鄉村旅游重點村、示范區試點城市等)及在我省旅游業發展中業績突出、示范性和帶動性較強的優秀旅游企業等給予獎勵,重點支持全省文化旅游企業渡過難關、恢復發展。同時,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將適合旅游企業承接的事項交由其承接。(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文化和旅游廳,各市州人民政府)
27.通過“青海文旅消費平台”“攜程網”等線上平台分批分期發放涵蓋旅游景區、旅游住宿、旅游演藝、文旅產品、旅游線路產品等領域的文旅消費券不低於2000萬元,支持文旅消費券在全省通用。同時,鼓勵、支持、引導旅行社企業在現有經營許可規定的業務經營范圍內,順應“旅游+”發展趨勢,經相關部門依法審核備案後,增加承攬專業性會議、會展、節慶、賽事等非包價旅行業務經營范圍,著力拓展多元化文旅消費渠道。(責任單位:省文化和旅游廳,各市州人民政府)
28.結合我省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基金結余情況,對符合條件的旅游企業(含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實施階段性緩繳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政策措施,進一步明確緩繳期限和免收滯納金等具體內容。(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稅務局、省市場監管局、省文化和旅游廳,各市州人民政府)
29.加強銀企合作,引導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的、預期發展前景較好的A級旅游景區、旅游度假區、鄉村旅游經營單位、星級酒店、旅行社等重點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加大信貸投入,適當提高貸款額度。(責任單位: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保監局、省文化和旅游廳,各市州人民政府)
30.政府採購住宿、會議、餐飲等服務項目時,嚴格執行經費支出額度規定,不得以星級、所有制等為門檻限制相關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責任單位:省文化和旅游廳、省財政廳,各市州人民政府)
31.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將符合規定舉辦的工會活動、會展活動等的方案制定、組織協調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確服務內容、服務標准等細化要求,加強資金使用管理,保證服務質量,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旅行社支付預付款和活動資金。鼓勵省內大中小學校組織學生開展研學實踐活動。(責任單位:省文化和旅游廳、省總工會、省教育廳、省商務廳,各市州人民政府)
32.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合理增加旅游業有效信貸供給。建立重點企業融資風險防控機制。引導金融機構合理降低新發放貸款利率,對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的旅游企業主動讓利。鼓勵符合條件的旅游企業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拓寬旅游企業多元化融資渠道。(責任單位:省文化和旅游廳、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保監局、青海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33.對符合條件的、預期發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藝等領域中小微企業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建立中小微旅游企業融資需求庫,強化與“青信融”平台對接,積極為重點旅游企業、中小微旅游企業等提供有效融資服務。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旅游相關初創企業、中小微企業和主題民宿等個體工商戶分類予以小額貸款支持。(責任單位:省文化和旅游廳、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省發展改革委、青海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公路水路鐵路運輸業相關措施
34.積極申請車購稅資金支持我省公路、水路和綜合貨運樞紐、集疏運體系建設等。依托“以獎代補”考核系統平台,做好中央車購稅中普通省道和農村公路獎補資金的爭取工作。(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中國鐵路青藏集團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
35.及時跟進新能源公交車運營相關優惠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情況,努力爭取補貼政策扶持。同時,結合我省實際,細化成品油補貼政策實施方案,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統籌現有資金安排用於支持城市交通領域新能源汽車運營。(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
