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文化部banner嵌入
當前位置: 首頁 > 文化部手機端 > 機構簡介 > 機構設置 > 主管社團 >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文化部社團辦關於轉發《文化部退(離)休領導干部社會團體兼職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4-11-13 02:33 來源: 編輯:張林林
信息來源: 2014-11-13

文化部業務主管各社會組織:

為認真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從嚴管理干部的精神,進一步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行為,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問題的通知》(中組發[2014]11號),文化部制定了《退(離)休領導干部社會團體兼職管理辦法》,現轉發你們,請認真學習,遵照執行。

 

 

 

 

                                文化部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

                                      2014年10月30日

 

 

 

 

 

文化部退(離)休領導干部社會團體兼職管理辦法

 

為認真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從嚴管理干部的精神,進一步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行為,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中組發〔2014〕11號)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1.文化部機關退(離)休干部。

2.文化部直屬企事業單位退(離)休領導人員。

二、兼職原則

1.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任職務(包括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等),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後方可兼職。

2.確因工作需要,本人又無其他兼職,且所兼職社會團體的業務與原工作業務或特長相關的,經批准可兼任1個社會團體職務﹔任期屆滿擬連任的,必須重新履行有關審批手續,兼職不超過兩屆﹔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70周歲。

3.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牽頭成立新的社會團體或兼任境外社會團體職務。

4.經批准兼任社會團體職務的,兼職期間要發揮好政治把關、經驗指導、業務傳授等方面的作用,促進社會團體健康有序發展。不得利用個人影響要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提供辦公用房、車輛、資金等,不得以社會團體名義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強行要求入會或違規收費、攤派、強制服務、干預會員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等。

5.兼職不得領取社會團體的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也不得領取各種名目的補貼等,確屬需要的工作經費,要從嚴控制,不得超過規定標准和實際支出。

6.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是否取酬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干部本人應每年年底以書面形式報人事司。對領取報酬,或履行職責不當的,干部所在單位應責令其辭去社會團體職務。兼職期間違規領取的報酬,應按中央紀委有關規定執行。

7.中央管理的干部退(離)休後兼任社會團體職務,須由文化部黨組審批並報中組部備案同意後方可兼職。確需由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職務的社會團體,必須在國家、地區、行業和經濟、政治、社會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國內外有一定影響。

8.申報中央管理的干部兼職報告,應在社會團體召開有關會議進行選舉或決定任命前50日報人事司,需說明以下情況:(1)社會團體的基本情況,包括登記事項、宗旨、業務范圍和成立時間等內容。(2)領導干部原任職務,兼職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會團體中兼職﹔社會團體召開有關會議進行選舉或決定任命的時間。(3)兼職須由社會團體出具邀請函;所兼職的社會團體有業務主管單位的,須有業務主管單位的書面意見。(4)如領導干部已兼任社會團體職務,任期屆滿擬連任的,需說明干部本人已兼職的時間和任期﹔如領導干部屬新兼任社會團體會長(理事長)職務,需說明原任會長(理事長)不再擔任的原因。(5)附擬兼職社會團體現任領導干部名單一式三份,社會團體章程和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各一份。

三、辦理程序

1.申報單位將請示報告(內容參照第二項第8條)報送人事司。

2.人事司對中央管理的退(離)休領導干部兼任社會職務提出初審建議,經部黨組審批後,報中組部備案同意。

3.人事司對文化部機關和直屬單位司局級退(離)休領導干部兼任社會職務提出初審建議,報部黨組審批。

4.人事司對文化部機關處級以下退(離)休干部兼任社會職務進行審批。

四、附則

1.各直屬單位中層以下退(離)休人員社會團體兼職管理按干部管理權限參照本辦法執行。

2.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2014年10月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