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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民政部關於印發《2013年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2-12-26 07:10 來源: 編輯:張林林
信息來源: 2012-12-2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各社會組織:

為加強對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的管理,規范項目流程,提高項目效益,根據《財政部、民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財社2012138號),特制定《2013年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現予以印發。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認真組織好本地區地方性社會組織的項目申報和實施工作。各地要認真對照《實施方案》等有關文件,廣泛發動社會組織,切實做好項目指導,嚴格把好初審質量。要優先考慮面向民生、面向群眾、面向基層的項目﹔優先考慮在特定領域發揮獨特作用、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具有重大社會影響或作出特殊貢獻的社會組織﹔優先考慮有地方財政資金、福彩資金和社會資金資助的項目﹔優先考慮上年度項目實施中管理規范、執行有序、效果顯著的項目。各地初審通過的項目要全部錄入項目填報系統匯總並進行分類排序,於2013120日前統一報送到項目辦公室。在項目立項後,各地要注意督促立項單位按照要求報送相關紙質材料,及時召開立項單位項目工作會議,指導其盡快轉入項目實施。

各社會組織要高度重視,認真謀劃,科學設計,積極申報。獲得立項的社會組織要規范項目實施,確保執行進度,嚴格資金管理,通過項目執行工作,樹立社會服務意識,挖掘社會服務潛力,發揮社會服務優勢,提升社會服務功能,展示社會服務作用,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附件:1.2013年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目錄

        2.2013年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申報辦法

        3.2013年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執行辦法

        4.2013年人員培訓示范項目管理辦法

     

                                                                                 

                                   民  政  部

                                  201212月11日

 

 

2013年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

社會服務項目實施方案

 

 

為加強對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管理,確保項目規范實施,根據《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財社2012138號),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資金性質和分配

項目資金是中央財政通過民政部部門預算安排的專項用於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的補助資金。2013年項目預算總資金為2億元左右,其中發展示范項目(A類)約5000萬元,承接社會服務試點項目(B類)約7000萬元,社會工作服務示范項目(C類)約6000萬元,人員培訓示范項目(D類)約1500萬元。具體資金分配根據項目申報和評審結果予以調整。

二、資助范圍

2013年,項目將圍繞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十二五”規劃》(國發201229)、《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1-2015年)》(國辦發201161)、《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1-2015年)(國辦發201160》)和《民政事業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民發2011209)確定的主要方向和領域,資助社會組織開展以下領域的社會服務活動:

(一)社區服務。以社區為依托,以社區居民為服務對象,開展社區和諧、社區文化、社區衛生、社區幫教、法律援助、優撫對象保障、特殊群體照料、農民工子女服務等項目。

(二)養老服務。以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質量為目標,以居家為基礎、機構為支撐,面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醫療保健、緊急救援和社會參與等服務,優先保障孤老優撫對象及低收入的高齡、獨居、失能等困難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三)醫療救助。資助低收入家庭、大病重病患者就醫,在西部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山區等地開展送醫送藥和健康服務等活動,幫助困難群眾解決看病難、看病貴等問題。

(四)受災群眾救助。幫助受災地區和受災群眾抗災救災、恢復生產生活。幫助自然災害較多的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貧困地區的受災群眾、低收入家庭和貧困人群提高防災減災能力,改善生產和生活條件。

2013年,項目不資助基建、研究和宣傳類活動。

三、項目的資助類型、數量和標准

2013年,項目主要資助開展以下四類項目:

(一)發展示范項目(A類):擬資助200個左右四川、雲南、西藏、甘肅、青海、新疆等西部地區困難社會組織開展社區服務、養老服務、醫療救助和受災群眾救助等社會服務活動,確有必要的,可購置5萬元以內的電腦、打印機、傳真機、復印機等必要的辦公設備和服務設施。每個項目的資金一般在25萬左右。

(二)承接社會服務試點項目(B類):擬資助100個左右規模較大、職能重要的全國性社會組織和具有較強區域輻射功能的社會組織開展醫療救助和受災群眾救助等社會服務活動。地方性社會組織項目資金在50萬元左右。全國性社會組織項目資金在100萬元左右,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三)社會工作服務示范項目(C類):擬資助80個左右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開展社區服務、養老服務等社會服務活動。地方性社會組織項目資金在50萬元左右。全國性社會組織項目資金在100萬元左右,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四)人員培訓示范項目(D類):擬資助50個左右具有教育培訓職能和培訓經驗的培訓機構(包括社會組織)開展社會組織負責人、業務工作人員培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各省會城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指導和監督,聯合培訓機構共同申請和執行。每個項目的資金一般在30萬元以內,最高不超過50萬元,主要對培訓所需的食宿、交通、教材、師資等予以補助,平均每人每天不超過300元。全年共擬培訓10000名左右的社會組織負責人、業務工作人員。

