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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關於文化部業務主管社會團體2014年年檢事項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5-03-13 02:22 來源: 編輯:張林林
信息來源: 2015-03-13

文化部業務主管各社會團體:

    近日,民政部啟動了全國性社會團體2014年年度檢查工作。現將民政部《全國性社會團體2014年年度檢查事項公告》轉發你們(見附件)。請於2015年4月15日前將年檢材料報送文化部進行年檢初審,逾期將不予受理。年檢材料不齊全的,應當補正,不按要求補正的不予受理。我部完成初檢後,請各單位於2015年5月31日前自行將材料送民政部社會組織服務大廳參加年檢。  

今年報送文化部的年檢材料包括:

1.A4紙型的年度工作報告書一式三份,加蓋社會團體印章,由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簽名(手簽)﹔

2.登記證號尾數為單號的社會團體,提交審計機構出具的2014年度財務審計報告一式三份,財務審計報告審計范圍包含所有分支(代表)機構的全部收支

3.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團體,還應報送社會團體公益活動支出明細的審計報告

    4.法人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一式三份,加蓋公章﹔

    5.2014年工作總結和2015年工作計劃(一份)﹔

6.對於2013年年檢中存在問題的社會團體,要同時上報加蓋公章的整改情況報告(份)

聯系單位及電話:文化部社團和節慶管理辦公室,010-59881351、59881313

地址:北京市海澱區中關村南大街1號友誼賓館迎賓樓345房間,郵編100873

民政部民間組織服務大廳年檢材料報送、填報內容咨詢01058124122

填報系統故障咨詢:01064459147、64459047轉114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安門大街55號王府世紀308房間

 

                     文化部社團和節慶管理辦公室

                           2015年312

 

 

 

全國性社會團體2014年年度檢查事項公告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民政部將實施2014年度全國性社會團體年度檢查。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年度檢查的范圍凡在2014年12月31日以前經民政部批准登記成立的全國性社會團體、跨省級行政區域社會團體,均應參加年度檢查。

二、年度檢查的時間和程序社會團體應於2015年5月31日前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檢材料的准備和報送工作。

(一)年度工作報告書。2015年3月12日起登錄中國社會組織網(www.chinanpo.gov.cn),在首頁右側“社會組織網上辦事大廳”欄目中點擊“社會團體”,進入“社會團體網上辦事大廳”,輸入用戶名和密碼登陸,選擇菜單欄中“年檢”業務的“網上填報”,進行年度工作報告書的填寫。社會團體完成網上填報並提交數據庫後,將年度工作報告書打印成A4大小紙質文本一份,在法定代表人簽字、財務負責人簽字、社會團體印章齊備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並加蓋業務主管單位印章。

社會團體應認真填寫年度工作報告書,保證填報信息的真實性和准確性。如因填寫失誤造成的不利後果,由社會團體自行承擔。

(二)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繼續按社會團體登記證號尾數的單雙號交替進行財務審計。登記證號尾數為單號的社會團體,除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外,還須同時提交審計機構出具的2014年度財務審計報告,財務審計報告審計范圍應當包含所有分支(代表)機構的全部收支。

除登記證號尾數為雙號的外,2014年當年獲得5A評估等級的,可以不提交2014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社會團體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審計機構進行財務審計。社會團體委托同一家審計機構進行財務審計連續不得超過2個審計年度。

(三)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和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民政部可以根據2014年年度檢查工作需要,要求社會團體提交有關事項的情況說明或必要的補充材料。     

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團體,還應報送社會團體公益活動支出明細的審計報告。

(四)報送材料。社會團體將年度工作報告書(含按要求須提交的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准備齊全後,連同《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和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送至民政部社會組織服務大廳(北京市東城區東安門大街55號王府世紀308房間)。報送材料的截止日期為2015年5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社會團體報送的年檢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10日內予以補正。逾期未補正的,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在全國性社會團體評估中獲得5A等級的社會團體,在按上述要求報送全部紙質材料後,可申請按快捷程序進行年檢。

三、年度檢查的審查形式、標准和結論

民政部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對社會團體報送的年檢材料進行審核,最終確定年檢結論。必要時可以對有重大財務問題的社會團體主動開展財務審計﹔可以要求社會團體公開年檢相關信息﹔也可以採取隨機抽檢的方式,對社會團體開展實地年檢。社會團體年度檢查的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會團體在2014年度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情況良好,內部管理規范,能夠嚴格按照章程規定開展活動的,年檢檢查結論確定為合格。

(二)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情節較輕的,年度檢查結論確定為基本合格﹔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年度檢查結論確定為不合格:

1.未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或者備案手續的﹔

2.未按照章程規定時間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未按期換屆的﹔

3.負責人超齡、超屆任職的﹔

4.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規定申請章程核准備案的﹔

5.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備案時弄虛作假的﹔

6.違反證書、印章管理規定的﹔

7.違反或超出章程規定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活動的﹔

8.未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登記的名稱開展活動的﹔

9.在2014年度不能正常開展業務活動的﹔

10.不履行相應程序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

11.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12.向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用的﹔

13.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財務管理存在問題的﹔

14.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收支未納入社會團體財務統一核算、管理的﹔

15.以各種形式設立“小金庫”的﹔

16.出現違法違規收費行為的﹔

17.向企業攤派、索要贊助和無償佔用企業人財物的,或者強制企業加入社會團體的﹔

18.未按規定程序制定或者修改會費標准的﹔

19.違反規定接受和使用捐贈、資助,或者違反規定使用票據的﹔

20.違反規定舉辦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或者向評選對象收取費用的﹔

21.不具備法律規定社會團體法人基本條件的﹔

22.年度工作報告書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23.受到相關部門通報批評或處罰的﹔

2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檢查的﹔

25.侵佔、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的﹔

26.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社會團體章程行為的。

年度檢查不合格的社會團體和未參加年度檢查的社會團體,民政部將視情節給予行政處罰。

四、年度檢查結果公告和年檢蓋章

社會團體年度檢查的結果將在中國社會組織網公告。社會團體應當自中國社會組織網公告之日起30日內,持《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副本)》到民政部加蓋年檢印鑒。

社會團體逾期未加蓋年檢印鑒且無正當理由的,視同不按照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檢查處理。

五、問題咨詢

社會團體在參加年度檢查過程中遇到問題,可通過以下方式咨詢:

1.填報系統故障咨詢:(010)64459147、64459047轉114

2.年檢材料報送、填報內容咨詢:(010)58124122