36.鼓勵客運站在保證交通基本服務功能的前提下,適度拓展車輛租賃、旅游集散、郵政快遞、文化休閑、購物餐飲等功能,促進交通與關聯消費產業集聚發展。(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國資委,各有關市州人民政府)
37.繼續通過鐵路運輸發展專項資金,對符合條件的省內客運列車予以補貼。(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中國鐵路青藏集團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
38.2022年暫停鐵路運輸企業預繳增值稅一年。(責任單位:省稅務局、中國鐵路青藏集團公司)
39.2022年免征輪客渡、公交客運、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等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增值稅。(責任單位:省稅務局、省交通運輸廳,各市州人民政府)
40.加強信息共享,發揮動態監控數據作用,引導金融機構創新符合道路水路運輸企業特點的動產質押類貸款產品,盤活車輛、船舶等資產。鼓勵金融機構按市場化原則對信用等級較高、承擔疫情防控和應急運輸任務較重的交通運輸企業加大融資支持力度,相關主管部門提供企業清單供金融機構參考。鼓勵符合條件的交通運輸企業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拓寬交通運輸企業多元化融資渠道。(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保監局、青海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民航業相關措施
41.統籌各類資金,積極支持西寧機場三期改擴建等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及時下達中央民航發展基金,支持省內中小機場運營和安全能力建設、民航基礎設施貸款貼息、機場和空管等項目建設投資補助。鼓勵地方財政對相關項目建設予以支持。(責任單位:民航青海監管局、民航青海空管分局、省財政廳、青海機場公司,各有關市州人民政府)
42.根據航距、機型、重要性程度等指標,繼續通過省級民航運輸發展專項資金對符合條件的航線、駐場運力等予以補貼。對新開國內客運航班予以每班1.26-8萬元的補貼 ﹔對加密國內客運航班予以每班0.75-6.4萬元的補貼。對新開國內貨運航線予以每班4-6萬元的補貼。對符合條件的新增駐場運力予以每架300-500萬元的補貼。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完善我省航空網絡,促進青海民航業持續健康發展。(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青海機場公司,各有關市州人民政府)
43.2022年暫停航空運輸企業預繳增值稅一年。(責任單位:民航青海監管局、省稅務局、青海機場公司,各有關市州人民政府)
44.根據實際需要,統籌好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以及地方自有財力,支持航空公司和機場做好疫情防控。(責任單位:民航青海監管局、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青海機場公司,各有關市州人民政府)
六、精准實施疫情防控措施
45.認真落實嚴格、科學、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堅決防止和避免“放鬆防控”和“過度防控”兩種傾向,有效恢復和保持服務業發展正常秩序。一是按相關要求嚴格管控來青返青人員,嚴防疫情輸入。建立精准監測機制,運用大數據手段,建立餐廳、商超、景點、機場、冷鏈運輸等服務業重點區域、重點行業從業人員庫,落實重點人員和高風險崗位人員核酸檢測頻次,做到“應檢盡檢”。加強核酸檢測質量控制,確保檢測結果准確可靠及時。進一步壓實核酸檢測機構管理責任,優化備、採、送、檢、報匹配機制,嚴格准入管理,做好全流程監督管理。二是提升精准識別能力,全力做好外省推送人員信息的協查追蹤,做到人員精准管控、有效管控,嚴防失管漏管,確保疫情在服務業場所發生時全力以赴抓好流調“黃金24小時”。三是強化精准管控隔離,科學精准定位服務業重點、高危人群,對密切接觸者和密接的密接進行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對其他人員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分類管理。四是推廣精准防護理念,餐飲、零售、旅游、交通客運、民航等行業和相關服務場所工作人員做到疫苗應接盡接,建立工作人員每日健康監測登記制度,增強從業人員和公眾疫情防控意識。(責任單位:省衛生健康委、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交通運輸廳、民航青海監管局、省市場監管局、青海機場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
46.督促指導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建立團體核酸檢測上門服務機制,對100人以上的團體,提供上門採樣篩查服務,並採取網上預約等多種方式,有序開展採樣工作。加強規范病原體核酸檢測費用指導價執行,價格不區分醫療機構等級,要求公立醫療機構不得收取門診診察費,免費提供紙質報告。(責任單位:省衛生健康委、省醫療保障局、省財政廳,各市州人民政府)