四、資助條件

申報項目的社會組織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且2011年年檢合格﹔

(二)有正在開展實施的社會服務項目﹔

(三)有相應的配套經費來源﹔

(四)有完善的組織機構﹔

(五)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獨立的銀行賬號﹔

(六)有健全的工作隊伍和較好的執行能力﹔

(七)有開展實施社會服務項目的經驗,具有良好信譽。

五、項目申報

各申報單位應當在中國社會組織網項目專欄(www.chinanpo.gov.cn/xiangmu)中下載並安裝項目填報系統軟件,按照填報說明填寫並導出電子申報書。全國性社會組織的項目電子申報書必須於2013110日前以郵件方式報送到項目辦公室。地方性社會組織應當向各省級民政部門上報,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部門初審,通過填報系統匯總後,以郵件方式於2013120日前統一報送到項目辦公室。

每個社會組織原則上隻能申報一個項目。

六、項目評審和立項

(一)初審:項目辦公室對提交的電子申報書進行初審,主要審查填報完整性、項目基本要素等,初審通過的申報項目匯總提交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二)評審:評審專家委員會主要審查:1.申報單位的資質,包括其年檢結果、評估等級、社會聲譽、財務制度、工作隊伍、執行能力和相關經驗﹔2.申報項目的主要內容、實施地域、受益對象、進度安排、解決的問題和預期社會效益,以及項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創新性﹔3.預算的編列,社會和地方資金的配套情況。評審將依據申報單位的項目規模、服務能力、社會信譽等條件確定項目資金額度。同時,項目評審中優先考慮面向民生、面向群眾、面向基層的項目﹔優先考慮在特定領域發揮獨特作用、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具有重大社會影響或作出特殊貢獻的社會組織﹔優先考慮有地方政府投入和社會資金資助的項目。

(三)立項公告:獲得評審委員會通過的項目由項目領導小組批准立項,確定中央財政支持的項目名單和補助金額,並向社會公告。

七、項目材料報送

獲得立項的社會組織必須於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程序向項目辦公室報送一式三份以下材料:

(一)由填報系統直接打印的紙質申報書,並經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

(二)蓋有年檢結論的登記證書副本、榮譽證書、評估等級證明等相關材料復印件﹔

(三)經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配套資金承諾書。

逾期報送或紙質申報書和電子申報書內容不符的,將取消該社會組織立項。以上材料經項目辦審核並蓋章,項目即告生效。

八、資金管理

項目公告立項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項目辦公室按程序申請撥付資金。項目資金主要通過國庫直接支付方式撥付。項目資金分兩次撥付,第一次撥付70%的資金,項目中期報告獲得通過後,撥付剩余30%的資金。

項目執行單位應當按照“專款專用、單獨核算、注重績效”的原則,及時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專項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將項目資金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便於追蹤問效和監督檢查。嚴格按照申報用途使用資金,保證項目資金的安全和正確使用,不得用於購買或修建樓堂館所、繳納罰款罰金、償還債務、對外投資、購買汽車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擠佔、截留、挪用項目資金。

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從項目經費中提取管理費。

九、執行要求

項目執行單位要遵守相關承諾,履行約定義務,按期完成項目。項目一經立項,不得分包、轉包,不得調整。項目在執行過程中由於特殊原因需要終止、撤銷、變更的,須報經領導小組批准。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項目均應於2013年內完成。

項目執行單位應當於630日前,項目資金和社會服務活動執行率超過50%,並向項目辦公室報送中期報告。項目執行單位應當在20131130日前,項目資金和社會服務活動執行率達到100%,並向項目辦公室報送總結報告,內容包括:項目實施情況、決算報告、自我評估報告、宣傳情況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在1231日前報送本地區項目管理和執行總結報告。

十、項目管理、審計和評估

民政部、財政部將不定期對各地項目資金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地區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管,負責組織項目的階段性檢查,確保項目資金科學、合理、有效使用。

項目引入社會審計和評估,將對重點項目進行抽查審計和評估。引入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和總體實施效果進行考評。審計、評估等績效考評結果將作為後年度項目評審和資金安排的重要參考因素。並將把項目執行與社會組織的年度檢查、評估、表彰獎勵、行政處罰相結合。

十一、宣傳總結

民政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部門和項目執行單位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宣傳項目的意義、資助內容和申請辦法,及時宣傳報道項目開展情況和社會效益,引導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履行社會責任,發揮積極作用,讓全社會更多的關注、了解和支持社會組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部門要樹立項目典型,制定宣傳總結方案,定期向項目辦報送、轉送項目執行情況。

各執行單位要及時收集視頻、音頻素材,整理典型、感人事例,建立專門項目宣傳檔案,定期向項目辦公室報送項目簡報,在開展項目宣傳活動、下發資料及配發物品上要注明“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示范項目”標識。

    項目的申報書、中期報告和總結報告等文件,全國性社會組織直接向項目辦報送(含電子文件),地方性社會組織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含電子文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集中匯總後統一報送項目辦公室。

 

轉發自民政部中國社會組織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