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甘肅省旅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通過,將於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立法工作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科學民主立法、堅持統籌安排,嚴格按照甘肅省立法工作“有特色、可操作,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等上位法為依據,圍繞旅游業發展中新情況、新問題,緊密結合工作實際。新修訂的《條例》共九章七十一條,包括總則、旅游規劃與資源保護利用、促進與發展、經營與服務、旅游者權利與義務、旅游安全、管理與監督、法律責任、附則。
旅游安全是旅游業發展的基礎和保障,為進一步強化旅游安全管理,有效預防和遏制旅游事故發生,本次修訂新增了“旅游安全”一章,對應急預案、安全警示、景區流量控制、特種設備管理等作出了規定。在“管理與監督”一章,對假日旅游預報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發布制度進行了細化,對旅游投訴制度進行了完善,進一步細化了旅游市場的監督管理規定,切實加強甘肅省旅游市場監管。此次修訂還增加了甘肅省特色旅游資源、民宿和農家樂的經營等內容,根據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結合甘肅省旅游工作實際,對“法律責任”部分進行了修改完善。
《條例》的修訂,對於保障廣大旅游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推進甘肅省旅游業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下一步,甘肅省文化和旅游廳將對《條例》進行廣泛宣傳,在全社會掀起學習、宣傳、貫徹熱潮,進一步助推甘肅省旅游強省建設,為旅游業健康持續發展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