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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定通過了《甘肅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是甘肅省文化立法的重大突破,更是甘肅省公共文化領域基礎性法律制度,對於促進文化事業繁榮發展、推動文化強省建設、更好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具有重大意義。
《條例》確立規范了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與發展基本任務,要求公共文化服務要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按照“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加強優秀公共文化產品的創作生產,豐富公共文化服務內容。要突出城鄉一體發展,推動公共文化服務資源向農村傾斜、向基層傾斜,重點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脫貧地區公共文化扶持。要重點增加農村地區圖書、報刊、戲曲、電影、廣播電視節目、網絡信息內容、節慶活動、體育健身活動等公共文化產品供給,促進城鄉公共文化服務均等化。
《條例》明確了公共文化服務保障的政府主體責任,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文化服務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則,加強公共文化設施建設,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務供給,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文旅、新聞出版、電影、廣電、體育、科技、文物等主管部門根據其職責負責本行業、本領域的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發展改革、財政、人社、住建、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公共文化服務相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公共文化設施的日常管理和文化活動組織工作。
《條例》突出“以人民為中心”,規定公共文化設施的選址,要征求公眾意見,符合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和特點,有利於發揮其作用。要求公共文化設施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實用、安全、科學、美觀、環保、節約的要求和國家規定的標准。公共文化設施要配套相關設施,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群體便於參與文化活動。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移民搬遷安置點等,應當按照規定、標准,規劃和建設配套的公共文化設施。同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
《條例》堅持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普惠共享,規定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鄉鎮綜合文化站等公共文化場館向公眾免費或者優惠開放。鼓勵有條件的學校體育場館課余時間向社會安全有序開放,鼓勵各級行政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文體設施向社會開放。同時,鼓勵公共文化設施提供延時、錯時開放服務,滿足廣大群眾的文化需求。突出了公共文化服務效能提升,要求統籌推進以縣級文化館、圖書館為總館,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為分館,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為服務點的總分館制建設。鼓勵具備條件的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的圖書館(室)、農家書屋、職工書屋、文化活動室和其他符合條件的公共文化場所成為分館或者基層服務點,推動優質文化產品向基層延伸。
《條例》細化了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措施,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公共文化服務的事權和支出責任,將公共文化服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務所需資金,並在技術、場地、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財產用於公共文化服務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捐贈人對於捐贈的公共文化設施可以依法留名紀念。針對基層文化“專干不專”的問題,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任務和服務人口規模,合理設置公共文化服務崗位,配備相應專業人員,強化公共文化服務隊伍,提高公共文化服務能力,全力滿足人民群眾文化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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