47.嚴格落實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防疫政策“五個不得”的要求,即不得禁止低風險地區人員返鄉 ﹔不得隨意擴大中高風險地區范圍 ﹔不得隨意將限制出行范圍由中、高風險地區及所在區(縣)擴大到所在地市 ﹔不得擅自對低風險地區人員採取集中隔離管控、勸返等措施 ﹔不得隨意延長集中隔離觀察期限。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對服務業行業提出精准防疫要求。一是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應規定進行封城、封區,不得非必要、不報批中斷公共交通。二是不得非經流調、無政策依據對餐廳、商超、景區景點、電影院及相關服務業場所等實施關停措施、延長關停時間。三是不得在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政策要求基礎上擅自增加對服務業的疫情防控措施。確有必要採取封城封區、中斷交通等措施或在現行基礎上加強疫情防控力度的,須報經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同意後實施。各地區要統籌本轄區疫情防控措施總體要求,針對服務業行業特點,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層層加碼問題反映、核實、糾正專項工作機制。(責任單位:省衛生健康委、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交通運輸廳、民航青海監管局、省市場監管局、青海機場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保障措施
(一)強化責任落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促進服務業恢復發展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監管、誰負責”原則,進一步壓緊壓實屬地管理和行業監管責任,強化政治擔當,積極主動作為,狠抓工作落實,形成工作合力。在聚焦政策執行過程中,密切跟蹤有關方面反應和輿情動向,做好效果評估分析,妥善解決執行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及時反映需省級層面協調解決的重大問題,著力打通堵點、痛點、難點,認真總結有關經驗做法加以推廣應用,並加強政策實施反饋,將有關情況一並報送國家有關部委和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適時就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政策措施情況開展專項督促檢查。(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有關部門)
(二)加強政策宣傳解讀。省有關部門、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通過微信公眾號、微信小程序等方式,加大各領域政策宣傳推廣力度,拓展宣傳渠道,創新宣傳方式,及時跟進解讀,推廣政策事項辦理途徑和方法,讓企業知曉政策、了解政策、用好政策,確保政策直達企業和各類市場主體,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後一公裡”,不斷增強市場主體的獲得感。(責任單位:省有關部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推動政策落地見效。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抓緊抓實抓好促進服務業恢復發展工作,進一步明確時間表和路線圖,對於可直接實施的政策措施,要立即組織實施,確保企業盡早享受政策紅利 ﹔對於需要進一步細化的政策措施,要抓緊出台專項配套支持政策,確保政策盡快落地執行 ﹔對於需要地方財力支持落實的政策措施,要按規定程序綜合統籌地方資源予以保障。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交通運輸廳、民航青海監管局、青海機場公司要按照“企業易理解、程序易兌付、政策有實效”原則,創新工作方式方法,盡快落實落細各項服務業助企紓困幫扶政策措施,明確幫扶對象、幫扶標准和兌付流程等,切實幫助服務業紓困發展,保持服務業平穩運行。如國家出台同類政策,原則上按“取高不重復”原則執行。各有關行業協會要充分發揮聯系企業的橋梁和紐帶作用,指導幫助企業用足用好相關紓困扶持措施,加強調查研究,及時了解和反饋行業發展動態、難點問題、企業訴求和政策落實情況。(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有關部門,各有關行業協會)
(四)及時報送落實情況。國家對服務業紓困扶持措施落實情況實現按月協調調度和信息動態更新制度,更新調度每月開展一次。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單位)按月梳理總結本地區、本部門(單位)、本系統(行業領域)服務業紓困扶持措施實施效果、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下一步工作考慮及相關工作建議,形成月度總結報告並填寫工作台賬。月度總結報告和工作台賬請於每月2日前(首次請於4月18日前,數據截至4月15日)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外資處),由省發展改革委匯總上報國家,並及時反映需提請省政府研究解決的重大事宜。(責任單位:省有關部門,各市州人民政府)
請各地區、有關部門確定專人負責本轄區、本部門(單位)、本系統(行業領域)服務業紓困政策貫徹落實月度總結報告和工作台賬工作。責任人員(姓名、職務、座機號碼、手機號碼、電子郵箱)信息與首次月度總結報告和工作台賬一並報送至省發展改革委(外資處)。
附表:青海省服務業紓困政策貫徹落實台賬模版
聯系人:高國飛 張文魁
聯系電話:0971-6305723
電子郵箱:459835744@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