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業務主管各社會組織:
為進一步規范社會團體會費票據管理,實行社會團體會費票據領用,根據民政部和財政部的統一安排,原有的《財政票據購領證》和《全國性社會團體會費統一收據購領證》將統一替換為《財政票據領用證》,我部業務主管社會組織集中辦理時間為2013年7月22日至8月2日。具體事宜請參見《民政部民間組織服務中心關於辦理<財政票據領用證>相關事宜的通知》(見附件)。
特此通知。
文化部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
2013年7月18日
附件
民政部民間組織服務中心
關於辦理《財政票據領證》
相關事宜的通知
各業務主管單位:
為貫徹落實《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和《關於推進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的方案》(財綜〔2012〕104號)的相關規定和要求,進一步規范社會團體會費票據管理,實行社會團體會費票據免費領用,按照財政部統一部署,將原有的《財政票據購領證》和《全國性社會團體會費統一收據購領證》統一替換為《財政票據領用證》。已在財政部票據監管中心辦理過《財政票據領用證》的社會團體需來我中心增加會費票據領取項目。具體事宜通知如下:
一、辦理時間和地點:
(一)時間:2013年7月22日至8月2日(逾期者請自行前往財政部票據監管中心辦理)。
(二)地點:民政部民間組織登記大廳(北京市東城區東安門大街55號王府世紀寫字樓505室)。
(三)辦理方式:按業務主管單位分批辦理,具體安排另行通知。
二、已在財政部票據監管中心辦理過《財政票據領用證》的全國性社團,申請增加會費票據領取項目時,提交如下材料:
(一)《財政票據領用證》﹔
(二)《社會團體會費標准備案表》復印件兩份。
三、未在財政部票據監管中心辦理過《財政票據領用證》的全國性社團,辦理《財政票據領用證》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領用申請函(加蓋社會團體公章)一份﹔
(二)《中央單位財政票據領用證申請書》一份(現場填寫)﹔
(三)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加蓋社會團體公章)一份﹔
(四)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加蓋社會團體公章)一份﹔
(五)本單位章程(加蓋社會團體公章)一份﹔
(六)《社會團體會費標准備案表》復印件兩份。
聯系電話:
民政部民間組織服務中心 85120106、85120113
財政部票據監管中心 68589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