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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文化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各類大型文化活動管理的緊急通知
發布時間:2012-12-04 12:15 來源: 編輯:張林林
信息來源: 2012-12-0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各直屬單位,文化部業務主管的各社會組織:

近年來,各地文化部門、各直屬單位、文化部業務主管的各社會組織(以下簡稱社會組織)根據各自職能,開展豐富多彩的大型文化活動,對活躍城鄉群眾文化生活,滿足人民群眾文化需求,產生了積極影響。但是,在舉辦各類大型文化活動中,仍存在著一些不規范的問題,有的甚至引發大規模的群體性事件,造成負面影響。為進一步加強對各地文化部門、各直屬單位、社會組織舉辦大型文化活動的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文化部門、各直屬單位、社會組織舉辦各類大型文化藝術活動,首先要嚴把內容關,牢牢把握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自覺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抵制腐朽落後文化。要正確處理好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三俗”文化活動。

二、各地文化部門、各直屬單位、社會組織要嚴格按照職能范圍開展業務。凡舉辦各類屬於行政審批的項目或涉及評比達標表彰的文化藝術活動,以及其它需要報請上級有關部門同意的活動,要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報批程序,不得擅自開展跨地區、跨系統的全國性、國際性文化藝術活動,不得擅自設立各種評比獎項,不得搞收費評比或以評獎為名變相斂財。

三、各地文化部門、各直屬單位、社會組織舉辦規模較大、涉及地區較廣、參與人員較多的文化活動,或在城市敏感地區、場所舉辦規模較大的文化活動,即使不屬於行政審批項目,也要事先向上級主管部門、文化部相關業務部門和分管部領導報告。

四、各地文化部門、各直屬單位、社會組織要加強對本地區、本單位主辦的各類文化藝術活動的管理。不得隻挂名收費、不參與管理﹔不得以承包或變相承包的方式將活動的組織工作轉包。確需社會中介機構承擔大型活動部分工作的,要通過與其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或合同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將各項責任落實到位。對因管理缺位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肅追究主辦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五、各地文化部門、各直屬單位、社會組織舉辦大型文化活動,要制定好各類應急預案,確保現場安全和社會穩定。要盡量避免在城市敏感地區、場所舉辦大型群眾文化活動。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文化部原則上不為直屬單位、社會組織在人民大會堂等地舉辦非公益性文化活動出具公函。

六、各地文化部門、各直屬單位、社會組織舉辦活動對外宣傳要客觀、真實、准確,不得夸大其詞、含糊其詞,誤導群眾﹔不得擅自以文化部或其他政府部門的名義進行招商宣傳。對外要規范使用本單位核定的名稱,不得擅自在單位名稱前冠以“文化部”、“文化部直屬”、“文化部主管”等誤導性詞匯。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將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文化部領導列入活動組織機構進行宣傳。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2012年12月4日

 

 

 

 

 

 

 

 

 




抄送:中央宣傳部。

本部:黨組成員,各司局。

文化部辦公廳                            2012年12月4日印發

初校:張南菲    終校:張旭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