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以傳承人的實踐活動為主要載體的“活”的文化形態,而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則是延續傳統文脈的核心要素和中堅力量。近年來,西藏自治區高度重視對各級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保護和培養工作。目前,有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68人、自治區級代表性傳承人350人。隨著自治區傳承人隊伍的不斷壯大,規范申報認定程序、明確權利義務、健全管理機制,強化對傳承人的保護、引導和管理顯得愈發重要。
為構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體系,進一步加強對自治區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科學認定和有效管理,促進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弘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辦法》和《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精神,文化廳於今年年初著手起草了《西藏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共分5章23條,分為總則、傳承人的認定、傳承人的權利與義務、傳承人的管理及附則。草案在反復征求各地(市)文化局、各項目保護單位、相關專家以及各級代表性傳承人代表的意見建議並數易其稿的基礎上,經文化廳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近日,已正式印發各地(市)文化局及各項目保護單位,並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緊緊圍繞以人為本、促進活態傳承這一中心,明確了分級負責、規范認定、權責統一、動態管理的原則。《管理辦法》的出台,對進一步加強西藏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規范化管理,建立科學有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機制,提高各級各類傳承人傳藝授徒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的自覺性、責任感和履職力等方面將起到重要的作用。同時,為下一步培育一支德才兼備、梯隊合理、有效傳承、管理有序的傳承隊伍奠定了基礎,提供了遵循。(來源:西藏自治區文化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