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文化和旅游部公布了修訂完成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是在2008年5月發布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基礎上,由文化和旅游部非遺司在深入研究論證、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修訂而成。征求意見稿提出,文化和旅游部一般每四年認定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據介紹,征求意見稿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明確將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指導思想,將近年來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理念成果和行之有效經驗,予以固定和規范。二是細化國家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認定條件,規范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程序,固化認定工作開展周期,完善評審程序和環節。三是明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應當遵循的行為規范。四是加強評估管理,建立國家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義務履行和傳習補助經費使用情況評估機制,完善退出機制,規范對喪失傳承能力無法履行傳承義務和去世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管理。(李志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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