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文化和旅游系統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不斷修訂,甘肅省文化和旅游廳將承擔更多的立法草案起草任務。為了保證立法工作的嚴肅性和系統性,近期,甘肅省文化和旅游廳出台了《甘肅省文化和旅游廳立法草案起草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規范甘肅省文化和旅游廳立法起草工作,明確職能定位,完善工作流程,保證立法質量,提高立法效率。
《規定》共有6章22條,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以及《甘肅省地方立法條例》《甘肅省擬定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序規定》,參考《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規定》,從立項、起草、審核、評估和清理等環節對甘肅省文化和旅游廳立法草案起草工作作出安排。
《規定》完善了起草工作協調機制,由省文化和旅游廳政策法規處負責組織協調立法草案起草工作,負責審核草案送審稿,並跟蹤監督年度立法項目進展情況。省文化和旅游廳機關各處室按照職能分工,負責有關立法項目建議、調研論證、草案起草和征求意見等工作。此外,《規定》對配合立法機關的法規規章評估工作和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清理工作也作出相應規定。
《規定》明確了起草過程的環節和流程,將指導省文化和旅游廳機關各處室有序開展立法草案起草工作。立項階段要重點關注需要解決的突出問題,按照時間節點提出立法建議項目﹔起草階段針對列入計劃的項目應組建起草小組、召開開題會,廣泛調查研究,征求各方意見,規范科學論證程序。同時規定了各處室提供草案送審稿時,應提交的材料。
在文化和旅游系統法律法規不斷完善的背景下,及時出台《甘肅省文化和旅游廳立法草案起草工作規定》,將有利於甘肅省文化和旅游廳進一步提高立法草案起草工作質量,有利於落實民主立法、科學立法、規范立法的立法原則,既是推進法治建設工作的一項謀劃,也是提高依法執政、依法決策能力的一種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